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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94053-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94053-2017

中文名称:电子提花机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Electronic jacquard machin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8-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电子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机械>>59.120.30织机、织造机器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机械与器具>>W94织部机械与器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FZ/T 94053-2007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8-02-0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月敏、李雪清、李岱、张森林、董汉民、俞传奎、陈正华、王伯奇、岑涛、吴宝强、张智兴、宋赛赛、洪东、张增光、霍青峰、倪云珍、赵益民、曲刚

起草单位:浙江奇汇电子提花机有限公司、杭州五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浙江格罗斯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宋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5)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5)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提花机的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与各类织机配套织制各种提花织物的电子提花机。  


标准图片预览

FZ/T 94053-2017电子提花机
FZ/T 94053-2017电子提花机
FZ/T 94053-2017电子提花机
FZ/T 94053-2017电子提花机
FZ/T 94053-2017电子提花机

标准内容

ICS59.1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4053—2017
代替FZ/T94053—2007
电子提花机
Electronicjacquardmachine
2017-1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8-04-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FZ/T94053—2017
本标准代替FZ/T94053一2007,与FZ/T94053一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花型信息输人方式(见3.1.1,2007年版的4.1.1);增加了与织机的通信接口(见3.1.8);—一修改了适用织机的最高转速(见表1,2007年版的4.2.2);增加并细化了提花总针数范围(见表1);修改了花型存储容量(见表1,2007年版的4.2.6);修改并细化了最大负荷(见表1,2007年版的4.2.7);增加了开口动程变换的要求(见4.3);降低了轴承表面温升(见4.5.4,2007年版的5.6.4);降低了选针功率消耗(见4.7,2007年版的4.2.7);其他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奇汇电子提花机有限公司、杭州五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浙江格罗斯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宋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烟台恒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月敏、李雪清、李岱、张森林、董汉民、俞传奎、陈正华、王伯奇、岑涛、吴宝强、张智兴、宋赛赛、洪东、张增光、霍青峰、倪云珍、赵益民、曲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94053—2007。
1范围
电子提花机
FZ/T94053—2017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提花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与各类织机配套织制各种提花织物的电子提花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7111.14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7111.6
FZ/T90001
FZ/T90074
FZ/T90089.1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
范第6部分:织造机械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FZ/T90089.2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花型信息输人方式:USB及网络传输。花型控制机构方式:电子控制。针数的扩缩方式:在设计针数范围内采用模块式并接。回综型式:弹性回综。
开口型式:复动式或单动式全开梭口。选针方式:电子选针。
安装方式:上置式。
与织机的通信接口:并行接口、串行接口或CAN总线通讯接口。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表 1基本参数
适用织机工作宽度/mm
6~5000
FZ/T94053—2017
提花机最大负荷及适用织机
最高转速
选纬数/色
花型存储容量/MB
开口高度
表1(续)
提花总针数m/针
600m≤1536
1 53626886000m≤10000
10000最大负荷/N
最高转速(复动式)/(r/min)800
≥128(可扩充)
前后区开口高度应满足相应织造工艺的要求4.1.1
产品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接缝平齐、缝隙均勾一致,紧固件需经表面处理。4.1.2
表面经镀覆或化学处理的零件,色泽应一致,保护层不应有脱落或露底现象。4.1.3产品的涂装应符合FZ/T90074的规定。4.2
软件功能
具有花型数据与选针机构实时传送并监控功能,具有断电保护功能,断电时数据应能自动保存,重新开机时自动恢复前次的工作状态。支持停撬、纬密变化、空纬、起毛、转速变化等功能。具有中英文双语界面转换功能。具有工作单编辑功能,可以根据需要对工作单中的花型文件进行拼接、插人、删除操作,任意设定花型文件起始纬和终止纬及循环数。4.2.6具有花型编辑功能,应能根据需要对花型进行创建、修改等操作。4.3
开口动程变换
具有调节开口动程变化的功能和结构。4.4提花控制
提花控制运转应可靠、无错花,4.5
5传动系统
齿轮箱表面温升应不大于30℃。4.5.2产品运行时,齿轮箱不应有异常声响4.5.3
齿轮箱不应发生漏油现象。
4.5.4轴承表面温升应不大于25℃。4.6
6运转状况
各运动部件应运转灵活,无冲击及异常声响,提针动作准确无误。4.7选针功率消耗
单针平均选针功率消耗应不大于1.2W。4.8噪声
产品运转时,发射声压级噪声应不大于88dB(A)。4.9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罩壳应齐全,安装牢固并有安全警示标识。4.9.1
FZ/T94053—2017
4.9.2电气部分的保护联结电路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18.2.2的规定。4.9.3电气部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18.3的规定4.9.4
电气部分的耐压性能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18.4的规定。试验方法
检验方法
产品的涂装(4.1.3)按FZ/T90074的规定检测。5.1.2
齿轮箱(4.5.1)及轴承(4.5.4)表面温升用温度计在齿轮箱表面及轴承座外壳检测。5.1.3
选针功率消耗(4.7)用功率表检测噪声(4.8)按GB/T7111.1和GB/T7111.6的规定检测。电气部分的保护联结电路连续性(4.9.2)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检测。电气部分的绝缘性能(4.9.3)用兆欧表检测。电气部分的耐压性能(4.9.4)用耐压试验仪检测。其余项目用感官检测。
空车运载试验
试验条件
电源电压:(380土38)V、(220士22)V;频率:(50土0.5)Hz。环境温度:10℃35℃、相对湿度45%~85%将被测产品安装在配套专用的试验台上。试验转速按产品规格的适用织机最高转速进行。试验时间:产品经跑合后,连续运转4h,5.2.1.6
提花针数:总针数的50%。
检验项目
4.1~4.3、4.5~4.9。
FZ/T94053—2017
:工作负荷试验bZxz.net
试验条件
空车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原料: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料。5.3.1.3
试验转速:按织造工艺要求。
5.3.1.4试验循环:10000纬。
检验项目
本标准的4.4、4.5、4.7。
检验规则
组批及抽样方法
6.1.1组批
由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组成一批6.1.2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
在每批中随机按15%的比例抽样,如抽样不足1台时则抽取1台。6.1.2.2
型式检验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1~4.3、4.5、4.9。6.2.1.1
产品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制造厂质检部门开具的产品合格证。
型式试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地点
6.3判定规则
6.3.1出厂检验
FZ/T94053—2017
每台样品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如两台样品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两台样品检验结果均合格,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两台样品检验结果一台合格,一台不合格,充许重新抽取两台进行检验;如重新检验的两台样品检验结果均合格,判定整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一台或两台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3.2型式检验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6.4其他
使用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会同使用厂协商处理。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7.1标志
包装储运的图示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7.1.1
7.1.2产品铭牌符合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7.2包装
产品的包装符合FZ/T90001的规定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起吊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朝向安置,不得倾倒或改变方向。7.4购存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防腐蚀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机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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