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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43-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843-1997

中文名称: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7-06-03

实施日期:1998-05-01

作废日期:2009-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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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30荧光灯、放电灯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综合>>Y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6843-2008代替

采标情况:idt IEC 1199:199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4541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20, 字数:36千字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7-06-0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陈森洁、屈素辉、叶建青、杨小平、吕军、童显海

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总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一般照明用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2G7、2GX7、GR8、G10q、GR10q、GX10q、GY10q、2G11、G23、GX23、G24、GX32和2G13。本标准规定了根据对全部产品的评定和生产厂对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来确定生产厂的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法。 GB 16843-1997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GB16843-199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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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 16843--1997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199:1993《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IEC1199完全一致。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促使我国单端荧光灯的安全性能的提高,为我国节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范围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在IEC1199的3.2.11中提到表6,而实际上标中只有表1~表4,根据标准中所指的具体内容,本标准将表6改为表4。
本标准的附录 A、B、D、E、F和 G是标准的附录,在 IEC 1199前言的附录说明中漏掉了附录 F,在制定本标准时给予了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森洁、屈素辉、叶建青、杨小平、吕军、童显海。57
GB16843—1997
IEC 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由世界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各国归口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之目的是为了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中有关标准问题的国际间的合作。为此目的,除其它活动外,IEC还出版国际标推。各标准的制定委托给各分技术委员会;任何一个IEC各国归口委员会对所研讨的主题有兴趣的话,均可以参加该项标准的制定工作。凡是与IEC有联络关系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同样可参与标准制定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之间互有协议、密切合作。2)IEC有关技术问题方面的正式决议和协议均由各技术委员会制定,所有对此有特殊兴趣的各国委员会都有代表参加,因此,这些决议和协议在尽可能的限度内表达了国际间的有关此问题的一致意见。3)为国际之间使用而出版的推荐标准、报告或导则,在某种意义上皆由各国委员会采纳。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归口委员会应保证在其国家或地区标准上,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等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国家或地区标准之间存在的任何差异,均应在后者中明确地说明。5)IEC委员会不提供任何表示认可的标志方法,对任何设备装置宣称其符合IEC委员会的某一标准不承担责任。
IEC1199国际标准是由34A:灯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34技术委员会为:灯及其有关附件。本标准内容是以下列文件为基础草
