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QB/T 2167-2013小提琴
QB/T 2167-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167-2013

中文名称:小提琴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Violin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12-01

作废日期:202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96901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文娱活动设备>>97.200.20乐器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8乐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QB/T 2167-2003;被QB/T 2167-2019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11页

标准价格:20.0

出版日期:2013-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钊明 等

起草单位: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弦鸣乐器小提琴产品的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4/4、3/4、1/2规格的小提琴。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 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41618-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167-2013
代替QB/T2167-2003
小提琴
Violin
2013-07-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QB/T2167-2013
本标准是对QB/T2167一2003《4/4小提琴》的修订,与QB/T2167一2003相比,除做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本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增加了3/4、1/2小提琴的规格及要求;以新版标准代替了旧版标准并删除了不适用的标准;增加了对小提琴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对部分试验方法做了调整和修改;调整了检验项目;
对标准文本重新做了编排。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棉提琴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钊明、崔炳良、潘绮珊、肖巍、苏少华、梁志伟、龙洁勤。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B/T2167--2003。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2167-1995;
QB/T2167-2003。
1范围
小提琴
QB/T2167-2013
本标准规定了弦鸣乐器小提琴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4/4、3/4、1/2规格的小提琴。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2859-1:1999,IDT)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3451标准调音频率(GB/T3451-1982,ISO16:1975,NEQ)GB/T28489-2012乐器有害物质限量3分类
3.1根据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制作工艺和用途的不同分为高级品、中级品、普及品。3.2小提琴的主要部位名称见图1。QB/T2167-2013
4要求
4.1声学品质
4.1.1标准音
小提琴主要部位名称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规定。4.1.2定弦音高
应符合图2的规定。
图2定弦音高
4.1.3音质
音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高级品
中级品
普及品
4.2,琴体尺寸
QB/T2167-2013
声音宏亮,
四弦发音灵敏、均匀,色纯净、柔美、丰满、浑厚、传远力强声音宏亮,
四弦发音均匀,发音较灵敏,音色较纯净、柔美,有一定传远力无明显噪音,四弦发音基本均匀主要部位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单位为毫米
琴身长度
琴身上宽
琴身中宽
琴身下宽
侧板上高
侧板下高
琴颈上厚度
琴颈下厚度
琴颈长度
有效弦长
指板面距面板高度
352~368
165~173
106~117
203~216
30~32
129~131
326~331
26.0~28.0
注:客户特殊尺寸要求除外。
4.3琴配件尺寸
规格及尺寸
332~340
154~162
100~108
192~202
122~124
307312
25.0~27.0
4.3.1弦轴、琴马、指板、弦总的艺术造型式样不1/2
308~324
144~152
94~102
114116
285~293
23.5~25.5
按琴板中线量取,肩钮不计在内琴板上部最宽处
琴板中部最窄处
琴板下部最宽处
在琴颈木样处量取
在尾柱处量取
4/4、3/4、1/2琴分别在距指板顶端20mm、19mm18mm处量取
4/4、3/4、~1/2琴分别在距指板顶端90mm、85mm、80mm处量取
面板顶端至指板顶端距离
指板顶端至琴马顶之间的距离
音孔内缺口连线中心点的垂直高与指板弧面纵向延长线交点的距离
4.3.2弦轴主要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弦轴锥度应为1:30,基本造型和测量部位见图3。QB/T2167-2013
配件名称
直径d
长度L
图3弦轴
规格及尺寸
4.3.3琴马主要尺寸应符合表4的规定,基本造型和测量部位见图4。B1
图4琴马
单位为毫米
配件名称
上宽B1
下宽B2
上厚T
下厚T2
规格及尺寸
39~42
指板主要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基本造型和测量部位见图5。4.3.4
图5指板
配件名称
上宽B3
下宽B4
总高H2
侧高H3
268~273
