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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7004-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07004-2019

中文名称: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green factory in textile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1-11

实施日期:2020-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纺织 行业 绿色 工厂 评价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环境保护>>13.020.10环境管理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综合>>W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 页

标准价格:24.0

出版日期:2020-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程晧、邱华、张中娟、陈队范、顾金华、王平、马建华、邱双林、杨爱民、林虹、宇恒星、鹿庆福、任西同、郑君仪、甘树应、姜涛、于广平、刘丽、孙芮、唐金钟、何增良、刘坚、开吴珍、吴锋、王志广

起草单位: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宏大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弘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产业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及要求、程序和报告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纺织工厂,并作为纺织行业制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行业性要求。


标准图片预览

FZ/T 07004-2019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FZ/T 07004-2019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FZ/T 07004-2019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FZ/T 07004-2019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FZ/T 07004-2019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标准内容

ICS.13.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7004—2019
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green factory in textile industry2019-11-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20-04-01实施
FZ/T07004—201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基础设施
管理体系
能源与资源投入
环境排放
评价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纺织行业绿色工厂绩效指标的计算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计分方法9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产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归口。FZ/T07004—2019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宏大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弘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分所、上海清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皓、邱华、张中娟、陈队范、顾金华、王平、马建华、邱双林、杨爱民、林虹、宇恒星、鹿庆福、任西同、郑君仪、甘树应、姜涛、于广平、刘丽、孙芮、唐金钟、何增良、刘坚、开吴珍、吴锋、王志广。I
1范围
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指标体系及通用要求。FZ/T07004—2019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棉(含棉型化纤)纺织及印染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品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织服装服饰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等,并作为纺织行业制定绿色工厂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58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8916.4取水定额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GB/T18916.14
GB/T18916.20
GB/T18916.21
GB/T18916.24
GB/T18916.25
GB/T19001
GB20052
取水定额
取水定额
取水定额
取水定额
取水定额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
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
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
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
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23331
GB/T24001
GB/T24337
GB24500
GB24789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GB24790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公用电网间谐波
电能质量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26923
GB/T28001
GB28936
节水型企业纺织染整行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
GB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9452纺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3170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1
FZ/T07004—2019
GB/T32151.1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0425
GB50481
GB50499
GB50565
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T508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5124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工厂greenfactory
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GB/T36132—2018,定义3.1]
培育期cultivationperiod
第三方评价指标分值在60分~75分,确定1年2年的培育期。3.3
创建期creationperiod
第三方评价指标分值在75分85分,确定1年的创建期。3.4
相关方interestedparty;stakeholder可影响绿色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受绿色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或自认为受绿色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GB/T36132—2018,定义3.3]]4基本要求
4.1总则
纺织行业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制造过程中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人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人、产品、环境排放、环境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持续改进。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是可持续性的评估工具,对绿色工厂进行量度和评估的规范,对基础设施、管理体系等选择定性指标;对能源与资源投入、绩效水平应采用可计量、可统计计算的量化指标;科学合理地把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4.2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4.2.1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必须在企业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评价,包括取得工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水资源取水许可证等其他合规性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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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纺织行业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实际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或事件,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4.2.3纺织行业绿色工厂的生产规模和能力、工艺和设备选择、产品、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设备优先选用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设备,废气排放需符合国家、地方政策要求;选用的化学品应遵从有关法律或法规的采购、存储和使用规范等。4.2.4纺织行业绿色工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资源利用等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4287、GB28936、GB28937、GB28938的要求,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4.3基础管理职责
4.3.1概述
