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00-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100-2000
中文名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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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47669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43.140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中标分类号: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ECE R53-1995 ≠ECE R74-1995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083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6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0-05-1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许秀香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1、L3类)。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8100-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18100—-2000
本标准是对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借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规定。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5年6月生效的两个法规ECER53《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级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52/Amend.2)和R74《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73/Amend.2)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与ECER53和ECER74要求致或偏高。考虑到目前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发展趋势,在一些灯具的安装数量上借鉴了两法规1998年修订版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与GB7258一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自本标准实施后的24个月起,对已定型的生产车开始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秀香。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two wheel motorcycleand moped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GB18100-2000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1、L3类)。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辆认证
就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3.2车辆型式
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1车辆的尺寸和外形;
3.2.2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3.2.3下述情况应同样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3.1尽管车辆不同于3.2.1和3.2.2,但所提到的车型规定使用的灯具的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没有变化。
3.2.3.2如果车辆所安装的灯具已经过认证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允许使用。3.3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正交的铅垂平面。3.4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员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和随车工具的车辆。3.5灯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5-01批准2001-01-01实施
GB 18100 - 2000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后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3.5.1等效灯
具有相同功能,并已按同一标准认证或符合相同要求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时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3.5.2独立灯
具有独立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灯体的灯具。3.5.3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4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5.5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但是具有共同发光面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6远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3.5.7近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自或不舒适感的灯具。3.5.8转向信号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3.5.9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的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3.5.10后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3.5.11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2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3回复反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3.5.14危险警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3.5.15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3.5.16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3.6透光面(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指透明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外表面。3.7发光面(见附录A)
3.7.1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6,3.5.7和3.5.15)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灯具配光镜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面以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视在投影为界。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7.2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8至3.5.12,3.5.14和3.5.16).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明的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面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一屏蔽面仅让发光强度的98%通过。为了确定发368
GB 18100--2000
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面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3.7.3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3)回复反射器上由-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各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
3.8视表面(见附录A)
某特定观察方向上,发光面或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垂直投影。3.9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的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谁方向(H一0°V0°)。
3.10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规定。3.11几何可见度角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儿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不考虑灯具认证时的障碍物)。3.12外缘端面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相切的平面,下列突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
3.13车宽
上述3.12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3.14单灯
由两个或多个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均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光色,在基推轴方向上发光面的投影不小于发光面所围城的最小外切矩形面积的60%,则组合件作为单灯进行认证。此定义不适用手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3.15同一方向两灯间距
依据3.7发光面的定义,在垂直于基准轴线平面上,两发光面外缘垂直投影之间的距离。3.16工作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正常的指示器。3.17接通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器。4一般技术要求
4.1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
4.2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4.3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土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4.4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4.5.1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4.5.2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369
