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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728-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1728-2015

中文名称: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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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充电 装置 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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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1728-2015.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s.
GB/T 31728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带有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GB/T 31728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GB/T 31728不适用于蓄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
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
一打算用 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灰尘、燕气或煤气)的地方;
一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000.1灯具第1部分:-.般要求与试验
GB/T4025--2010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件的编码规则
3-般试验要求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设计和制造得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地工作,对人或周围环境不产生危险。
除了整体部件以外,所有部件应符合该部件有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如有的话)。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灯具应在10C~30C的环境温度下试验。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按交货状态进行试验。
4术语和定义
GB 7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
一种带有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的可移式灯具。
注:灯具组成的示意图见图1.
4.2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maintained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光源在充电状态和非充电状态都可以点亮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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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9.1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728—2015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s2015-06-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01-01实施
GB/T31728—20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般试验要求
术语和定义
灯具分类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接线端子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充、放电性能
功能试验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GB/T31728—2015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4/SC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家居灯饰(深圳)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振坚、邓之鹤、施晓红、金崎、陈少忠、冯雷、鲁帅、陈超中。1范围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GB/T31728—2015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带有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蓄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
一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煤气)的地方;-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bZxz.net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T4025一2010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件的编码规则3一般试验要求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设计和制造得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地工作,对人或周围环境不产生危险。
除了整体部件以外,所有部件应符合该部件有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如有的话)。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灯具应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试验。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按交货状态进行试验。4术语和定义
GB7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1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一种带有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的可移式灯具。注:灯具组成的示意图见图1。
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maintained 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光源在充电状态和非充电状态都可以点亮的灯具4.3
非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non-maintained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光源只能在非充电状态可以点亮的灯具。1
GB/T31728—2015
充电装置
Tchargingdevice
给蓄电池充电的装置或部件。该装置可以是灯具不可拆卸的一个部件,也可以通过专用接口与灯具灯体部分连接。
额定工作时间rateddurationofnormaloperation制造厂声称提供正常照明的时间。注:一般来说,正常照明时间是指灯具从充满电的状态持续点灯工作至灯具光源熄灭的时间。如果带有调光功能上述时间是指最大光输出状态下的时间。5灯具分类
5.1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为Ⅱ类或Ⅲ类。5.2按安装表面材料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注: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没有要求5.3按工作方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持续式和非持续式,5.4按充电器与灯具的结合方式,灯具可分类为:A型
6标记
充电装置与灯具一体的灯具;
充电装置与灯具分开的灯具。
概要:应用GB7000.1第3章的规定和下列6.26.7的规定6.2对于可替换光源的灯具,指导如何打开和关闭灯具的方法应标于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
6.3适用时,除了t。标记以外,还需在灯具灯体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明环境温度范围。
灯具上应标有额定工作时间。
6.5B型灯具充电装置上应标有额定输出电压和额定输出电流。6.6B型灯具灯体上应清晰地标明以下警告注意事项:“必须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充电装置”6.7产品说明书应给出蓄电池处理的正确方法注:蓄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61429:1995。7结构
概要:应用GB7000.1第4章和下列7.2~7.7的规定7.2灯具进行GB7000.1中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冲击能量应为0.50Nm,7.3为防止意外损坏,光源要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灯具灯体牢固固定且该装置应不能徒手取下。
在更换光源时,该保护装置应保持与灯具灯体连接,例如,通过一个铰链、链子或等效装置灯具如有悬挂吊钩,则应牢固地固定在灯具灯体上。合格性由目视和加载到吊钩两倍灯具质量来检验。吊钩不应变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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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钨丝灯泡的灯座应至少采用两个独立的装置固定,以防止转动,其中至少有一个装置要通过工具7.4
才能操作。这些固定装置不应用于任何其他部件的固定合格性由目视或手工试验来检验。5为了避免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蓄电池和7.5
电子线路之间装有一个安全装置。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6灯具的蓄电池应牢固安装,并且不能徒手拆卸。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在灯具上应装有一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来显示正在充电以及充满电状态7.7
使用电光源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GB/T4025一2010的要求。如果用一个单独指示器提供两种功能,红色或绿色是可以接受的。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第11章的规定。
接地规定
不适用。
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11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第5章的规定。
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第8章规定。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1概要
独立于充放电回路的灯线路应按GB7000.1的第12章的规定进行单独试验13.2耐久性试验
13.2.1概要
在模拟工作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能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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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试验
灯具耐久性试验应按GB7000.1第12章中12.3.1进行,但12.3.1c)项、d)项和e)项用下列要求代替。
对于非持续式灯具,应在试验箱内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试验。第一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一→放电终止→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用短路链替代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
在试验的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B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对于持续式灯具:
a)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只能由蓄电池供电的灯具应在充放电同时进行的情况下试验。灯具在试验箱内共试验168h,分为7个连续的24h周期。试验时间为168h,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B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b)
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可以由电网电源供电的灯具,试验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放电终止一→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7个连续的24h周期(充放电同时进行)试验,前6个周期灯具应处于正常工作,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B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13.2.3合格性
经过13.2.2的试验后,用目视检验灯具,灯具的任何部分不得变成不能工作,灯具应能正常点亮灯具不得变成不安全。灯具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注:可能的不安全状态的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13.3热试验
13.3.1概要
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具(包括光源)的任何部件、灯具内的电源接线或者安装表面都不得达到有损安全的温度。
灯具处于工作温度时,灯具上徒手可触及的、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都不得过热,以至无法触及、操作、调节和夹持。
灯具不应使被照射物体过分受热正常热试验应选择对试验结果产生最不利的条件。13.3.2试验
灯具应按GB7000.1第12章12.4.1a)项、b)项、c)项、j)项、k)项和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且电源电压的偏差应控制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最大值的士1%以内。测量灯具在充电、放电或者充放电状态同时进行时部件的最高温度。若因灯具的光源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光源,然后重新进行试验。13.3.3合格性
所测得的最高温度应符合GB7000.1第12章12.4.2的要求。蓄电池周围(不触及蓄电池)的空气温度不应超过50℃。GB/T31728—2015
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因某一部件的典型损坏而停止工作时,则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若灯具的保护性装置动作,便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14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应用GB7000.1第9章的规定。
对于外壳防护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GB7000.1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部分第13章的规定进行。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7000.1第10章的规定
6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用GB7000.1第13章的规定。
17充、放电性能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功能。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铅酸电池为0.05×C20(A),镍镐电池为0.05XC(A)。
C5是5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C2是20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应使用一个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的电气系统来实现保护,当蓄电池电压降至下述b)确定的Vmn值时,应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至下述a)规定的电流。铅酸电池:10-5XC20(A);
镍镉电池:0.0015XCs(A)。
b)Vmm=X·n,其中n是电池的数量:对铅酸电池:
小于或等于1h期间,X=1.6V;
大于1h期间,X=1.7V;
对镍镐电池:
所有时间段,X=0.8V。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灯具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铅酸电池为10-5C20A,镍电池为10-5CsA。
合格性由13.2试验时测量电池电压和放电电流来检验。电池电压不应降至低于Vmin,而且放电电流不应超过上述的规定。
其他类型的电池正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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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功能试验
完成10次“充满电→完全放电→充满电”循环后,灯具的正常照明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额定工作时间。合格性由测量灯具工作时间来检验。A型:
充电装置
B型:
充电装置
蓄电池
蓄电池
图1按充电器与灯具结合方式的灯具类型示意图光源
GB/T31728-2015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GB/T31728—2015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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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168-0010
010-68522006
2015年6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1-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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