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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24-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324-2017

中文名称: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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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木家具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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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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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324-2017.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GB/T 3324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GB/T 3324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木材 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893.1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4893.2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4893.3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 -2013家具表面漆 膜理化性能试验第 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4893.7--2013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第7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8- -2013 家具 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第 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 2013 家具 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第 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5296.6消费品使用说 第6 部分:家具
GB/T 10357.1-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 -2013家具 力学性能试验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10357.3-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4--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 -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6 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 -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10357.8-201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稳定性
GB/T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942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 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24430.2- 2009 家用双层床安全第2 部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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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97.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4—2017
代替GB/T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wooden furniture2017-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5-01实施
GB/T3324—2017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8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贮存、运输目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木家具分类及主要部件,次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平衡木材含水率附录C(资料性附录)
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3324—2017
本标准代替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与GB/T3324一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实木类家具、饰面的定义,增加了板木家具的定义;删除了基材的定义(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产品分类,将其列人附录A(见附录A,2008年版的第4章);一修改了桌类、柜类、椅凳类、床类主要尺寸(见5.1,2008年版的5.1);删除了人造板含水率要求,修改了标识一致性、人造板技术要求(见5.3,2008年版的5.3);删除了漆膜耐香烟灼烧要求,修改了漆膜耐磨性要求:修改了软,硬覆面耐液性要求,删除了表面胶合强度要求,增加了表面耐湿热要求;修改了金属拉手耐腐蚀要求(见5.5,2008年版的5.5);
一修改了桌类、柜类、椅凳类技术要求(见5.7,2008年版的5.7);增加了结构安全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1和6.8);修改了甲醛释放量要求和试验方法,增加了VOC限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皮革和纺织面料可分解芳香胺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2和6.9,2008年版的5.8和6.8);增加了附录C(见附录C)。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溪聚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经典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高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好事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国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鑫海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美生橱柜有限公司、厦门明红堂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紫荆花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骏业家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励志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强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名华居实业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闽森家具有限公司、福建鸿达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大唐宅配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奥士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天拓家私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怡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铭晋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古鸣、海凌超,罗、李隆平,姚晨岚,尤国忠、曹永宏、金庆荣、周山林、王建兵、吴静霞,何善祥,杨义林杨勇、黄连福、陈飞、杨益智,苏加旭,杨国辉、吕仲琦、赵玉法、黄琼涛、陈凤义、张叙俊、叶新荣、杨晓萍、屠春生、姚永红、叶贵和、薛庆志、吴汉辉、王小杰、张敏、叶展、潘祥荣、林建耀傅胜友、彭成涛、唐增胜、胡勤峰、胡晓寒、左本勤、薛连华、吕邱进。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3324—1995、GB/T3324—2008。1
iKAoNi KAca
iiKANiKAca
1范围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2017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术制件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31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93.1
GB/T4893.2
GB/T4893.3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家具表面耐于热测定法
GB/T4893.4—2013
GB/T4893.7—2013
GB/T4893.8—2013
GB/T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第7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消费品使用说第6部分:家具
GB/T5296.6
GB/T10357.1—2013
GB/T10357.2-
GB/T10357.3—2013
GB/T10357.4-
GB/T10357.5—
GB/T10357.6—2013
GB/T10357.7—2013
GB/T10357.8—2015
椅子和摇椅稳定性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第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GB/T17592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纺织品
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23344
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24430.2一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第2部分:试验
2—2011家具工业术语
GB/T28202
QB/T2385
QB/T3826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1
HiiKAoNiKAca
GB/T3324—2017
3术语和定义
GB/T28202一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木家具wooden furniture
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GB/T28202—2011,定义2.1.1]]3.2
solid wood typefurniture
实木类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表面经(或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3.3
wood-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人造板家具
板式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23.4
板木家具
solid wood and wood-based panel typefurniture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3。3.5
