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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903.3—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6903.3—2013

中文名称: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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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标志 图形符号 表示 规则 感知 测试方法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16903.3—2013.
1范围
GB/T 16903的本部分规定了图形符号感知性的测试方法,以确定图形符号的符号要素能否被最终使用人群迅速识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65.1——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l部分;通用
GB/T 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⒉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3术语和定义
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5565.1和GB/T 15565.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
图形符号中描绘物体或形状的符号要素能够被理解的属性。
3.2
图形符号graphical symbol
以图形为主要特征,信息传递不依赖于语言的符号。[GB/T15565.1——2008.定义2.5]
3.3
符号要素symbol element
具有特定含义的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GB/T 15565.1——2008,定义3.6]
3.4
图像内容image content
对图形符号中符号要素及其相对位置的描述。[GB/T15565.1——2008,定义3.21]
3.5
对象referent
图形符号所要表示的概念或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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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GB/T 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GB/T 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GB/T 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GB/T 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标准内容

ICS01.08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903.3—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Rules for the presentation of 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graphical signs-Part 3: Method for testing perceptibility(SO9186-2:2008,Graphicalsymbols-TestmethodsPart2:Methodfortestingperceptualquality,MOD2013-07-1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3-11-30实施
GB/T16903.3—20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测试前准备的信息
测试方法
设备和测试材料
测试步骤
7分析和评分
8结果的表示
附录A(资料性附录)bzxZ.net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术语和方法说明
被试用测试说明
GB/T16903.32013
GB/T16903是《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该系列国家标准的结构和名称如下:GB/T16900《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总则》。a)
b)GB/T16901《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1部分:基本规则:
一第2部分:图形符号(包括基准符号库中的图形符号)的计算机电子文件格式规范及其交换要求;
第3部分:连接点、网络的分类及其编码。c)GB/T16902《设备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1部分:原形符号:
第2部分:箭头的形式和使用:
第3部分:应用导则:
第4部分:屏幕和显示器用图形符号(图标)的设计指南。d)GB/T16903《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一第2部分:理解度测试方法;
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本部分是GB/T16903的第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1S09186-2:2008图形符号测试方法第2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本部分与1ISO9186-2:2008相比,存在如下技术性差异:用与国际标准没有一致性程度关系的GB/T15565(所有部分)代替了原国际标准中的ISO17724;
一增加一条术语“被试”,并用GB/T15565中的术语代替了原国际标准中的术语;一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图形符号注册制度,因此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相关文字,如第4章注2、第5章注1;
