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B-2011
JTB-2011-12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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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疏浚
质量检验
航道
深水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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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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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B-2011-12 Standard of Quality Inspection for Dredging Works in the Y angtze Estuary Deepwater Channel.
1总则
1.0.1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JTB-2011适用于 长江口深水航道基建性和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考核。
1.0.3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设计通航水 域
航道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2设计通航深度
理论最低潮面下的航道设计深度。
2.0.3边缘水域 、中部水域
设计通航水域中航道底边线内两侧各1/12底宽的水域为边缘水域,其余部分为中部水城。本标准中边缘水域宽度为每侧30m。
2.0.4浅点
设计通航水域内,理论最低潮面下水深小于设计通航深度的测点。
2.0.5浅值
设计通航深度与浅点处理论最低潮面下水深的差值。
2.0.6检验边坡
在航道竣工断面上,航道两侧设计底边线以外300m范围内的平均边坡。
2.0.7考核水深图
维护性疏浚工程中,为考核通航深度保证率,由航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的水深图。
2.0.8报告期
维护性疏浚工程中,计算通航深度保证率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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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专项标准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施行日期:2011年2月22日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于发布《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公告】
(2011年第12号)
现发布《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水运工程专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水发【2003】581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第4.2.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维护性疏浚工程的条文为暂行。本《标准》由部组织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编制说明】
2010年3月长江口12.5m深水航道进入试通航期。十多年来的工程建设经验表明,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基建性和维护性疏浚工程量巨大,且工程所在的长江口南港北槽流场水沙条件、地形变化和航道回淤规律十分复杂,《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不能完全适用于本工程。因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编制《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本标准是在2003年12月交通部发布实施的《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基础上,吸取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疏浚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依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编制而成。主要包括基建性疏浚工程和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等技术内容。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参加单位为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和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的第4.2.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5章和5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基建性疏浚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质量检验
5 维护性疏浚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质量检验
附录A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附录C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
附录D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测量要求
附录E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基建性和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考核。
1.0.3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设计通航水域:航道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2 设计通航深度:理论最低潮面下的航道设计深度。
2.0.3 边缘水域、中部水域:设计通航水域中航道底边线内两侧各1/12底宽的水域为边缘水域,其余部分为中部水域。本标准中边缘水域宽度为每侧30m。
2.0.4 浅点:设计通航水域内,理论最低潮面下水深小于设计通航深度的测点。
2.0.5 浅值:设计通航深度与浅点处理论最低潮面下水深的差值。
2.0.6 检验边坡:在航道竣工断面上,航道两侧设计底边线以外300m范围内的平均边坡。
2.0.7 考核水深图:维护性疏浚工程中,为考核通航深度保证率,由航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的水深图。
2.0.8 报告期:维护性疏浚工程中,计算通航深度保证率的时间段。
【3 基本规定】
3.0.1 疏浚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工前应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3.0.2 疏浚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0.3 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以设计图、竣工水深图或考核水深图为依据。
3.0.4 疏浚工程质量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应再划分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3.0.5 质量控制和检验资料应按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核查和填写。
3.0.6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测量和水深测图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对局部补挖后绘制的测图面积超过图幅测区总面积的25%时,应对该图幅测区进行重测和绘图。
3.0.7 疏浚土的输送与处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4 基建性疏浚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建性疏浚工程应按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4.1.2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4.1.2.2 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1.3 疏浚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所含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合格标准。
4.1.3.2 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4.1.4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应按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进行。
4.1.5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5.2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委托具有中级测绘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竣工水深测量,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
4.1.5.3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质量检验有关文件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鉴定。
4.2 质量检验
4.2.1 中部水域严禁存在浅点。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自检水深图和第三方的竣工水深图,记录浅点、浅值、浅点数及分布状况。
4.2.2 边缘水域的浅点不得在竣工水深图的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存在,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0.2m,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数的2%。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自检水深图和第三方的竣工水深图,记录浅点、浅值、浅点数及分布状况。
4.2.3 抽验断面的检验边坡应符合设计边坡。
检验数量:在竣工水深图上等距离抽验不少于25%的断面。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的竣工自检断面图、第三方的竣工断面图与设计边坡进行对比。
【5 维护性疏浚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长江口深水航道维护性疏浚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1.2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5.1.2.2 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5.1.3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应按中部水域、边缘水域进行。
5.1.4 疏浚工程的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施工单位应按报告期组织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施工单位应向航道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期维护质量检验表。
5.1.4.2 航道管理部门收到维护质量检验表后,应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量并绘制考核水深图。
5.1.4.3 合同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航道管理部门提交质量控制和检验资料,航道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通航深度保证率进行考核,考核成果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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