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J 252-87
JTJ 252-87 干船坞设计规范第二篇水工结构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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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结构
设计规范
水工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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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J 252-87.
一、 JTJ 252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修船干船坞的设计。设计造船干船坞时亦可参照使
用。本规范中“干船坞”一词,以下均简称“船坞”。二、本规范包括船坞工艺设计、水工结构、坞门、灌水及排水系统等内容。未作规定部分可参照《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执行。
三、船坞的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安全适用和降低工程造价。
四、新建船坞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对环境的污染,遵守国家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船坞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设计代表船型的吨级( 载重吨)划分为三级,用以确定船坞的安全度设计标准:
I级:大于五万吨级以上的船坞(大型船坞);
II级:五万吨级到五千吨级的船坞(中型船坞);
I级:五千吨级以下的船坞(小型船坞):
当自然条件复杂,破坏后对船厂或港口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国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经过论证可将I. II级船坞等级提高一级; 当自然条件好,当地又有成熟的建设经验,经过论证,亦可将1、II级船坞等级降低-一级。
坞口外翼墙可和与其相连接的码头或船坞采用同-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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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干船坞设计规范
第二篇 水工结构
JTJ252-87
通知
(85)交基字2063号
我部主持制订的《干船坞设计规范》经国家批准,现作为部颁标准试行。部令(77)交水基607号《修船船坞及修船码头主尺度设计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管理。试行中请各单位提出意见,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有关意见寄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编制说明
根据交通部(81)基技字号文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交通部一航务二航勘察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一设计研究总院负责编制,交通部第四航务二航勘察设计院、华东水利学院、天津大学、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交通部第一、四航务局科研所、北海舰队设计处、山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参加。1981年10月下旬组成了规范编制组并开始编写。
编制过程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总结我国船坞建设的实务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经各有关单位审查定稿。请各有关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随函寄回我院,以便修订参考。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1条 船坞水工结构设计包括坞室、坞门、泵站、翼墙、围堰和基坑等内容。本篇中规定部分应参照《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1.0.2条 船坞结构形式可分为排水减压式、锚拉式、重力式和浮箱式四大类:排水减压式适用于原有地基经过防渗处理后地基的渗水量较小的情况;锚拉式适用于地基具有良好锚固条件的情况;重力式适用于采用排水减压式或锚拉式结构有困难的情况;浮箱式适用于施工有困难或不经济的情况。
第1.0.3条 坞墙和坞口可分别根据坞墙与底板的连接方式采用分离式、整体式或铰接式等结构。
第1.0.4条 船坞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坞址的自然条件、使用要求、资料来源、施工条件和经济性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确定。
第1.0.5条 船坞坞墙、坞口及泵站平面剖面尺寸应满足工艺要求。泵站及坞墙应保持干燥。
第1.0.6条 坞墙顶部一般布置有公用、动力线缆沟或地沟。其净空尺寸应根据实际使用要求确定。线缆沟或地沟应采取构造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
第1.0.7条 船坞沿其长度方向应设直垂的变形缝,其位置应考虑地基条件、结构及基坑形式等因素;其间距一般采用15~20m,对于整体式结构不大于15m。变形缝的宽度:对非岩石地基一般不小于2m,对岩石地基不小于1cm。变形缝处应设置止水,其构造一般由防填料和一道或两道止水片组成。防填料可选沥青、沥青玛蹄脂、油粘和沥青、木板等;止水片可选用耐腐蚀的金属或橡塑材料等。
第1.0.8条 船坞一般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板或浆砌石料结构。
第1.0.9条 若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的强度、抗裂、抗冻等要求以及钢筋的选用等均应符合《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第六篇及《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设计部分)》的规定。
第1.0.10条 船坞采用浆砌石料结构时,应选择无裂纹、无风化、强度为1900N/cm²以上的石料,用砂浆标号应不低于100号;其勾缝砂浆标号不低于200号。
第1.0.11条 坞墙背后的回填材料宜采用砂石类;当采用粘性土作为回填材料时,应根据回填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填筑方法规定回填速率及分层压实厚度。
第1.0.12条 船坞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
一、坞室和坞口的抗浮稳定性;
二、坞口及分离式坞墙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性;
三、坞墙、底板的内力和强度计算;钢筋混凝土构件一般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有抗裂要求的部位,则进行抗裂验算;
四、坞墙、底板、坞口门墩基底应力和地基承载力计算;
五、粘性土地基上的分离式坞墙和坞口墩必要时应计算地基沉降;
六、排水减压式、锚拉式、浮箱式等结构形式的专门计算;
七、地震设计烈度为七度或七度以上的地区应进行抗震计算。
第1.0.13条 船坞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建筑物自重(其中包括位于建筑物上的填料和固定于结构上的设备等的重量);
二、土压力;
三、水压力(包括浮托力、渗透压力、静水压力及坞门传来的水压力);
四、波浪力;
五、冰荷载;
六、地面使用荷载;
七、坞墩荷载、起重设备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
八、施工荷载;
九、地震荷载。
第1.0.14条 船坞的荷载组合分为:
一、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地面使用荷载、坞墩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二、核算时期:
1. 使用时期核算高、低潮位及核算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地面使用荷载及坞墩和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2. 施工时期施工高、低潮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及施工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3. 修缮和事故时期常水位时的各群荷载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三、特殊组合: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包括地震荷载在内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第1.0.15条 使用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以下主要受荷状态:
一、空坞无船(无坞墩荷载);
二、空坞有船(有坞墩荷载);
三、坞内有水(进行进出坞操作)。
施工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
一、分离式结构的底板对坞墙起撑作用时的受荷状态;
二、整体式结构的底板施工时的受荷状态。
第1.0.16条 建筑物自重、波浪力、冰荷载按《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有关篇章的规定执行。
第1.0.17条 地面使用荷载、起重运输设备荷载、坞墩荷载、引船设备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按本规范第一篇《工艺设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8条 地震荷载参照《水运工程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考虑。
第1.0.19条 作用于坞墙和坞口门墩侧面的土压力应根据结构与地基的位移情况分别按主动土压力、静止土压力或被动土压力进行计算。
注:一般情况下,整体式结构的坞墙后及岩石基底上的分离式坞墙后按静止土压力考虑;对于粘性土地基上的分离式坞墙,二类考虑;对于承台的顶撑作用件,其背后土压力应视地基变形情况确定为主动或静止土压力。
第1.0.20条 坞墙背面填土的主动土压力强度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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