将原标准对不同国家的测试要求改为对不同地区的测试要求,如6.2.3.8.2;8.2中增加对被试情况的记录·改为“被试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文化或民族背景及任何残疾等情况”,以与本部分6.2.1的要求相一致。本部分还对ISO9186-2:2008做了如下编辑性修改:用国家标准中的图形符号代替原国际标准中的部分图形符号,并修改相应的文字描述,如图B.2;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用lx代替lux表示照度的单位本部分由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9)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轻工业标准化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邹传瑜、白殿一、陈永权、张亮、杨作年。1
GB/T16903.3—2013
图形符号不仅需易于理解,还需有足够的感知性,使最终使用人群在实际环境中能正确识别符号要素。要使图形符号的真实含义被理解,符号要素应可识别。图1给出的例子阐明了这种可识别性的概念。看到“失物招领”符号的人员能识别该符号包含一个问号、一把雨伞和一只箱子。如果把箱子看成砖头,则说明此符号的可识别性不够。另一方面,如果是“倒三角上有一条弯曲线”这样的描述,那么认为雨伞也能被正确识别。总的来说,如果给出了准确的形状描述,或者指明了想要描绘的物体的名称,该符号要素即被视为能被正确识别图1对象“失物招领”的图形符号为了达到最佳感知性,国家标准中给图形符号的设计人员提供了图形符号设计的指导方针和要求如GB/T16903.1和GB/T2893.3。
然而,遵循相关要求和准则并不能确保得到最佳的设计方案,有时可能需要凭借经验检查所提交图形符号的关键要素。这种需要可能出现在设计初期,以决定符号在视角较小的情况下(由于符号尺寸小或观察距离远),各符号要素能否被识别:或当理解性测试结果显示一个符号难以理解,想要仔细检查该符号的符号要素以进一步改进符号时这种需要也可能出现。GB/T16903的本部分描述了评定符号要素的可识别性的测试方法。本测试方法的核心就是向有一定代表性的被试展示一个符号,让被试对其进行描述。被试的任务就是指出符号图像内容中的符号要素。这将有助于找出图形符号中可能导致识别困难的要素。
1范围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3部分:感知性测试方法
GB/T16903.3—2013
GB/T16903的本部分规定了图形符号感知性的测试方法,以确定图形符号的符号要素能否被最终使用人群迅速识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565.12008
GB/T15565.2—2008
术语和定义
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
术语第1部分:通用
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5565.1和GB/T15565.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
Eidentifiability
可识别性
图形符号中描绘物体或形状的符号要素能够被理解的属性。3.2
图形符号
graphical symbol
以图形为主要特征,信息传递不依赖于语言的符号。[GB/T15565.1—2008.定义2.5]
symbol element
符号要素
具有特定含义的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GB/T15565.1—2008定义3.6]
image content
图像内容
对图形符号中符号要素及其相对位置的描述[GB/T15565.1—2008.定义3.21]3.5
referent
图形符号所要表示的概念或事物。[[GB/T15565.1—2008,定义3.14]]GB/T16903.3-2013
距离因数factor of distance
观察距离()和标志高度(h)之比。2=1/h
GB/T15565.22008.定义2.3.12
视敏度
visual acuity
观察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具有非常小角距的细微细节的能力。GB/T15565.2-2008.定义2.3.6
visual angle
从观察者眼睛到被观量标志的最长轴两端的连线所形[GB/T15565.2
位于基本
2008,定文2.3.10
marking
型量外沿四个拐角处的垂直相交线3565
应用场所
2008定义3
Tieldofapplication
图形行号的应用环境或范旺
[GB/15565.1-208.2
理解度测试
comprehension test
对方案的理解程度进行量化的测试程[GB/T556
respondent
8.定文3.26
在进行方案测试时出反应的人。[GB/T15565.-2008定义3.24]
4原则
本测试方法用于评定图形符号的感知性能来角
最终使用群体正确识别符号要素。被试在指导下识别图形符号要素,测试的最终结果是对所有符号要素做出正确描述的被试所占的比例(即“正确识别率”)。本测试方法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图形符号显示尺寸,其他条件不变。较大尺寸的符号用于评定符号要素的识别能否符合设计人员的预期。较小尺寸的符号可以模拟符号能正常显示的最小视角:用于评定当视角变小时符号是否可识别。注:附录A中阐明了本部分所使用的术语和方法。5
测试前准备的信息
在开始测试之前,主试应确保图形符号的提交者已经对照标准化图形符号提案的要求对所提交的信息进行了核对,这些要求是相关标准化机构或行业机构规定的2
符号提交者应提交以下信息:
接受测试结果的相关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方式:该机构对提案者和主试所提交信息的详细要求:GB/T16903.3-2013
根据标准化机构的要求针对每个图形符号填好的申请表。如该标准化机构并无指定的标准化图形符号申请表,提案者应按主试的要求为每个图形符号都填一张申请表。除了填好的申请表,还宜提供以下儿项:a)对图形符号要素及其位置等图像内容的描述:符号要素宜被识别的最小视角。最小视角的值可以根据符号尺寸和实际使用时预期的观察b)
距离推导得出:
确认所提交的图形符号的设计符合相关设计原则,设计要求或设计标准的要求:注:GB/T16903.1规定了GB/T1000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准化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GB/T2893.1和GB/T2893.3规定了安全标志的标准化设计原则和设计准则。根据标准化机构的要求,每个方案的甲格式(或证格式)的计算机文件。d
6测试方法
6.1·设备和测试材料
6.1.1图形符
应打印在纸质材料上呈现给被试注意打印材料要有足够的对比度和分辨率。如果使用办公打印机,分辨率应至
6.1.2图形行号险在(2士0.
