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2099-2022
中文名称: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项目分析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Justification methods for proposed 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PMMEL) of civil aircraf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实施日期:2023-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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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49.020航空器与航天器综合
中标分类号:航空、航天>>航空、航天综合>>V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佟宇、顾志武、陈勇、廉浩、王涛、叶群峰、阮宏泽、郑友石、钟科林、孙宝泉、许科龙、黄莎莎、刘维忠、杨永华、陈大禄、纪华东、焦妍琼、任海涛
起草单位: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5)
提出单位: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5)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项目分析的基本要求、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及应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的建议项目分析。本文件不适用中国民航规章所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
标准内容
ICS 49.020
CCS V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099—2022
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项目分析方法
Justification methods for proposed 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PMMEL) of civil aircraft
2022-12-30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2023-04-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佟宇、顾志武、陈勇、廉浩、王涛、叶群峰、阮宏泽、郑友石、钟科林、孙宝泉、许科龙、黄莎莎、刘维忠、杨永华、陈大禄、纪华东、焦妍琼、任海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项目分析的基本要求、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及应用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的建议项目分析,不适用于中国民航规章所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最低设备清单(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由飞机制造商制定的,在特定条件下飞机能够保持可接受安全水平且允许不工作的设备清单。
3.2 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MEL)
由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结合自身机队运行环境等因素制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工作并继续运行的设备清单。
3.3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roposed 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PMMEL)
由民用飞机制造商或运营人起草的,用于推荐主最低设备清单内容的文件。
3.4 继发故障(next critical failure)
飞机运行过程中,在带有主最低设备清单项目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下一个关联关键故障。
4 缩略语
AFM:飞机飞行手册(Aircraft Flight Manual)
CMP:构型维修程序(Configuration Maintenance Procedural)
MEL: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P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roposed 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5 基本要求
5.1 PMMEL中建议项目应为飞机上的系统、部件、设备或功能。
5.2 建议项目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不应导致较大失效状态(Ⅲ)及以上安全性后果。
5.3 以下情况不应作为建议项目:
a)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影响飞行或客舱机组执行应急程序的仪表、设备、系统或部件;
b)与AFM限制、延程运行的CMP或适航指令冲突的情况;
c)会过分增加机组人员工作负荷的情况。
5.4 飞机系统、部件、设备或功能的失效状态按严重程度分类如下:
a)无安全性影响:失效状态不影响飞机运行能力或不增加机组工作负担。
b)较小的失效状态(Ⅳ),包括:
1)不会明显降低飞机安全性,机组操作仍在能力范围内;
2)轻微降低安全裕度或功能能力;
3)轻微增加机组工作负担;
4)定量标准:每飞行小时平均概率高于1×10⁻⁵。
c)较大的失效状态(Ⅲ),包括:
1)降低飞机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情况的能力;
2)明显降低安全裕度或功能能力;
3)明显增加机组工作负担,可能导致机组或乘客不适甚至轻微伤害;
4)定量标准:每飞行小时平均概率低于1×10⁻⁷但高于1×10⁻⁵。
d)危险的失效状态(ⅡI),包括:
1)降低飞机或机组处理不利情况的能力;
2)极大降低安全裕度或功能能力;
3)过度工作负担导致机组不能准确或完全执行任务;
4)可能对部分乘员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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