34A(CO)657
表决报告
34A(CO)695
有关本标准投票表决通过的具体情况,可在上表所列表决报告中了解到。附录 A、B、D、E、F和 G 为本标准的正式内容。附录C仅作为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Safety specifications1一般要求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一般照明用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16843-1997
idt IEC 1199:1993
2G7、2GX7、GR8.G10q、GR10q、GX10q、GY10q、2G11、G23.GX23.G24、GX32和2G13。本标准规定了根据对全部产品的评定和生产厂对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来确定生产厂的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批量检验的各项要求包括了对含有不安全灯的批量产品的各个方面进行评定的内容。如果某些安全要求还不能通过批量试验来检验,且又没有制造厂关于质量的现成依据,则批量检验的结果不能用于产品认证,也不能验收批量产品。此时在对批量产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仅能断定批量产品只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注:本标准的合格条件仅涉及安全指标,不考虑一般照明用单端荧光灯关于光通量、颜色、启动及工作特性等性能指标。
对于上述数据,使用者应参照IEC901第一版《单端荧光灯安全和性能要求》。该标准的下一版将仅包含性能要求。1.2引用标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7000.1199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IEC61-1: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1部分:灯头IEC61-2: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2部分:灯座IEC61-3: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3部分:量规IEC410:1973计数检查抽样方案及程序IEC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代码:IP)IEC695-2-1:1991防火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章:辉光导丝试验和导则IEC901:1987单端荧光灯安全和性能要求及1989年第1号修改件1.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1.3.1单端荧光灯
单灯头低压汞蒸气放电灯,其大部分光是由放电产生的紫外线激活荧光粉涂层而发射出来的。1.3.2类别
具有相同电气和阴极特性,相同几何尺寸和启动方法的灯。1.3.3型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6-03发布1998-05~01实施
GB 16843--1997
具有相同光特性和颜色的同一类别的灯。1.3.4种类
材料、零部件、管径和/或加工方法相同的灯。1.3.5标称功率
灯上标明的功率。
1.3.6型式试验
根据有关条款,对一个种类、一种类别的试样所进行的检验其设计合格性的试验。1.3.7例行试验
每隔一段时间为检验某一产品在某些方面是否偏离设计规定所做的一项或一系列试验。1.3.8交收试验
为评定提供数据而经常做的试验1.3.9:批量
指同一次提交的用作试验或检验合格性的同一种类和/或同一类别灯的全部数量。1.3.10全部产品
指按照本标准在12个月内生产的各种型号灯的总和。这些灯均须列在由生产厂提供的清单内,该清单也是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2安全要求
2.1总则
灯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在正常使用中,灯不会对用户或环境造成危害。通常,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来检验合格性。2.2标志
2.2.1下述标志应清晰面耐久地标在灯上:a)来源标志(可采用商标、制造厂或销售者名称等形式);b)标称功率(标上“W\或“瓦特\)或灯的其它标志。2.2.2根据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合格性:a)用目视法检验是否有标志和标志的清晰度;b)用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混的软布在灯的标志上擦拭15s之后,标志仍应清晰。2.3灯头的机械要求
2.3.1结构和组装
灯头的结构及灯头与灯管的组装,应使整个灯在工作期间或之后各部分均保持完好的连接。按照附录A对其进行试验,检验其合格性。试验之后,灯头不应出现任何影响安全性的损坏。2.3.2灯头的尺寸要求
2.3.2.1灯应采用符合IEC61-1尺寸要求的标准灯头。2.3.2.2采用表1所示的量规检验其合格性。2.3.3插脚连接与连接键
2.3.3.1插脚连接
灯阴极和灯头的4只插脚的连接应符合附录E对相关灯头的要求。在有关插脚之间进行导电性试验和/或用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2.3.3.2连接键
带有连接键的这类灯头,可确保与类似型号灯不可互换。该灯头应符合IEC901有关灯中规定的灯60
GB16843—1997
头/连接键的要求。附录F介绍了在设计灯与某一镇流器配套工作时,使用哪一种灯头/连接键。使用适当的测量系统和/或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2.4绝缘电阻