在平面的角度应为(90士10)
为生点m或宝原)
项的观察距离处的垂真面上现价被试被式的视线与图形符号所为丁确保整个
过程中观察距离和正确的买部位置的保持不变,应指导被试采取舒适坐姿并在测低中保持坐终不变。较近些的观家距离可能更可行由于此时很小且不明显的头部箱身体活动也会对实际观察距离产生较大的量响,以宜避免
6.1.3在图形符号所在垂直
面处测量测试的房间照度应在
进行记录。测贷房尚内不应有日光注:规定的照使等级能够概担实应用时美键的观察条件105X
名间。
对测试用的照度应
手号尽寸从以下规格中选择:80mm×80mm.40mm×40mm,mm×28mm6.1.4图形符
mm、10mm×10mm。如果相关标准机构或行业机构要求使用其他尺20mmX20mm,14mmX4
寸,则应在测试中使用见定的尺。应使用符号的角标作参照
注1:观察距离为2m时上6个尺寸对应的距离因子的值分别为25.30.71、143和200;对应的视角分别为2.30°1.150.80°.0.0.40°和0.20注2:对于安全标志,距离因子的值可能要求为40,这时可以使用mm×50mm的符号。6.1.5评定可识别性应使用至少两种尺寸。每个图形符号都应使用80mm×80mm的尺寸测试,还应从6.1.4中给出的尺寸中选择一个或几个更小的尺寸进行测试。所选择的尺寸应使相应的视角等于或小于符号提交者提供的可识别最小视角注1:对于较大的显示尺寸,该测试评定符号要素能否被识别为如设计人员预期的物体或形状。使用较小的显示尺寸的目的是为了模拟实际应用中的观察条件,以确定符号要素的可识别性较大和较小的显示尺寸的正确识别率可能不同。因为较大显示尺寸的观察条件更佳因此该尺寸下的正确识别率宜较高,如90%。较小显示尺寸的正确识别率可能会根据符号的类型而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例如,安全符号的标准可能比公共信息符号的标准更为严格注2:由于无法设计出一种能模仿所有可能的实际条件的测试方法,所以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只改变显示尺寸。
GB/T16903.32013
6.1.6默认图形符号应显示为黑图形白背景。但是,如果进行测试的图形符号在实际使用中总是使用一种或几种特定的颜色(如安全标志中使用的图形符号),则测试材料中也应使用同样的颜色6.1.7如果向一名被试呈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图形符号,这些图形符号的尺寸应相同。如果测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号,每名被试看到的图形符号的呈现顺序都应随机。为避免疲劳,向每名被试呈现的图形符号数量不宜超过15个。
6.1.8被试应能记录对符号要素的描述。被试可以将描述写在纸上,也可以使用计算机键盘输人。如有必要(如被试的书写难以辨认),被试的描述可由主试记录。6.2被试
6.2.1每个图形符号各尺寸的测试都应分别使用至少25名被试。被试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文化或民族背景以及体能(如相关)等方面宜为最终使用人群的代表性抽样。当测试安全用图形符号时,宜特别注意被试要包括易受影响的人员。注:可以根据被试提供的信息判断抽样能否代表最终使用人群。6.2.2除非在图形符号的使用环境中最终使用人群将不能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否则所有被试都应有正常或矫正正常的视敏度
注:有”正常视敏度”的人能够看到视角为1分的细节。这种情况又称\20/20视力或“6/6视力”。“矫正正常”意味着此人需要且正佩戴着眼镜或隐形眼镜以达到正常的视敏度。6.2.3参与测试的被试来自同一个地区即可。然而,宜考虑图形符号的图像内容或特定应用领域是否需要在不止一个地区进行测试。6.2.4测试前不应将图形符号呈现给被试。参与图形符号设计的人不应做被试。如果一个图形符号已经进行了评价测试或理解度测试,则参与这些测试的被试不应做感知性测试的被试。6.3主试
应指定经过培训且有行为实验经验的人做主试。为保持一致,主试最好是同一个人。6.4测试步骤
6.4.1应评定每名被试的视敏度。宜在规定的测试光照度下,采用标准测试方法测量视觉灵敏度,如斯内伦视力表或朗多环形视力表。6.4.2被试的任务应对所有符号要素给出简短描述。应根据附录B向被试进行说明。注:被试的任务来源于文献中所称的命名任务。背景信息可从参考文献[11]和[12]中找到。6.4.3任务进度应自行确定,即被试应能根据自身情况有足够时间完成描述。6.4.4在被试表示描述已记录完毕之前,图形符号应一直保持可见7分析和评分