纺织绿色工厂创建是一个整体策略,用于在工厂内实施渐进式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改善,工厂通过制定长期策略来最大化实现绿色工厂的不断完善。4.3.2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纺织工厂绿色发展愿景,承诺建设绿色工厂,确保将绿色工厂要求融人到组织的业务之中。相关的职责和权限应由最高管理者直接主管,分派绿色工厂相关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料的获取,并承诺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最高管理者应:
对创建绿色工厂进行自评估,找出差距实施改进;a)
确保可获得绿色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将绿色工厂理念融人实际生产运营中;b)
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c)
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确定绿色工厂建设体系架构,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全员绿色工厂建设意识;e)
开展宣传工作支持员工对绿色工厂的建设做出贡献;将工厂领导与工人参与绿色工厂建设计人绩效工作;g)
定期主持绿色评审,确保绿色评价体系的有效性;i)
批准有关绿色工厂创建文件的发布实施。4.3.3工厂
工应:
设有绿色工厂创建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奖惩a)
制度等,制定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职责和权限;有绿色工厂创建的中长期规划及可量化的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定b))
期进行诊断、检查,分析和识别改进时机,开展绿色工厂持续改进工作;投人资金和力量开展绿色制造研发、技术创新等活动,创建绿色工厂,确保实现预期目标;c)
制定绿色宣传培训计划,全员参与定期进行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和培训,并组织开展有关生态、d)
绿色、环保方面的公益活动;
建立能源、水资源的统计制度,用能的计量符合GB17167和GB/T29452要求,当能源及水资e)
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统计;并健全重点用能、用水设备和设施的管理规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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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础设施
5.1建筑设施
5.1.1基本要求:纺织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从建筑面积、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地、节材、节能、节水及可再生资源、能源的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可参考GB/T50878要求。纺织工厂应集约利用土地,在满足生产工艺前提下,优先采用联合厂房、多层建筑。建筑、设计应符合GB50187、GB50425、GB50481、GB50499、GB51245及相对应的工厂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下,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防水、隔热、防结露、防腐蚀等要求。建筑物的防火和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565的有关规定。5.1.2纺织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并同时开展能源评估、水资源评估。注:“三同时制度”是指相应设施与工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5.1.3纺织工厂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分明显,雨污分流,工厂内生产废水清污分流,涉及水处理设施、通风设施、除尘装置、废气处理装置、噪声防护措施及消防设施等并保证有效运行。5.1.4纺织工厂应合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并充分考虑工厂绿化。5.1.5纺织工厂应建有独立的化学品仓库、废物处理间等建筑设施。5.2照明
纺织工厂生产车间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效率高、能耗低国家鼓励的照明设备。对纺织车间特殊生产工艺需采用自然光源时宜采用日光灯。人工照明功率密度应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034的规定值;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应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采用人工照明光源,应设置调节照明控制系统,也可采用智能照明系统。5.3设备设施
5.3.1一般要求
已明令禁止生产、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运行效率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5.3.2专用设备
纺织工厂应根据生产工艺路线、选用节水、节能环保型先进生产设备;主要生产技术装备应实现自动化、数字化、系统集成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5.3.3通用设备
5.3.3.1通用设备设施应采用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用能设备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如电机传动系统应根据纺织车间独有的工艺进行匹配选择。5.3.3.2纺织工厂应实施空压、空调系统能源优化体系,加大企业空调系统的优化改造。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的空压系统、空调系统、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的设备设施”等,须制定计划限期淘汰更新。5.3.3.3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电力变压器效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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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24790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配电变压器的能效限定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20052的规定等。
5.3.4计量设备
5.3.4.1纺织工厂计量仪器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校准。5.3.4.2纺织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的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5.3.4.3纺织工厂在资源、能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宜满足三级计量要求。5.3.4.4纺织工厂在数据采集与在线监控中宜实现计量用水、用能数据自动采集。5.3.5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5.3.5.1工厂污染物处理设备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等,应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3.5.2工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在满足环保达标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质量。5.3.5.3工厂应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和辅助设施等。6管理体系
6.1基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GB/T19001的要求,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4001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8001的要求。工厂宜定期进行水平衡、电平衡、物料平衡、热量平衡测算,优化系统操作。纺织工厂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充分考虑纺织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融合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企业管理体系的集成与统一。6.2环境管理体系
6.2.1纺织绿色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用于识别、跟踪和管理工厂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6.2.2纺织绿色工厂培育期和创建期应在工厂内实施渐进式环境改善,通过制定长期策略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环境绩效。
6.2.3纺织工厂识别当前工厂内与运营相关的重大环境影响,建立系统,确保遵守相关法规;查清企业自身环境状况,增强对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增强环保意识,促使企业减少污染。6.2.4纺织工厂环境管理重点在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从最初设计到最终的产品充分考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如安装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2.5纺织绿色工厂在培育期和创建期应通过设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等措施,对重要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纺织绿色工厂培育期和创建期应每年公布环境信息,说明工厂履行利益相关方环境责任的情况。
6.3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3331的要求并依据GB/T15587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制度。纺织工厂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带、面积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生产操作、能源种类、能源的转换与输送、能源的使用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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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等因素,能源方针应形成文件,以多种形式对工厂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讲解。纺织工厂具有使用能源种类多,耗能工序多以及可回收余热多等特点,能源管理涉及设备和工艺的选择、能源采购、能源存储、能源加工转换、能源输送分配、能源消耗计量、余热回收等环节,以及全员、全流程和全系统的管理。