2.4.1灯头的金属部件和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α。2.4.2使用500V的直流电压,用适当设备检验其合格性。在灯头外壳完全由绝缘材料制作的情况下,按照IEC61-2的要求,灯头以最小包容尺寸与灯座连接时,试验应在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和包裹易触及表面的金属箔之间进行。2.5介电强度
2.5.1在2.4中规定的相同部位之间的绝缘体应承受2.5.2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期间,不得发生闪炼或击穿现象。
2.5.2合格性检验应采用频率为50Hz或60Hz的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开始加压不要超过上述规定值的一半,然后迅速提高到规定值。没有产生电压降的辉光放电可忽略不计。2.6可能会意外带电的部件
2.6.1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不得带电。2.6.2除灯头插脚之外,带电部件不得突出灯头的任何部位。2.6.3合格性用适当的检验系统检验,其中包括使用目视法检验(参见3.5.3)。2.7耐热与防火
2.7.1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能。2.7.2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2.7.2.1将试样放进加热箱内,按照附录G规定的温度,历时168h。试验结束后,试样不得出现任何削弱其安全性的变化,尤其不得在下述方面出现:2.4和2.5要求的防电击性能降低;一灯头插脚松动,绝缘材料破裂、鼓胀和皱缩,通过目视法检验。试验结束之后,其尺寸应符合2.3.2的要求。2.7.2.2使用图1所示的装置进行球压试验。将试样表面水平放置,用直径5mm的钢球以20N的力压其表面。如果试验时该表面出现弯曲,则将球压的部分支撑起来。
该试验应在温度为125℃士5℃的加热箱内进行。1 h之后将钢球移开,测量压痕的直径,该直径不得超过2 mm。陶瓷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2.7.3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防异常高温和防燃烧性能。2.7.4进行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用加热到650℃镍铬热导丝对试样进行试验。该试验装置在IEC695-2-1中有说明。受试样品应垂直安装在支架上,紧贴热导丝端部,并施加1N的力。试验最佳部位是距离试样上部边缘15mm或大于15mm的位置。热导丝透入试样的深度用机械方法限制到7mm。30s之后,试样与热导丝脱离接触。
试样从热导丝上移开后,试样上的任何燃烧火焰均应在30$之内熄灭,并且任何燃烧着的或熔化的下落物质不得点燃水平放置在试样下面的、距离为200mm土5mm的五层薄纸。热导丝温度和加热电流在试验开始之前应恒定1min。但要保证在此期间热辐射不得影响试样。采用铠装高灵敏热电偶丝测量热导丝顶部温度,热电偶的结构与校准应符合IEC695-2-1的要求。注:为了人身安全,在热导丝试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述危险发生:—发生爆炸或失火;
一吸入烟雾和/或有毒物质;
一产生有毒废料。
2.8灯头的爬电距离
GB 168431997
2.8.1灯头插脚与灯头上金属部件之间的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IEC61-1的要求。有关灯头参数表的活页编号见表1。
2.8.2在异常不利的位置对其测量,来检验其合格性。2.9灯头温升
2.9.1高于环境温度的灯头表面温升不得超过表B2中规定的有关数值。2.9.2按照附录B中规定的程序检验其合格性。合格条件在D4中给出。2.9.3如果某一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是一给定的灯种类中最高的,则只需试验该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来判别所有具有相同灯头的灯的合格性。2.10抗干扰电容器
装有启动装置/或装有抗无线电干扰电容器的灯,其电容器应符合下述要求。2.10.1防潮
该电容器应具有防潮性能,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潮湿处理之前,应将电容器放置在温度不超过潮湿试验箱内温度0℃~十4℃的环境中至少4h。电容器在经受相对湿度为91%~95%、环境温度为20℃~30℃(温差在士1℃之内)的48h潮湿处理之后,应能承受2000V直流电压1min而不损坏。试验电压加在电容器两端。开始时,电压不要超过规定值一半,然后逐渐加到规定值。2.10.2防火与防燃
电容器应具有防火与防燃的性能。采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对每一个电容器施加逐渐增大的交流电压,直至其损坏。进行此项试验的电源应具有大约1kVA的短路功率。
此后,每一电容器与一电感镇流器串联相接,该镇流器的额定功率能与有关的灯配套工作,在镇流器额定电压下工作5min。
在此试验期间,电容器不得起火燃烧。2.11灯具设计参数
灯具的设计参数见附录C。
3评定
3.1总则
3.2和3.3规定了采用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的细则,3.4涉及了批量检验的运用,3.5和3.6规定了这些抽样方法的细则。
3.2采用制造厂记录的方法对全部产品的评定3.2.1制造厂应提供证据表明它的产品符合3.3特定评定要求。为此,制造厂根据要求应提供与本标推要求有关的成品试验的全部结果。3.2.2一般来说,评定工作应是对每次符合3.3要求的单个工厂而言。然而,假如一些工厂在同一质量管理下,他们可以组合在一起。为了认证,一个证书可以发放给这些工厂的指定团体。但认证当局有权参观每一家工厂,以便检验局部记录和成品质量控制程序。3.2.3为了认证,制造厂应提交一份清单,清单内应有来源标志和本标准范围内的和指定工厂生产的相应灯的种类、型号和类别。证书的记录中应包括制造厂清单列出的和制造的全部灯产品。补充或删除通知书可以随时发出。