4.5.3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4.5.4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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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4.7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
4.8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4.9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可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4.9.1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1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光。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Ⅱ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4.9.3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1区和1区范围如下:4.9.3.1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4.9.3.2在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铅垂平面限定,这两个铅垂平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成向外15°角,这些平面要包含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的铅垂面与界定车辆总长的铅垂面的交线和界定车辆总宽的横向铅垂面的交线。4.10电路连接应保证:
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4.11如无特殊说明,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4.10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4.12指示器
4.12.1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4.12.2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以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13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见表1,其色度特性按GB4785规定。提交认证的车辆必须装备符合表1规定的照明和信号装置。4. 14
表1灯具安装要求
灯具名称
前照灯(远、近光)
前位灯
后位灯
转向信号灯
制动灯
后牌照灯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
前雾灯wwW.bzxz.Net
后雾灯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琥珀色
琥珀色
白色或黄色
琥珀色
摩托车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安装要求
轻便率托车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GB 18100—2000
4.154.14所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4.164.14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允许使用。5特殊规定
5.1远光灯
5.1.1数量:1只或2只。
5.1.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3位置
5.1.3.1在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近光灯的上面或下面,其几何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对于远光同近光混合的灯具的安装也应保证其几何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5.1.3.2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1.3.3在任何情况下,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mm,离地高度为500mm~1300mm。
5.1.4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在这样一个扩散空间内,该空间由发光面周长上的众母线确定,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得小于5°。5.1.5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着转向把转动。5.1.6远光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1.7电路连接: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5.1.8接通指示器: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5.1.9摩托车远光灯同时接通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5.2近光灯
5.2.1数量:1只或2只。
5.2.2布局:无特殊要求。
5.2.3位置
5.2.3.1在横向:成对配置的灯具的视表面距离应不大于200mm。5.2.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5.2.3.3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2.4几何可见度
由第3.11条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α:向上15°,向下10°;
β: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均为45°。对于成对配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前照灯邻近其它部件的存在,不应由于二次效应引起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感。5.2.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2.6对于摩托车,近光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a)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有效载荷再加一名驾驶员(75kg士1kg)的装载条件下,近光光束垂直向倾斜度,应在一0.5%~一2.5%之间,车辆载荷分布根据制造厂规定。b)对于车辆整备质量加驾驶员”的装载条件下,近光的初始垂直向倾斜度应位于一1%~~1.5%之间,该初始值应标在每辆车的使用说明书上。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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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有必要,车辆应装备不使用工具或用车辆附属工具或一般常用工具即能进行近光光束调整的装置,以便按a)载荷状况随时进行调整。5.2.7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5.2.8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2.9近光灯不能与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2.10其它要求:无。
5.3转向信号灯
5.3.1数量
根据布局而定(见图1)。
5.3.2布局
摩托车:
摩托车布局A
摩托车布局 B
轻便摩托车布
布局A:两个侧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3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31类)。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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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B: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1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2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2类)。轻便摩托车:
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2类)。5.3.3位置
5.3.3.1在横向
摩托车布局A,两发光面内边缘相距不得小于560mm。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a)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240mm。b)转向信号灯应位于与前照灯发光面外边缘相切的纵向铅垂面的外侧。c)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转向信号灯小发光强度,cd
对于后转向信号灯,两发光面内边缘之间的间距至少为180mm。5.3.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5.3.3.3在纵向:
摩托车布局A:无特殊要求。
最小间距,mm
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超过300 mm.
5.3.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1。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3.5方向
摩托车:根据安装布局而定。前(布局B)和侧(布局A)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5.3.6转向信号灯可以同一个或多个灯具组合。5.3.7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复合。5.3.8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混合。5.3.9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应单独打开,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要由同一操纵件控制同时打开和关闭。
5.3.10工作指示器
摩托车按布局B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应强制使用。它可以是光学的,或音响的,或两者兼有。若是光学的,必须是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可见。如果出现任何转向信号灯工作不正常,则指示器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5.3.11其它要求
除了发动机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须的负载以外,进行如下测量时电气系统不得接入其它负载。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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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1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直流电源:5.3.11.1.1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分。5.3.11.1.2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1.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2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转速介于与车辆最高车速相对应转速的50%~100%之间时:
