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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1-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149.1-1997

中文名称: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cosmetic skin diseas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7-01-02

实施日期:1998-01-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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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2871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4736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0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2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7-12-1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17149.1-199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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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 17149.1—1997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肖、黄、袁兆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贵解释。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skin diseases induced by cosmetics--General guideline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3—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1
GB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刻GB17149.7—1997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3.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3. 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3. 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3.4化妆品痤疮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3. 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家技术监督局 1997-12-15批准www.bzxz.net
1998-12-01实施
GB 17149.1--199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6化妆品甲损害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诊断原测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4. 1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4.2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4.3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4.4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17149.6),如带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5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 3—1997
GB 17149. 4-1997
GB 17149.5—1997
GB 17149. 6--1997
化妆品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皮肤色紊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 7--1997
6处理原则
6.1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 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6.3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421
GB 17149.1-~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A1 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具体试验方法见GB17149.2—1997附录A。
A2化妆品斑贴试验时,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剂:蒸馏水、白凡士林、植物油、70%乙醇及丙酮。
A3选择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原则上应低于其刺激浓度,对下列各类化妆品建议采用以下浓度及稀释剂进行斑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护肤类膏刻
护发类发乳
护发类发油
烫发剂
染发剂
50或100
50或100
50或100
5或10
50或100
5或10
50或100
白凡士林(油包水型化妆品)或蒸体水(水包油型化妆品)白凡士林(油包水型化妆品)或蒸水(水包油型化妆品)植物油
燕馏水
燕馏水
燕馏水
蒸馏水
蒸馏水
70%乙醇
白凡士林
其他: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选用原物或适当稀释。422
GB17149.1—1997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表 B1化妆品变应原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物品名称
肉桂醇
羟基香茅醛
异丁香酚
混合香料
戊基肉桂醇
香兰素
葵子磨香
橡苔汉膏
丁香酚
香叶油
尼泊金甲酯
尼泊金乙酯
尼泊金丙酯
尼泊金丁酯
珍珠粉
羟苯甲
漠磷丙醇
异噬唑嘛酮
对氨基苯甲酸
十八醇
山梁殿
三乙醇胺
柳酸芋酯
苯甲酸
丙二醇
羊毛脂
单硬脂酸甘油酯
硬脂酸
丁基化羟基甲苯
苯甲醇
十二醇硫酸钠
烷基醇聚氨乙烯硫酸钠
脂肪酸硫酸钠
对苯二胺
氯化、
浓 度,%
稀释剂
凡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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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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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1—1997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C1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经皮肤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
C2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是协助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试验阴性者应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其他相关的特殊检查。
C3 诊断化妆品皮肤病应紧密结合临床资料,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化妆品,进行动态观察,对具体病例作具体分析。C4化妆品品种繁多,化妆品所致皮肤病临床表现各异,凡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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