3.2.4在提交试验结果时,制造厂可以根据表2第4栏归纳出不同灯的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试验结62
GB16843—1997
3.2.5制造厂对成品灯的质量控制程序应符合已认可的质量体系要求。3.2.6制造厂应提供充分的、与表2第5栏中每一条款有关的试验记录。3.2.7制造厂记录的不合格的数目不应违反表3a或3b中所示的与表2第6栏中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有关的限值。
3.2.8重复评定的周期不必局限于预定的年限,可以是紧接前一次评定日期连续的12个月。注:试验结果可从试验记录中摘取,但不可直接作为评定结果。3.2.9过去符合、但现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制造厂,只要其可以表明下述情况,就应有申请符合本标准的资格。
a)刚从其试验记录证实有上述趋向,就采取了补救措施。b)在下述时间内恢复了规定的验收合格质量水平:1)2.3.1和2.9为6个月;
2)其它条款为1个月。
经上述a)和b)补救措施之后,如果确定合格,则这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不合格的试验记录中将其不合格那段时间从12个月累计中除去,与补救期有关的试验结果将保留在记录中。3.2.10对于不符合3.2.4所规定的某一条款要求的制造厂,如果可以通过附加试验证明问题只存在于某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中,则不取消其全部灯的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生产资格。因此,这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或是按符合3.2.9处理,或是从种类、类别和/或型号合格清单中删去。制造厂可以声称这样的产品是符合本标准的。
3.2.11按照3.2.10已从合格清单中删去的一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参见3.2.3)的灯,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恢复,即如果用一些灯做试验得到满意的结果,所用的灯的数量等于表4规定的发生不合格的条款中要求的最小年样品量。这类样品可在一较短的时间收集。3.2.12与现有灯种类、类别和型号有相同特性的新产品,只要制造厂一开始就把它包括在抽样计划中,则这些特性可以看作是合格的;对于不相同的特性,则应在开始生产之前就进行试验。3.3制造厂特定试验记录的评定
成品灯的试验形式和评定不同条款合格性的方法见表2。3.3.1结构与组装试验
a)关于2.3.1的结构和组装试验,其试验程序随灯头型号的不同而不同。制造厂可以出示型式试验或例行试验记录来表明试验结果。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表3a或附录D1的相关要求来判定。b)关于在附录A所述的加热之后的结构和组装要求,制造厂应出示型式试验记录来表明试验结果。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1的要求来判定。3.3.2绝缘电阻
关于2.4绝缘电阻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2的要求来判定。3.3.3电气强度
关于2.5电气强度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2的要求来判定。3.3.4耐热
关于2.7.2耐热性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3的要求来判定。3.3.5防火
关于2.7.4防火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63
GB16843--1997
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3的要求来判定。3.3.6灯头的爬电距离
关于2.8灯头的爬电距离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3的要求来判定。3.3.7灯头温升
关于2.9灯头温升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4的要求来判定。3.3.8电容器试验
关于2.10电容器的试验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3的要求来判定。3.4批量报废条件
如果表4和附录D中规定的不合格数一经达到,不去考虑试验总量,则报废成立。对于特定试验,不合格数一经达到,该批量产品应报废。3.5全部产品试验用抽样程序
3.5.12.2.2a)中规定的全部产品试验是交收试验。在生产期间交收试验至少每天进行一次。只要符合表2的规定,例行试验进行的频率可以不同。3.5.2对全部产品的试验应在生产完成后随机抽取的样品上进行,样品数不少于表2第5栏所示。抽取用于一次试验的灯不再用于其它试验。3.5.3对意外带电部件的全部产品试验要求(见2.6),制造厂应证实有连续100%的用测量仪器包括用目视法的检验记录。另外,还应有规律的每天进行设备检查或验收有效性的检查。3.6批量试验的抽样程序
3.6.1试验用灯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法抽取,以便保证有适当的代表性。抽取应是随机的,尽可能从批量产品总箱数的1/3中抽取,总箱数最少为10箱。3.6.2为了防备意外破损的可能,除试验灯数量外,还应抽取一定数量的备用灯。如果有必要补足试验用灯数量时,这些灯仅用来代替试验灯的数量。灯在发生意外破损时,如果不替换也不影响试验结果,并且灯的数量符合下面的试验要求,则不必进行替换。如果替换了,这些破损灯在计算结果时可忽略不计。经过运输,从包装箱取出的玻壳已破损的灯不应算入试验用灯中。3.6.3批量样品的灯数量
最少500只灯(见表4)。
3.6.4试验次序
试验应按表4所列条款号的顺序进行,一直到2.6(包括2.6)。其后的试验可以包括损坏的灯,并且每-一试验样品应分别从没经过2.7试验的原始样品中抽取。表1IEC61活页编号
灯头型号
IEC61-1灯头
7004-103
7004-102
7004-82
