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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33-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01033-2012

中文名称: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Test method of mass per unit area and pile percent of pile fabric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绒毛 织物 单位 面积 质量 试验 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30纺织物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综合>>W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FZ/T 01033-199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3-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琳、王宝军

起草单位: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1)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绒毛类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测定方法,并给出了标准状态、干燥状态和公定回潮率下三种状态的指标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有绒毛和地组织(底布)结构的绒毛类织物,如长毛绒、驼绒、人造毛皮、丝绒、织(割)绒布、地(壁)毯等。不适用于拉绒、磨毛等起绒类织物。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01033—1993《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量的测定》。
本标准与FZ/T01033—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2910、GB/T2911、GB8170(见第2章);
———删除了原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含绒量、含纤量、含纤率(见第3章);
———增加了烘箱温度控制和箱外称量容器的说明(见5.7和5.8);
———删除了原标准第8章中50mm×50mm 试样的裁取方法(见第8章);
———增加了质量称量的精确度(见9.1.2、9.1.5和9.2.2);
———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含绒量、含纤量、含纤率的计算方法(见第10章);
———将原标准第9章分为第9章和第10章两章,原标准第10章变更为第11章。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琳、王宝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01033—1993。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529 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9994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标准图片预览

FZ/T 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 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 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 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 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标准内容