22.0~24.5
10.0~12.0
规格及尺寸
253~258
21.0~23.5
4.3.5弦总主要尺寸应符合表6的规定,基本造型和测量部位见图6。A向
QB/T2167-2013
单位为毫米
单位为毫米
237~243
20.5~21.5
QB/T2167-2013
配件名称
长度'
/宽度Bs
4.4外观及工艺
面板、背板不应有裂缝。
胶合部位应严密。
图6弦总
110~115
琴体表面不应有明显磕伤、划伤规格及尺于
103107
单位为毫米
95~100
琴体应造型优美,比例匀称,线条流畅。琴头不应明显偏斜。琴颈、指板不应明显不平直、偏4.4.4
琴形及音孔位置应左右对称,边缘修饰整洁。高、中级品油漆着色应匀净,色泽应自然,漆膜应透明;普及品着色应均匀,表面应平滑、光4.4.6
弦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精确,松紧适宜,转动灵活,上弦后各弦不应与其他弦轴接触,琴弦不应4.4.75
与槽底磨擦。
琴马脚应与面板吻合,四弦间距应均匀。琴马、弦枕处一至四弦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7规定。4.4.8
单位为毫米
琴马处一至四弦直线距离
弦枕处一至四弦直线距离
4.5主要原材料
4.5.1琴体
34.0~35.0
16.0~16.5
规-格及尺寸
31.5~32.5
15.0~15.5
29.5~30.5
14.0~14.5
QB/T 2167-2013
面板采用云杉树种或材质相似的其他树种;背板、侧板及琴头使用械本树种或材质相似的其他树种,普及品可采用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非木质材料,术材均应径切。各种木材的材质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背板、侧板、琴头
4.5.2琴配件
高级品
纹理正直,疏密分布合理
年轮分明,不可有疤节、树脂
囊和镶补
有较好花纹,不可有疤节!
黑线、虫蛀、腐朽及损害木材
美观等缺陷
中级品
纹理正直,疏密分布合理,
有疤节、树脂囊和明显的镶补
有一般花纹,不可有疤节、虫蛀、腐朽和较明显的线
普及品
纹理基本正直,疏密分
布合理,不可有腐朽
坏可有腐朽、虫蛀和严
重的变色
使用乌木、黄杨木、木、械木或材质相似的其他硬质木材,也可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塑料或金属材料;琴马用械木树种或材质相似的其他木材,应径切。4.6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GB/28489-2012中5.1~5.3.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项目外,全部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温度:15℃~25℃;
相对湿度:40%~75%。
5.2声学品质
标准音用符合GB/T3451的规定的音准仪测量,其余项目感官检查5.3琴体尺寸
用长度量具检查,其中指板距面板高度的测试应在弦未张紧时进行5.4配件尺寸
用长度量真、
锥度量具检查。免费标准bzxz.net
5.5外观及工艺
尺寸用长度量具检查,其余项自用感官检查,琴马、弦枕处一至四弦的直线距离应从弦与弦的中心线距离量取。
5.6主要原材料
感官检查。
5.7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8489一2012中第6.2~6.4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
QB/T2167-2013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6.2.2高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全部技术指标逐把进行。6.2.3中级品、普及品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1一2012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2.4中级品、普及品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应符合表9的规定。
无法调到规定音高
面板、背板有裂缝
胶合部位脱胶
检验项目
琴颈、指板明显不平直、偏斜
琴体尺寸,有四项主要部位尺寸计量不符合要求琴体有明显磕伤、划伤
音孔明显不对称
琴弦与槽底磨擦
型式检验
试验方法
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
6.3.1本标准4.1~4.5项目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有害物质项目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一2012中7.2的规定。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也应进行。6.3.2本标准4.1~4.4项目的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害物质项目检验的抽样按GB/T28489一2012中6.1的规定。6.3.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符合GB/T2829一2002中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规定。6.3.4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6.3.5型式检验按本标准全部技术指标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判定数组为(12)。6.3.6经型式检验的产品,应加以整理,并得到订货方的允许,才可做为合格品出厂。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本产品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并有检验员盖章。
7.2每把琴在音孔内应贴有商标。7.3每把琴应附有同等级的琴弓和琴盒。7.4琴盒内衬应与琴形相符。
QB/T21672013
7.5外包使用纸箱、木箱或其他代用材料。内壁应衬以防潮纸,箱内空隙应用防震材料垫实,箱外应标明品名、品种、数量、重量、厂名、厂址、体积,并应有“轻放”、“防晒”等字样或标志。7.6装卸和码放时应小心轻放,不应压以重物。运输时应使用有遮盖的运输工具,不应雨淋、日晒及受潮。
7.7产品应在温度0℃40℃,相对湿度60%~85%的室内保管,不应直接雨淋、日晒。7.8产品应存放于距热源和有机溶剂2000mm以外,距地面大于100mm,距墙壁大于300mm的地台板或货架上。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