7004-54
7004-33
7004-68
标准中的活页编号
IEC61-3量规
7006-102
7006-102
7006-82
7006-79
7006-33
7006-68A,68B,68E
条款编号
灯头型号
试验项目
标志清晰度
标志耐久性
灯头结构和灯管的组
参照附剥
装(未使用的灯)
GB 16843--1997
表1(完)
标准中的活页编号
IEC61-1灯头
7004-77
7004-84
7004-85
7004-69
7004-86
7004-78
7004-87
表2试验记录的分类
抽样数量和验收的合格质量水平(AQL)3
试验类型
交收试验
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或型
式试验
灯头结构和灯管组装丨型式试验(加热试验之后)
2.3.2.2灯头的尺寸要求
灯头插脚连接
灯头连接键
绝缘电阻
介电强度
意外带电部件
灯头爬电距离
灯头温升
电容器试验
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
100%目视法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
*本条的用法请参见IEC410。
抽样范围
具有相同标志方法的全部
具有相同标志方法的全部
采用相间连接方式和相同
管径的全部种类
采用相同连接方式和相同
管径的全部种类
采用相同连接方式和相同
管径的全部种类
按型号和类别
按型号和类别
使用相同灯头的全部种类
使用相同灯头的全部种类
按型号和类别
全部种类
全部种类
全部种类
按照2.9.3抽取灯
使用同一种电容的全部种
IEC61-3量规
7006-77A,68B,68E
7006-79.84.84A,84B
7006-79,85,85A
7006-69
7006-86
7006-78
7006-87
年度积累的最小试样数
年度主要年度非主要
生产的灯
生产的灯
或使用 D1
使用D1
使用D2
使用 D2
使用D3
使用D3
使用D3
使用D4
使用D3
第一部分
制造广记录中的灯数量
81 ~125
126~200
201~260
261~315
316~400
401~500
501~600
601~700
701~800
801~920
921 1 040
1 041~1 140
1 141~1 250
1 251~1 360
1 361~1 460
1461~1 570
1 571~1 680
1 681~1 780
1 781~1 890
1 891~2 000
第一部分
制造厂记录中的灯数量
51~65
81~100
101~125
126~145
146~170
171~200
201~225
226~255
256~285
286~315
316~335
336~360
361~390
391~420
421~445
446475
476~500
501~535
536~560
561~590
591620
621~650
651~680
681~710
711~745
746~775
776~805
806~845
846~880
881~915
916~955
956~1 000
GB16843-1997
表3aAQL=0.65%时的合格判定数
合格判定数
制造广记录
中的灯数量
145000
305000
1000000
表3bAQL一2.5%时的合格判定数
合格判定数
327838333452
制造厂记录
中的灯数量
110000
500000
1000000
第二部分Www.bzxZ.net
计算受试灯记录的合格
判定数所用百分比
第二部分
计算受试灯记录的合格
判定数所用百分比
条款号
GB16843-1997
表4试样数量和不合格数
试验项目
标志清晰度
标志耐久性
灯头结构和组装
(未使用灯)
灯头尺寸要求
插脚连接
灯头连接键
绝缘电阻
介电强度
意外带电部件
灯头结构和组装
(加热试验之后)
灯头爬电距离
灯头温升
抗干扰电容器
试样数量
或D1有关规定
采用D2
采用 D2
采用 D1
采用D3
采用D3
采用D3
此试验不适用
采用D3
不合格数
A1 GR8,G10q和GR10q灯头
A1.1未使用的灯
GB 16843--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评定灯头结构和组装的试验
灯在插入或拔出灯座时可能会使灯头某部位拉开,所以应进行下述型式试验,合格条件参见附录D1。
在认定灯头可能拉开的各部位施用80N的拉力,拉力应持续1min,不要猛拉。试验结束后,灯头应是安全的,并至不应出现任何接合处开口的现象,或者IEC529所示的试验指可以插入并接触到带申部件的缝隙。
对灯头各部位施加拉力的方法不能削弱其结构,如果必要,制造和检验机构可商准备特制试样。
对于装有G10q灯头的灯,应进行下述附加例行试验。灯头应容易地围绕通过玻管所在平面标称角度α内旋转,并至少可旋转士5°。灯头旋转角度最大时,导线不得短路。在灯头转到不利的位置时,用试验指也不能插入并接触到带电部件。A1.2加热试验之后的灯
对于按照附录G规定的温度在加热箱内加热2000h土50h的灯,在进行型式试验时,应采用A1.1规定的全部试验和要求。合格条件参见附录D1。A22G7,2GX7,GX10q,GY10q,2G11.2G13,G23,GX23,G24和GX32灯头A2.1未使用的灯
采用下述例行试验检验其合格性。不论灯管或灯头在施用40N轴向拉力或3N·m弯矩时都不得松动。施加弯矩时应均匀地握住玻管的最靠近灯头的部位进行。支点位于灯头的基准平面(与灯座交接平面)。不得突然施加拉力和弯矩,应逐渐地从零增加至规定值。
A2.2加热试验之后的灯
按照附录G规定的温度在加热箱内加热2000h士50h的灯,灯头应经受拉力和弯矩试验(拉力和弯矩值正在研究)。合格条件参见附录D1。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最高灯头温升和测试方法
B1般试验要求
B1.1灯应在无对流风、温度25℃士5℃的环境中燃点,灯头朝上用轻质尼龙绳悬挂。B1.2灯应是经特别准备的去激活的成品灯,即没有阴极发射。预老练期为100h。B1.3灯管与灯头相应插脚间的电连接应使用截面积为1mm2土5%的铜导线。B1.4灯头与相应基准镇流器配套工作,该基准镇流器应在1.1倍额定电压下工作。B1.5启动器应短路,即阴极串联工作。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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