ICS 59.08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1033--2012
代替FZ/T01033-1993
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
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of mass per unit area and pile percent of pile fabric2012-12-28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3-06-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FZ/T 01033--2012
本标准代替FZ/T01033一1993《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量的测定》。本标准与FZ/T01033一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原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2910、GB/T2911、GB8170(见第2章);~删除了原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含绒量、含纤量、含纤率(见第3章);一增加了烘箱温度控制和箱外称量容器的说明(见5.7和5.8);-删除了原标准第8章中50mmX50mm试样的裁取方法(见第8章);增加了质量称量的精确度(见9.1.2、9.1.5和9.2.2);-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含绒量、含纤量、含纤率的计算方法(见第10章);一将原标准第9章分为第9章和第10章两章,原标准第10章变更为第11章。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琳、王宝军。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01033-1993。
1范围
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
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01033—2012
本标准规定了绒毛类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测定方法,并给出了标准状态、干燥状态和公定回潮率下三种状态的指标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有绒毛和地组织(底布)结构的绒毛类织物,如长毛绒、驼绒、人造毛皮、丝绒、织(割)绒布、地(壁)毯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拉绒、磨毛等起绒类织物。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529纺织品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GB9994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9995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烘箱干燥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含绒率pilepercent
绒毛织物中绒毛纤维质量占织物总质量的百分比。3.2
覆绒率coveringpilepercent
绒毛织物中暴露于底布之外部分绒毛质量占织物总质量的百分比。3.3
覆绒量
fcovering pile content
单位面积绒毛织物中暴露于底布之外的绒毛的质量(不含与底布交织部分)。4原理
一定面积的织物试样称重后,将绒毛与地纱(底布)分离,并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然后再分别称其质量,通过计算得到标准状态、于燥状态或公定回潮率下的单位面积质量和含绒率或覆绒率。
5设备与用具
5.1钢尺,分度值为1mm。
FZ/T01033-—2012
5.2刀、平刀剪毛机械或工具,刀口厚度能保证未割除的绒根长度不超过0.5mm。5.3锻子或分析针。
5.4垫板或托盘。
5.5天平,分辨率为0.0001g。
5.6称量容器(可无盖)。
5.7通风烘箱,具有恒温控制装置,最高控制温度不低于150℃。5.8称量容器,箱外冷称使用密封防潮罐,6样品
6.1样品的采取方法和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6.2样品应在距匹端1m以上的织物内采取,样品不能有明显的疵点及绒毛损伤。7调湿与试验用标准大气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按GB/T6529规定执行。8试样
8.1裁样
在距布边10cm以上的区域内随机裁取试样。8.2尺寸和数量
每个样品裁取边长不小于110mm的正方形试样至少2块,每块试样不能含有完全相同的经纱(纵列)和纬纱(横列);对于大花纹织物,试样的边长应长于完全循环的整倍数10mm以上;对于需要先去除底布附着物的样品,相应地裁成边长至少150mm的正方形大样;如果织物中存在多种含绒量差异较大区域,则每个区域应分别取样测定。8.3试样准备
8.3.1在试样的底布上划约100mm×100mm有效试样标划线,其长度应恰好是完全组织的整数倍。8.3.2从试样的四周扯去标划线以外与标划线平行的地纱,然后剪除另一方向的纱缕,注意不能扯去或剪掉标划线以内的绒毛。
8.3.3对于针织、非织造布的底布或底布涂胶多的绒毛织物,可直接从标划线处剪除多余部分织物,也可以用刀片直接在底布上割下有效试样。注:裁剪时绒毛一侧的剪刀片应压底向前,不能拾起,避免剪掉绒毛。9测试程序
9.1方法A:标准状态下的测定方法9.1.1按GB/T6529规定的条件将试样调湿平衡(吸湿平衡)并进行试验。9.1.2测量每个试样的实际长度L和宽度W,精确至0.5mm,长、宽各测三点,计算平均值作为试样的实际值,精确至0.1mm。称取每个试样的质量m,精确至0.0001g2
FZ/T01033—2012
9.1.3对于可拆解的绒毛织物,借助锻子、分析针等小心地拆解,将绒毛和地纱分离,并仔细清除地纱上的绒毛,最后将绒毛和地纱分别收集在一起。为使拆解中绒毛或地纱不失落,拆解应在一光滑的托盘或垫板上进行,以便收集散碎纤维,进行含绒率测定。对于底布上浆、有涂胶等有附着物的绒毛织物,如果需要,可对8.2中大样去除附着物后进行上述测定。9.1.4对于难于拆解的绒毛织物,可以用平刀剪毛机械或工具齐底剪割暴露于底布以外的绒毛,绒毛留根不超过0.5mm,并剔净底布上的绒毛,进行覆绒率(量)的测定。9.1.5将拆后绒毛、地纱(底布)放置于标准大气平衡2h以上后,分别称取绒毛质量m(割绒毛质量m:)和地纱质量m,(底布质量md),精确至0.0001g。两者之和(m.十m,或m十md)与拆前织物试样质量m之差异率应在1%以内,否则该试样无效,并另补样重新拆解测定。9.2方法B:干燥状态的测定方法9.2.1按9.1.2~9.1.5的程序测定。9.2.2将绒毛和地纱(底布)放人通风烘箱的称量容器中,按GB/T9995规定的温度干燥至恒重。分别称量绒毛(割绒绒毛)干燥质量m(m)和地纱(底布)干燥质量ms(mao),精确至0.0001g9.3方法C;公定回潮率下的测定法按9.2.1、9.2.2测定各项干燥质量。注:对于难拆解的绒毛织物,由于底布中绒毛含量难于确定,因此无法确定底布的公定回潮率,故10.3.2中只给出覆绒量的计算方法。
10结果表示
10.1标准状态下单位面积质量、含绒率或覆绒率的计算10.1.1对于可拆解的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绒率按式(1)和式(2)计算。10.1.2对于难于拆解的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覆绒率按式(1)和式(3)计算。M=LxW
=m×100%
pr =× 100%
式中:
M-—标准状态单位面积质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m一一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L—-试样实际长度,单位为毫米(mm);W一一试样实际宽度,单位为毫米(mm);p
标催状态含绒率,%;
m,绒毛质量,单位为克(g);
pt\—标准状态覆绒率,%;
m——割绒绒毛质量,单位为克g)。10.2干爆燥状态下单位面积质量、含绒率或覆绒率的计算10.2.1对于可拆解的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绒率按式(4)和式(5)计算。10.2.2对于难于拆解的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覆绒率按式(6)和式(7)计算。(1)
..(2)
·(3)
FZ/T 01033-2012
式中:
M(Mo)-
mo+me × 10°
×100%
mo ±ma × 106
×100%
mo+mao
干燥状态单位面积质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绒毛于燥质量,单位为克(g);
地纱干燥质量,单位为克(g);试样实际长度,单位为毫米(mm);试样实际宽度,单位为毫米(mm);干燥状态含绒率,%;
割绒绒毛干燥质量,单位为克(g);底布干燥质量,单位为克(g);干燥状态覆绒率,%。
10.3公定回潮率下单位面积质量、含绒率或覆绒量的计算10.3.1对于可拆解的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绒率按式(8)和式(9)计算。10.3.2
对于难于拆解的绒毛织物,覆绒量按式(10)计算。M =ma(1+R)支(1+R.) ×100
mro(1+R.)
ma(1+R,)+m(1+R,)×100%
m(1+R)
式中:
M——公定回潮率下单位面积质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mro
绒毛于燥质量,单位为克(g);绒毛纤维公定回潮率,%;
地纱干燥质量,单位为克(g);-地纱(底布)公定回潮率,%;
试样实际长度,单位为毫米(mm);试样实际宽度,单位为毫米(mm);公定回潮率下含绒率,%;
公定回潮率下覆绒量,%;
割绒绒毛于燥质量,单位为克(g)。(4)
(5)
(6)
·(8)
(10)
注:材料的公定回潮率按GB9994的规定,若织物中绒毛或地纱由几种成分的纤维材料构成,则其公定回潮率应按GB9994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10.4以每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11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试验是按本标准进行的;
样品描述;
取样方法、试样尺寸和数量;
环境温湿度条件、绒毛分离方法;如样品带有附着物,应注明是否是去除附着物后进行试验;试验结果;
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或试验中的异常现象。FZ/T01033—2012
FZ/T01033-2012-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线率的试验方法
155066224613
RMB:16.00
FZ/T01033-2U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
行业标准
绒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
含(覆)绒率的试验方法
FZ/T01033—201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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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0千字2013年4月第一版2013年4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24613定价16.00元替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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