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132.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132.1-2017
中文名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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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车
维修
电子
健康
档案
系统
总体
技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1132.1-2017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tronic archives system-Part 1: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范围
JT/T 1132.1规定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总体技术架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
JT/T 1132.1适用于部级与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信 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JT/T 1132.2 汽车维修电 子健康档案系统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
JT/T 1132.4 汽车维修电 子健康档案系统第4部分:数据交换与共享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tronic archives
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汽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中汽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
3.2汽车维修电子记录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tronic record
用于记录汽车维修过程相关内容的电子化信息。
注:主要包括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维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配件、维修项目以及结算信息等。
标准内容
ICS35.240.6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132.1—2017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ironic archives system-Part 1:General techmical requirenents2017-04-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07-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技术架构
功能要求
性能要求
安全要求
JT/T 1132.1—2017
JT/T1132《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一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一第3部分:数据元;
一第4部分:数据交换与共享。
本部分是JT/T1132的第1部分。www.bzxz.net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JT/T1132.1—2017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电子政务云计算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阳冬波、高博、周刚、贾红、巩建强、梁晨、杨小娟、蔡凤田、曹磊、张懋、田永生、蔡健、杨光辉、许书权、刘富佳、陈潮洲、董国亮、邬果、连樟文、吕林凯、孙轶巍、林文沁、陈晓晓。Ⅲ
1范围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JT/T1132.1—2017
JT/T1132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总体技术架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部级与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JT/T1132.2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JT/T1132.4: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4部分:数据交换与共享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lectronicarchives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汽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中汽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3.2
汽车维修电子记录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lectronicrecord用于记录汽车维修过程相关内容的电子化信息。注:主要包括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维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配件、维修项目以及结算信息等。4总体技术架构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包括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简称“部级系统”)和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简称省级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如图1所示。1
JT/T1132.1—2017
功能要求
5.1部级系统功能
5.1.1数据交换与共享
部级系统
减拟专网络
图1总体技术架构
应汇总省级系统上传的汽车维修电子记录,并根据车牌属地将异地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推送至其所属地省级系统,实现汽车维修电子记录在部级系统与省级系统的交换与共享。5.1.2行业统计与分析
应汇总省级系统上报的汽车维修行业统计数据,对全国范围内维修企业、维修量、维修车辆、从业人员、维修服务评价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5.1.3统一公众服务
应提供统一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信息服务网站和移动端服务平台,根据属地服务原则调用各省级系统公众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5.2省级系统功能
5.2.1数据采集和交换
应自动采集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的汽车维修电子记录,并与部级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省级系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地车辆在全国范围内的汽车维修电子记录进行汇总。数据采集的要求应符合JT/T1132.2;数据交换与共享的要求应符合JT/T1132.4。5.2.2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应能通过车主注册和车辆认证查询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明细,实现全国范围内汽车维修电子记录的2
查询服务。
5.2.3维修服务评价
应包括基于汽车维修电子记录的维修服务评价及投诉。JT/T1132.1—2017
维修服务评价应包括对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维修质量、维修效率、价格透明度和店面环境等内容的评价。
5.2.4维修企业查询
应提供汽车维修企业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查询的内容应包括汽车维修企业基础信息、质量信誉信息及维修服务评价信息等。5.2.5行业统计与分析
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各项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行业统计与分析的内容应包括汽车维修企业、维修量、维修车辆、从业人员、维修服务评价等。5.2.6信息发布与交流
应包括发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信息以及与汽车维修企业和车主的互动交流等,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汽车维修企业和车主的信息交流与共享。6性能要求
6.1部级系统
部级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a)接口响应时间:弱交互类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2s,强交互类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5s;
业务吞吐率:不低于6000kB/s:资源利用率:峰值内存、磁盘、通信占用率保持50%以下;c)
数据交换与共享并发用户数:不低于300个;e)
公众服务并发用户数:不低于20000个;数据存储:存储时间不低于15年;稳定性:年机时间不超过全年时间的1%。6.2省级系统
省级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a)
接口响应时间:弱交互类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2s,强交互类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5s;
业务吞吐率:不低于6000kB/s;资源利用率:峰值内存、磁盘、通信占用率保持50%以下;c)
维修企业并发用户数:不低于3000个;e)
公众服务并发用户数:不低于2000个;数据存储:存储时间不低于15年;稳定性:年岩机时间不超过全年时间的1%。g)
JT/T1132.1—2017
安全要求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且不低于GB/T22239中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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