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8417-2003
中文名称:灯光信号颜色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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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灯光
信号
颜色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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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8417-2003.
1范围
GB/T 8417规定了灯光信号(包括闪光信号)颜色的色品区域范围和测试方法。
GB/T 8417适用于海洋,内河航运﹑道路、航空和铁路运输系统中所使用的信号灯,包括在轮船、汽车、飞机和火车上使用的信号灯。
GB/T 8417也适用于在工业控制监测仪表盘上的信号灯及监视器。
GB/T 8417不适用于汽车的前照灯和雾灯。也不适用于海上信号灯所使用的色温很低的光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97人类工效学照明术语
GB/T 5698颜色术语
GB/T 3977颜色的表示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5697和GB/T 569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发光强度iuminous intensity
在给定方向上的立体角(dQ)范围内,光源发射的光通量(d币)与该立体角的比值。
5测试方法
应采用光谱辐射计来测量信号灯发出的光谱功率分布,并使用GB/T 3977来计算CIE 1931色品坐标(z,y)。如果用光谱辐射度方法证实了某一种方法的可靠性,也可使用这种方法。测试时使用的灯光信号应安装上所规定的实际使用的灯泡。
信号灯所使用的电压应该为指定工作电压。如果因供电电压波动或者由于环境条件的不同,信号灯的工作电压随之而发生变化,那么除了在指定工作电压条件下进行测试外,还要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电压条件下进行测试。在每种电压条件下,光的颜色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标准内容
前言
GB/T 8417—2003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 S 004.4/E-1998《灯光信号颜色》标准,是对 GB/T 8417-1987《灯光信号颜色》的修订。本标准较原标准增加了前言、CIE前言及引言,并在范围章节中增加了包括闪光信号的允许颜色以及指示仪表盘上的信号灯、警示灯及监视器的颜色选择内容。同时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色品范围要求等,并依据CIE新标准对红、黄、绿、蓝、白的色品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蓝紫色,并增加了测试方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8417-1987。本标准由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通信信号研究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王东华、王亚春、张学渔。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为GB/T 8416-1987及GB/T 8417-1987。
CIE前言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制定的标准为灯光与照明领域的简要技术文件,用于在国际范围内统一相关数据。CIE标准提供国际公认的数据体系,可直接用于各国标准系统而无需重大修改。CIE对1987年至1993年期间发布的灯光信号颜色推荐标准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标准。该标准用于替代CIE出版物2.2-1975《灯光信号颜色》中的相关推荐内容。
引言
关于视觉信号系统的国内外标准通常对灯光信号颜色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颜色能够被正确识别。CIE早期发布的推荐标准为颜色选择提供了重要指导,并被广泛应用于相关标准体系中。CIE最早于1959年提出灯光信号颜色推荐标准,其基础来源于20世纪30至40年代的实验研究以及相关专家的实践经验,并综合考虑了当时的技术条件、有色信号玻璃及设备限制等因素。1975年CIE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CIE出版物2.2-1975《灯光信号颜色》。1987年后,基于新的实验数据和视觉信号技术的发展,CIE进一步开展修订工作,并由第4部分TC4-14信号灯颜色委员会对相关实验进行系统分析,广泛征求国际专家意见,最终形成技术报告CIE 107。本标准依据上述研究成果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光信号(包括内光信号)颜色的色品区域范围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内河航运、道路、航空和铁路运输系统中使用的信号灯,包括船舶、汽车、飞机和火车上的信号灯。
本标准也适用于工业控制与监测仪表盘上的信号灯及监视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前照灯和雾灯,也不适用于海上信号灯中使用的低色温光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研究使用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97 人类工效学 照明术语
GB/T 5698 颜色术语
GB/T 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97和GB/T 5698界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光强度(luminous intensity)
在给定方向上的立体角 dΩ 内,光源发射的光通量 dΦ 与该立体角之比。
I = dΦ / dΩ
式中:I 为光源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cd;dΦ 为光通量,lm;dΩ 为立体角,sr。
3.2 观察者眼睛平面的照度(illuminance in the plane of the observer's eye)
观察者眼睛平面上的照度:
E = I / d² × T
式中:E 为照度,lx;I 为光源在观察者方向的发光强度,cd;d 为观察者与光源间距,m;T 为单位距离空气中的透射比。
4 要求
4.1 灯光信号颜色
灯光信号颜色规定为红色、黄色、白色、绿色和蓝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注1:紫红色不适宜用作光信号,因大气选择性吸收其蓝色成分,易与红色混淆。
注2:紫色不适宜用作光信号,容易与蓝色混淆。
注3:橙色不适宜用作光信号,容易与红色和黄色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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