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872-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72-2017
中文名称:面膜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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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872-2017.Mask.
QB/T 2872规定了面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QB/T 2872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面膜产品。
泡沫面膜及经发酵工艺制成的纤维类贴膜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消 费品使用说明化妆 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化妆 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 的测定
GB/T 22731日用香精
GB/T27741- 2011纸和纸板可迁移 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JJF 1070定量包装商 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684化妆 品检验规则
QB/T 1685化妆品产 品包装外观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面膜
mask
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 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注:本条术语中的“面"泛指人体皮肤表面,本条包括眼膜、眼贴膜、鼻膜、唇膜、鼻贴膜、手膜、足膜、颈膜等约定俗成术语。
3.2面贴膜mask
具有固定形状,可直接敷于皮肤表面的面膜产品。
3.3纤维贴膜fiber mask
以赋形物( 合成或天然片状纤维物)为载体,加入相应护肤(清洁)液浸渍的面膜产品。
3.4胶状成型贴膜
gel molding mask
标准内容
ICS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5877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72-2017
代替QB/T2872—2007
2017-04-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0-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B/T2872—2007《面膜》本标准与QB/T2872一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面膜的英文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GB/T22731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T27741一2011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化妆品卫生规范;
增加了对面膜术语和定义的注释;修改了胶状成型面膜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泥膏状面膜类别、术语和定义及要求;增加了对包装材料、载体的要求;增加了对使用香精的要求:
增加了面贴膜对耐热、耐寒的要求;修改了耐寒的温度指标
增加了对含滑石粉的粉状面膜中石棉的指标;增加了对面贴膜净含量的标注方式。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QB/T2872—2017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广州市洁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拉芳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区精彩化妆品厂、湖南御家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锦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长虹、陈丽暖、谢文绒、沈敏、康薇、谭建华、汪毅、李鑫宇、廖惠媚、杨云、黎永锦、孔令超、黄森、颐玮婧、刘德海、张小林、蒋丽刚、孙淑葬、庄儒孝、岳慧、吕英杰、吴滨奇、崔凤玲、雷楚阳、戴跃锋、兰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QB/T2872-2007。
1范围
QB/T2872-2017
本标准规定了面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面膜产品。
泡沫面膜及经发酵工艺制成的纤维类贴膜不适用于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丁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22731日用香精
GB/T27741一2011纸和纸板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面膜mask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涂或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注:本条术语中的“面”泛指人体皮肤表面,本条包括眼膜、眼贴膜、鼻膜、唇膜、鼻贴膜、手膜、足膜、颈膜等约定俗成术语:
面贴膜
具有固定形状,可直接敷于皮肤表面的面膜产品。3.3
纤维贴膜fibermask
以赋形物(合成或天然片状纤维物)为载体,加入相应护肤(清洁)液浸渍的面膜产品。3.4
胶状成型贴膜gelmoldingmask
以凝胶状基质经混合或混合乳化工艺后成型或喷(涂)于纤维基质材料的内层制成的可密合敷贴于皮肤的胶布(纸)等,呈片状的面膜产品。3.5
膏(乳)状面膜
creammask
QB/T2872—2017
具有膏霜或乳液外观之特性的面膜产品。3.6
嗜啫喱面膜gelmask
具有凝胶之特性的面膜产品。
泥膏状面膜mudmask
外观为泥状膏体的面膜产品
粉状面膜powdermask
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状面膜产品。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面贴膜、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粉状面膜。4.1
4.2面贴膜按产品材质分为:纤维贴膜和胶状成型贴膜。5要求
包装材料,载体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载体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面贴膜用的载体不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方法见GB/T27741一2011中第5章。5.2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5.3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PH(25℃)a
甲醇/(mg/kg)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或CFU/mL)
耐热大肠菌群/(g或mL)
面贴膜
湿润的纤维贴
膜或胶状成型
膏(乳)状
均匀膏体或
睡面膜
速明或半透
明避胶状
符合规定香气
泥膏状面膜
泥状膏体
4.0~8.5(pH不在上述范围的产品按企业标准执行)(40士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8士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粉状面膜
均匀粉末
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
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铅/(mg/kg
汞/(mg/kg)
/(mg/kg)
镉/(mg/kg
石棉b
a油包水型(WO)不测pH。
b含滑石粉的粉状面膜需检石棉。表1(续)
面贴膜
膏乳状
嗜喱面膜
QB/T2872—2017
泥膏状面膜
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粉状面膜
不应检出
5.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已成型的贴膜产品可使用计数单位标注其净含量示例:5片、5张、5个、5对。
浸液式的纤维贴膜产品可使用计量单位及计数单位来表示其净含量。示例:净含量10g×5片,净含量10mL×5片。5.5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1685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
6.1.1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6.1.2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理化指标
6.2.1.1面贴膜
6.2.1.1.1纤维贴膜
取挤出液接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
6.2.1.1.2胶状成型贴膜
称取剪碎成约5mm×5mm试样1份,加入经煮沸并冷却的实验室用水10份,于25C条件下搅拌10min,取清液按GB/T13531.1规定方法测定(直测法)。6.2.1.2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粉状面膜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QB/T2872—2017
6.2.2耐热
6.2.2.1仪器
测试所需仪器如下:
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士1℃:b)试管:20mmx120mm。
6.2.2.2操作程序
6.2.2.2.1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20mmx120mm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土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2.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2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1)℃C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耐寒
6.2.3.1仪器
测试所需仪器如下:
a)冰箱:温控精度土2℃;
b)试管:@20mm×120mm。
6.2.3.2操作程序
6.2.3.2.1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20mm×120mm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8土2)℃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6.2.3.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2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8土2)℃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3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纤维类贴膜取样是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取挤出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5296.3规定执行。应标注产品使用说明。8.2包装
按QB/T1685执行。
8.3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QB/T2872—2017
8.4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8.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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