综合类木家具woodenfurnituremadeofmultiplematerial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3。3.6
外表outwardappearance
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3.7
vertical degree of adjoining side邻边垂直度
产品(部件)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3.8
内表inward appearance
产品门、抽屈等活动部件开启、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3.9
surface decoration
在家具木质部件表面上采用贴面、涂饰、擦蜡、软硬质覆面等方法进行的装饰处理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5.5.12。3.10
五金件hardware
能满足家具的造型与结构要求,在家具中起连接、活动、紧固,支承和装饰灯功能作用的金属制件。[GB/T28202—2011.定义2.4.15]]2
-iiKAoNniKAca
产品分类
见附录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检验项目
桌类主要尺寸
椅凳类主要尺寸
柜类主要尺寸
床类主要尺寸
桌面高:680~760
中间净空宽:>520
中间净空高:≥580
中间净空高与椅凳座面配合高差:≥200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座高:硬面400~440,软面400460(包括下沉量)扶手椅扶手内宽:≥480
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
文件柜
单层床
双层床
挂长衣≥1400
挂短衣≥900
挂衣空间深度≥530(测量方向应与挂衣棍垂直)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挂衣棍上沿至顶板内表面距离≥40净深≥245
层间净高≥330
床铺面长:1900~2220
床铺面宽:单人床:700~1200,双人床1350~2000床铺面高(不放置床垫(褥)):≤450床铺面长:1900~2020
床铺面宽:800~1520Www.bzxZ.net
底床面高(不放置床垫(褥)):≤450GB/T3324—2017
单位为毫米
项目分类
层间净高:放置床垫(褥)≥1150,不放置床垫(褥)≥980安全栏板缺口长度≤600
安全栏板高度:放置床垫(褥):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200:不放置床垫(褥):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的上表面应≥300
iiKANiKAca
GB/T3324—2017
检验项目
床类主要尺寸
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尺寸偏差
双层床
表1(续)
床褥的最大厚度应在床的相应位置标上永久性的标记线,显示床褥上表面的最大高度
双层床安全栏板长边因设置梯子中断长度:6岁以下(包括6岁)儿童用床最小为300,最大为400;成人用床最小为500,最大为600
所有尺寸偏差为士5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土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尺寸偏差每一项为一个不符合项。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检验项目
面板、正视面板件
翘曲度
平整度
邻边垂直度
位差度
底脚平稳性
抽展下垂度
抽摆动度
材料要求
对角线长度
形状和位置公差
≥1400
(700,1400)
面板、正视面板件:≤0.20
对角线长度
面板、框架
对边长度
长度差≤3
长度差≤2
对边长度差≤3
对边长度差≤2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2.00≤2.0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基本项目)单位为毫米
项目分类
单位为毫米
项目分类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4
iiiKAoNiKAca
位应保持一致。
5.3.2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GB/T3324—2017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十1%)。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B。5.3.3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C。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中“*\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一个不合格计数。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表3外观要求
检验项目
贯通裂缝
腐朽材
树脂囊
木制件
人造板件
五金件
死节、孔洞、
夹皮和树脂道、
树胶道
*其他轻微
材质缺陷
干花、湿花
表面划痕
表面压痕
鼓泡、龟裂、
电镀件
应无贯通裂缝
木家具中不应有虫蛀现象
外表应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特殊设计要求除外)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修补后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设计要求除外)
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外表应无干花、湿花
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同一板面外表,允许1处,面积在3mm~30mm内外表应无明显划痕
外表应无明显压痕
外表应无明显色差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
镀层表面应无锈蚀,毛刺、露底镀层表面应光滑平整,应无起泡、泛黄,花斑、烧焦、裂纹、划痕和磕碰伤等
项目分类
iiiKAoNiKAca
GB/T3324—2017
检验项目
喷涂件
五金件
金属合金件
焊接件
玻璃件外观
塑料件外观
软包件要求
木工要求
表3(续)
涂层应无漏喷、锈蚀
涂层应光滑均勾.色泽一致,应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应无锈蚀、氧化膜脱落、刃口、锐棱表面细密,应无裂纹、毛刺、黑斑等焊接部位应牢固,应无脱焊、虚焊、焊穿焊缝均勾,应无毛刺、锐棱、飞溅、裂纹等缺陷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安装牢固玻璃应光洁平滑,不应有裂纹划伤、沙粒、疙瘩和麻点等缺陷塑料件表面应光洁,应无裂纹、皱褶、污渍、明显色差包覆的面料拼接对称图案应完整:同一部位绒面料的绒毛方向应一致;不应有明显色差
包覆的面料不应有划痕、色污、油污、起毛、起球软面包覆表面应:1)平服饱满、松紧均勾,不应有明显皱折;2)有对称工艺性皱折应勾称、层次分明软面嵌线应:1)圆滑挺直;2)圆角处对称;3)无明显浮线、明显跳针或外露线头
外露泡钉:1)排列应整齐.间距基本相等;2)不应有泡钉明显敲扁或脱漆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勾一致贴面、封边、包边不应出现脱胶、鼓泡或开裂现象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应有明显透胶样、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牢固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透钉、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
雕刻的图案应均勾、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或毛刺。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勾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木工要求
漆膜外观要求
5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表3(续)
家具锁锁定到位、开启应灵活
脚轮旋转或滑动应灵活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GB/T3324—2017
项目分类
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裂纹、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一般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见表4。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QB/T2385的规定执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表4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耐液性
耐湿热
耐干热
附着力
耐冷热温差
耐磨性
抗冲击
耐冷热循环
耐干热
耐湿热
耐划痕
软、硬质
耐污染性能
表面耐磨性
抗冲击
耐光色牢度
(灰色样卡)
试验条件及要求
10%碳酸钠溶液24h:10%乙酸溶液,24h。应不低于3级20min,70℃。应不低于3级
20min,70℃。应不低于3级
涂层交叉切割法。应不低于3级
高温(40土2)℃,相对湿度(95±3)%,1h。低温(一20土2)℃,1h。3周期。应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1000转,应不低于3级
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
无裂缝、开裂、起皱、鼓泡现象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加载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象
应不低于3级
磨100r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
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
≥4级
注:漆膜理化性能要求不适用于生漆涂层、打蜡层。项目分类
GB/T3324—2017
5.6金属拉手耐腐蚀性要求
本项目为基本项目。
经盐雾试验18h,直径1.5mm以下的锈点≤20点/dm.其中直径1.0mm以上的锈点不超过5点(离边缘2mm以内不计)。
5.7力学性能要求
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按2级试验水平。其他家具公共场合用按4级试验水平,其他场合用按3级试验水平。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表5力学性能要求
项目名称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桌类稳定性
椅凳类稳定性
柜类稳定性
双层床稳定性
安全性要求(基本项目)
结构安全性
a)所有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
用手撤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所有零部件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活动部件(门、抽屈等)开关应灵便;e)
零部件无明显位移变化
所有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
b)用手撤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c)所有零部件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d)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e)活动部件(门、抽展等)开关应灵便;f)零部件无明显位移变化;
g)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0.5%:h)顶板、底板最大挠度≤0.5%;i)挂衣棍挠度≤0.4%
按GB/T10357.7—2013中附录A进行垂直加载、垂直和水平加载试验,应无倾翻现象
按GB/T10357.2—2013进行加载,应无倾翻现象按GB/T10357.4一2013进行试验,应无倾翻现象当按照GB/T24430.2—2009中5.7,采用120N加载试验时,翘离地面的床腿或床角不应超过一个抽屈、键盘、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或≥25mm。(设计要求除外)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垂直运行的部件,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5.8.1.4
项目分类
基本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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