7.1应指定一名评定人分析被试对每个图形符号的描述并进行评分。评定人应为一名行为科学家或对于进行人类学科测试和分析被试回答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主试(见6.3)也可做评定人。7.2首先,针对被试提交的对图形内容中各符号要素的描述,评定人应给每个符号要素拟定相应的正确描述。正确描述最好以对有限数量的被试进行初步试验所取得的结果为基础,或者与其他一名或儿名同事共同制定。在初步试验中做被试的人不应在主测试中做被试。所列举的符号要素的正确描述应遵循以下两条原则:
a)关于符号要素形状的任何准确描述都是正确的:描述中对图形符号所要描绘的物体进行了命名并且命名正确。b)
判定描述正确性的一般规则为:GB/T16903.3-2013
对符号要素所有相应的描述都归为正确,如“人形”、“身体”、“人”“个人”或“男人”;一虽然没有说出符号要素名称,但是对其有隐含解释时都归为正确,如解释“放在某物上”,而非用“桌子”
对物体做出抽象但明确的简要描述都归为正确。如“一串点”而非“传送带”,或“一条线”而非“地平线”:
一个解释中涉及的几个符号要素都归为正确。如“搬运工人”而非“戴帽子的人”;如所指出的物体名称并非预期要描绘的物体,则归为不正确。如“手”而非“手套”。7.3评定人应比较被试对图形符号的描述、相应的图像内容及每个符号要素的正确描述。在比较的基础上,评定人应判定被试的描述是否包含了图像内容中的所有符号要素7.4对每个显示尺寸,评定人应确定测试组中正确描述所有符号要素的被试人数。应将这个数字转化成百分比,即正确识别率。
8结果的表示
应记录测试符号处的垂直照度[单位为勒克斯(1x)]8.1
2对于每组被试,应记录以下信息:8.2
被试人数;
进行测试的地区:
被试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文化或民族背景及任何残疾等情况。3对于每个测试符号,应记录以下信息:8.3
图形符号的对象或含义、功能、应用领域、最终使用人群;测试的尺寸和这些尺寸的图形符号的拷贝:图像内容以及符号要素可供选择的正确描述:对于每个符号要素,给出做出正确描述的被试人数,不正确回答列表和相应频次以及没有提到该符号要素的被试人数;
一所调查的每个显示尺寸的正确识别率。5
GB/T16903.3-—2013
A.1概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术语和方法说明
本附录用于说明GB/T16903的本部分所使用的术语和采用的方法。为此.给出了一个图形符号示例(图A.1)。
图形符号
图A1给出了表示机场观看区的一个图形符号示例。图人
A.3对象或含义
机场观看区
A.4功能
可能的图形符号示例
表示机场中人们能观看到飞机和跑道A.5
应用领域
给公众的信息,尤其是在机场航站楼。最终使用人群
飞机乘客送行人员以及在机场航站楼的其他人。图像内容
人形向一架起飞的飞机挥手,一条地平线。A.8符号要素
举起胳膊的人形、飞机、地平线。A.9符号要素的其他描述
对“人形”的同义解释也是正确的,如“人”“男人”等“举起胳膊的人形”被措还成“挥手的大形”也是正确的。GB/T16903.3—2013
“线条”“横杆”等对地平线的抽象描述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指出前景和背景,如“前景中有一个挥手的人形,背景中有
一架更飞的飞机”,则认为缺少对“地平线”这一要素的描还,所以不正确。这样的于人形和飞机的相对尺寸。
回答应视为不正确,因为不能确定被试看到了线条要素;此回答也可能是基预期的最小视角
图形符号应用于导向系统的最本因此,预期的最小视角是
观察距高为20m。
GB/T16903.3—201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被试用测试说明
B.1主试应告知被试,其任务是简明描述构成图形符号的所有符号要素。对符号要素的描述可以是抽象的(如“方形”或“圆形”),也可以将符号要素解释成物体(如“手提箱”或“汽车”)。主试应强调被试的任务不是用一个词指出图形符号的名称或给出其含义。被试不应被告知图形符号的使用环境。B.2仅仅通过口头描述对被试的任务进行指导还不够。主试应使用图B.1到图B.5中给出的5个符号作为示例。这些符号应在(2土0.04)m的观察距离处逐个呈现给被试,符号尺寸应为80mm×80mm。
图B.1描述示例:站立的女性和男性的正面人像,中间有一条直线图B.2描述示例:一个婴儿的人体正面图以及一个奶瓶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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