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963—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963—1989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己酸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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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己酸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11963—1989.Food additiveHexanoic acid.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QB 796,第一法为仲裁法。
5.4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798。
5.5含酸量的测定
见QB 806。
5.6溶解度的测定(25℃)
见QB 800。
5.7沸程的测定(202~~207℃)
见QB 802。
6检验规则
6.1︰己酸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瓶(桶)以下抽取两瓶(桶),100瓶(桶)以上抽取三瓶(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器吸取样品50~100 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己酸装于镀锡听或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见GB 190)。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的仓库。防止杂气污染。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添
Food additive
Hexanoic acid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11963—89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已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仲辛醇氧化所得的已酸和从低碳脂肪酸分离而得的已酸。该产品用于调配各类食品香精和作为原料合成其它食品香料。2引用标准
香料统检验方法
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色泽检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测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溶解度测定法
酸值测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沸程测定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化学名称:已酸
分子式:CH1202
结构式:CH3--(CH2)4—COOH
分子量:116.16(按1985年国际原子量)4技术要求
4.1色状
无色至浅黄色油状液体,色泽不超过标准比色液6号色标4.2香气
干酪般的不愉快气息。
4.3含酸量
≥98.0%。
4.4折光指数(2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2批准1990-09-01实施
1.4150~1.4190。
4.5相对密度(25/25℃)
0.923~0.929。
4.6溶解度(25℃)
1mL试样全溶于250mL水中。
4.7沸程(202~207℃)
≥95%(V/V )
5试验方法
GB11963—89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的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5.1色状的检定
见QB794。
5.2香气的检定
见QB795。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见QB796,第一法为仲裁法。
5.4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798。bzxz.net
5.5含酸量的测定
见QB806。
5.6溶解度的测定(25℃)
见QB800。
5.7沸程的测定(202~207℃)
见QB802。
6检验规则
6.1已酸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瓶(桶)以下抽取两瓶(桶),100瓶(桶)以上抽取三瓶(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勾。再用玻璃取样器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6.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已酸装于镀锡听或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见GB190)。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7.2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的仓库。防止杂气污染。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GB11963-89
7.3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吴江香料厂、吴江合成香料厂和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锡林、杜世祥、周文高、吴梦海、孟永才。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FCCIII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第三版(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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