7能源与资源投入
7.1概述
能源对运营、环境和财务的影响是纺织工厂运营中的关键问题。在纺织工厂运营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是所有工厂的重点关注领域。7.2能源投入
7.2.1纺织工厂应根据行业现实情况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人,应采用能源梯级利用、能源回收利用,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所占比例。7.2.2纺织工厂应重视“能级匹配、按质按需用能”,推广分布式能源的合理应用。7.2.3纺织工厂应使用行业节能通用技术,如:废热水热量的回收技术、废气热量的回收技术、高温工序的节能技术、新能源利用技术。7.2.4纺织工厂电力系统的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电力谐波治理应符合GB/T24337标准;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定值。7.2.5纺织绿色工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7.3资源投入
7.3.1纺织工厂宜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减量化优先,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着力加强纺织制品纤维再生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7.3.2纺织工厂应满足GB/T18916(所有纺织部分)中对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纺织工厂应提高用水效率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采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的技术。纺织绿色工厂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7.3.3纺织工厂应实行多级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冷凝水回收利用,生产废水分级处理、分质回用。纺织工厂应使用行业节水通用技术,如:染整用水循环利用技术、高效水洗技术、清污分流和分质用水技术、中水回用技术。纺织染整工厂应满足GB/T26923的要求,提高水的回用率。7.3.4纺织工厂应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回收再利用,降低产品废弃率。纺织工厂应使用物料回收技术,如:烧碱回收、羊毛脂的回收、过期染料、助剂及化学品的回收等。纺织工厂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染料、助剂及化学品的使用量。7.3.5纺织工厂应对生产所需的各类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存放、注明标识,以便于处理及回收利用。7.3.6纺织工厂宜鼓励企业加强纤维资源的梯级利用,支持回收再利用纤维在相关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的应用,建设具有带动效应的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7.4采购
7.4.1纺织工厂应树立绿色采购理念,改进和完善采购标准、制度,并贯穿于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中。
7.4.2纺织工厂应确定并实施对采购产品进行确认、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环保型高效、生态型原辅材料、染化料及化学品物质的使用。7.4.3纺织工厂应鼓励采购绿色产品、生态产品、循环产品,通过购买环境友善物品及服务,减少采购6
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7.5热电联产
7.5.1工厂如有自备电厂或锅炉,应提高锅炉供热及发电效率。7.5.2输送分配时工厂水、蒸汽等能源、资源漏失率应符合相关标准;FZ/T07004—2019
7.5.3工厂宜加强管道相关的保温措施,降低热损失,使用保温的材料应是绿色环保材料并满足保温性能要求。
7.6化学品管理
7.6.1纺织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推行有效的化学品管控计划。化学品管理将涉及纺织工厂业务的全过程,从采购到生产车间,到仓库和废物处理场所及其运输过程。7.6.2纺织工厂须制定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一旦化学品进人场内,必须妥善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或人体直接接触化学品。所有接触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制定随时可实施的应急方案。
7.6.3纺织工厂须标明化学品种类,采取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应有单独的放置场所、专人的管理和严格的领用制度。
8产品
8.1一般要求
8.1.1纺织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纺织产品。绿色纺织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执行GB31701质量安全检测标准要求。8.1.2纺织工厂应加强纺机制造过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提高纺机装备加工质量,推进纺织机械新材料、精加工、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基础工艺研究,提高机器装备水平,提高专用基础件制造精度、性能、寿命等。8.2生态设计与智能制造
8.2.1纺织工厂生产的产品宜进行生态设计,满足绿色设计(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8.2.2纺织工厂应在棉纺、印染、化纤、服装、针织、家纺等行业,开展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通过智能化生产和信息化集成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8.3有害物质使用
8.3.1纺织工厂生产的产品在设计时,应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减少有害物质(染料、助剂及化学品)的使用量,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开发、生产对人体健康无害、生态环境安全的绿色纺织产品。8.3.2建立纺织化学品风险管控机制,限制对人体和环境有毒、有害物质在纺织品上的使用,直至近零排放。鼓励建立企业环境、化学品使用信息披露机制。8.4节能
纺织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8.5节水
纺织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水产品,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水效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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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碳足迹
8.6.1纺织工厂宜采用GB/T32151.12标准对产品进行碳足迹边界确认、数据收集、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
纺织工厂应利用盘查或核查碳排放的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评价,优化减碳工艺,推广减8.6.2
碳技术研发、评价、应用,实现低碳产品。盘查或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8.6.3纺织绿色工厂单位产品碳排放应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9环境排放
9.1大气污染物
9.1.1纺织工厂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做好大气污染物的收集、分类和治理,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9.1.2纺织工厂应配备必要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备,加强和健全管理,确保设备有效运行。9.2水体污染物
9.2.1纺织工厂水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
9.2.2纺织工厂废水主要来自于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纺织工厂需根据废水数量和质量决定废水的处理或处置方式。
9.2.3纺织工厂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再生或再利用的废水。纺织工厂废水处理应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分质回用。9.3固体废弃物
9.3.1纺织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拆解处理标准要求。纺织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纺织工厂污泥需进行妥善处置。9.3.2纺织工厂需明确固体废弃物的来源及分类。纺织工厂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过程边角料,如织物剩余物,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包装材料、煤渣及生活垃圾等。9.3.3纺织工厂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设定产生废物的标准化基线和处置方法,提高生产废料循环利用。通过将固体废物转化为质量更好或具有更高环境价值的新材料或新产品来实现废物的升级处理。9.3.4纺织工厂应设有专用的化学品固体废物暂存场地,应由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工厂应建立化学品固体废物处置台账,保存处理记录。9.3.5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GB18597要求。9.4噪声
纺织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纺织工厂应建立噪声源台账,对噪声敏感车间或工人长期工作场所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并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
9.5温室气体
9.5.1纺织工厂应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应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持续改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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