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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54.2-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454.2-2004

中文名称: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Performance inspection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4-03-04

实施日期:2004-10-01

作废日期:2010-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77294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300危险品防护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9454-2009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21207

页数:16开, 页数:5, 字数:9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计划单号:20020342-Q-424

出版日期:2004-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4-03-04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

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GB 19454.2-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19454.2-200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4.1-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ISO1496-3:1995FreightContalnersSpecificationandTesting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54.2—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Performanceinspection
2004-03-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4-10-01实施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19454.2-2004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范围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GB19454.2—2004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454.1一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ISO 1496-3:1995Freight Contalners 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19454.1一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要求
4.1每个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和各项设备应在首次投人使用之前作检查和试验(首次检查和试验),其后每隔5年作检查和试验(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在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的中期点作中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检查和试验可在规定日期的3个月之内进行。按4.6规定有必要时应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可不考虑上次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时间。4.2便携式罐体的首次检查和试验应包括设计特性检查,应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便携式罐体及其配件做内部和外部检查以及压力试验。在便携式罐体投入使用之前,还应做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运转良好的试验。如果罐壳及其配件是分开做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做防漏试验。4.3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一般还包括液压试验。对于仅用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液化的毒性或腐蚀性物质以外的固态物质的罐体,液压试验可用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强1.5倍的压力下进行的适当压力试验取代,但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便携式罐体状况的程度。如果罐壳和设备是分开做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做防漏试验。4.42.5年中间定期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适当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便携式罐体及其配件做内部和外部检查、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运转良好的试验。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便携式罐体状况的程度。专用于装运一种物质的便携式罐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免除2.5年内部检查或用主管部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取代。4.5便携式罐体在4.1条要求的最近一次5年或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得装货和交运。但是,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前装货的便携式罐体可在该截止日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期内运输。另外,在以下情况下便携式罐体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和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运输:
a)卸空之后清洗之前,以便在重新装货之前进行下一次要求的试验或检查;1
GB19454.2--2004
b)除非主管部门另作批准,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期内,以便将危险货物送回做恰当处置或回收。运输单证中应提及这项免除。4.6当便携式罐体上可以看出有损坏或腐蚀部位或渗漏,或其他表明可能影响便携式罐体完整性的缺陷的状况时应做例外检查和试验。例外检查和试验的程度取决于便携式罐体的损坏或状况恶化程度。例外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4.4规定的2.5年检查和试验项目。4.7便携式罐体内部和外部检查应确保:a)对罐壳进行检查,查验有无剥蚀、腐蚀、刮伤、凹陷、变形、焊缝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便携式罐体不能安全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b)对管道、阀门、加热/冷却系统和垫圈进行检查,查验有无腐蚀部位、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便携式罐体不能安全装货、卸货或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出人孔盖紧固装置工作正常,出人孔盖或垫圈没有渗漏;c)
法兰连接或管口盖板上的螺栓或螺帽失缺的补上,松动的重新上紧;d)
所有紧急装置和阀门均无腐蚀、变形及任何可使之无法正常运作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关闭装置和自关闭断流阀应通过操作证明工作正常;如有衬里,按衬里制造厂商提供的标准加以检查;f)
便携式罐体上应有的标记明晰易辨并符合适用要求;便携式罐体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装置状况良好。h)
4.8如检查和试验内容之一是压力试验,试验压强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4.9在罐壳上进行的一切切割、喷烧或焊接作业应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参照罐壳制造所依据的压力容器规则加以批推。作业完成后应按原试验压强作压力试验。4.10如发现任何不安全状况的迹象,便携式罐体在修好并通过再次试验之前不得重新使用。4.11
便携式罐体的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表1性能试验要求
性能试验项目
撞击试验
压力试验
防漏试验
液压试验
5试验
5.1试验项目
性能试验要求
内装物无损失,便携式罐体无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变形。所有试样均无渗漏,便携式護体无任何变形,所有试样均无渗漏。
所有试样均无渗漏,便携式罐体无任何变形,便携式罐体性能试验项目见表1。5.2试验内容
5.2.1撞击试验
5.2.1.1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定义的便携式罐体,每种设计应有一个原型样品作撞击试验5.2.1.2试验设备及方法
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要求。5.2.1.3试验撞击力
原型便携式罐体应证明能在铁路运输的典型机械冲击持续时间内耐受不小于满载便携式罐体最大许可总质量4倍(4G)的撞击产生的力。2
5.2.2压力试验
5.2.2.1试验设备:气密压力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GB 19454.2—2004
5.2.2.2试验压力:试验压力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5.2.2.3试验方法:启动气密压力试验机,向罐内连续均匀施以压力,罐体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压5min。
5.2.3防漏试验
5.2.3.1试验设备:注水泵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5.2.3.2试验方法:启动注水泵,同罐内连续均匀加满水,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
5.2.4液压试验
5.2.4.1试验设备:液压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5.2.4.2试验压力:试验压力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5.2.4.3试验方法:启动液压试验机,向罐内连续均勾施以液压,同时打开排气阀,排除试验容器内残留气体,然后关闭排气阀。罐体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液压5min。检验规则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便携式罐体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检验。6.1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6.2性能检验的条件
便携式罐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首次投入使用之前;
b)投人使用之前;
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
d)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
例外检查和试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如果便携式罐体与其设计f
类型仅存在细微的差别,如外部尺寸稍微缩小等,可允许对此便携式罐体采用选择性试验;—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一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性能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性能检验。6.3判定规则
按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每项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断该项不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不合格批处理
不合格批中的便携式罐体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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