5.3.11.2.1闪烁频率应为90士30次/min。5.3.11.2.2车辆同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2.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3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的转速介于在制造厂规定的急速和车辆最高车速所对应发动机转速的50%之间时:5.3.11.3.1闪烁频率应为90±39次/min。5.3.11.3.2车辆同一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3.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3.4如果只转向信号灯不是因短路而失效,同一方向的其它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闪烁或保持点亮,这时其闪烁频率可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5.4制动灯
5.4.1数量:1只或2只。
5.4.2布局:无特殊要求。
5.4.3位置
5.4.3.1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5.4.3.2在纵向:位于车后。
5.4.4儿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45°;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到5
5.4.5方向朝后。
5.4.6制动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4.7电路连接:应保证在任何行车制动状态时点亮。5.4.8接通指示器:禁止使用。
5.4.9其它要求:无。
5.5后牌照灯
5.5.1数量:1个。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5.5.2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位置
5.5.3.1在横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2在高度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3在纵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4几何可见度: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37.4
GB 18100—2000
5.5.5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6后牌照灯可以和一个或多个后部灯具组合。5.5.7后牌照灯可以和后位灯复合。5.5.8后牌照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混合。5.5.9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5.5.10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位置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5.5.11其它要求:无。
5.6前位灯
5.6.1数量:1只或2只。
5.6.2布局:无特殊要求。
5.6.3位置
5.6.3.1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5.6.3.2在纵向:位于车前。
5.6.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80°;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为向外80°,向内45°。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6.5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6.6接通指示器
摩托车上必须安装,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如果仪表灯能与位置灯同时打开或关闭,则这个指示器可以不要求安装。轻便靡托车可以选装非闪烁的绿色接通指示器,或用仪表灯代替。5.6.7其它要求:无。
5.7后位灯
5.7. 1 数量:1 只。
5.7.2布局:无特殊要求。
5.7.3位置:
5.7.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7.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轻便靡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200mm。5.7.3.3在纵向:位于车后部。
5.7.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8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7.5方向:朝后。
5.7.6后位灯可以和任何其它后部灯具组合。5.7.7后位灯可以和后牌照灯复合。5.7.8后位灯可以同制动灯或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者同制动灯和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同后雾灯混合。
5.7.9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5.7.10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375
5.7.11其它要求:无。
5.8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GB18100-2000
5.8.1数量:1只。其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的要求。5.8.2布局:无特殊要求。
5.8.3位置
5.8.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8.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5.8.3.3在纵向:位于车后。
5.8.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8.5方向:朝后。
5.8.6回复反射器可以同其它灯具组合。5.8.7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可以和位于车后的其它红色灯具共有部分发光面。5.9车辆危险警告信号
5.9.1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3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5.9.2电路连接:应由单独的操纵件控制使得所有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5.9.3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闪烁的红色信号灯,或在指示器分开的情况下,使5.3.10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
5.9.4其它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1.5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熄灭。当点火开关处于使发动机关闭的状态,应保证危险警告信号装置能够开启。5.10前雾灯
5.10.1数量:1只。
5.10.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0.3位置
5.10.3.1在横向: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或最靠近纵向中心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纵向中心平面的距离不大于250 mm
5.10.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整个发光面必须在近光灯发光面最高点以下。5.10.3.3在纵向:位于车前。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10.4几何可见度
按3.11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均为5°;
β:除了偏离发光中心时向内10°外,向左、向右均为45°。5.10.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10.6前雾灯可以同前部其它灯具组合。5.10.7前雾灯不能同前部其它灯具复合。5.10.8前雾灯可以同远光灯和前位灯混合。5.10.9电路连接:应能独立于远光灯和近光灯而打开和关闭。376
GB 18100 ---2000
5.10.10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10.11其它要求:无。
5.11后雾灯
5.11.1数量:1只。
5.11.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1.3位置
5.11.3.1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1.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5.11.3.3在纵向:位于车后部。5.11.3.4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00mm。5.11.4几何可见度:
按3.10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均为5°;
β:向左、向右均为25°。
5.11.5方向:朝后。
5.11.6后雾灯可以同后部其它灯具组合。5.11.7后雾灯不可以同其它灯具复合。5.11.8后雾灯可以同后位灯混合。5.11.9电路连接:
只有当如下一个或多个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打开以后后雾灯才能点亮。如果装有前雾灯,它应能独立于前雾灯而关闭。
5.11.10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非闪烁琥珀色信号灯。5.11.11其它要求:无。
5.12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5.12.1每侧数量:—个或两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12.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2.3位置
5.12.3.1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2.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900mm。5.12.3.3在纵向:在正常条件下,其安装位置应保证不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服挡住。5.12.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β:向前、后各30。垂直方向角α: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反射器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垂直角可以降到5°。
5.12.5方向: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且期向外侧。5.12.6回复反射器可以和其它信号装置组合。5.13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5.13.1数量:1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13.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3.3位置
5.13.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13.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400mm,不大于1200mm。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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