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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T 192-2008

中文名称: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

标准类别:卫生行业标准(W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8-03-11

实施日期:2008-09-30

作废日期:202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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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WS 192-1999;被WS/T 192-2021代替;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24号

出版信息

页数:7

标准价格:0.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性氟骨症的诊断依据、临床表现及X线表现,并明确了轻度、中度、重度的分度标准,适用于地方性氟骨症的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治效果评估,是我国卫生行业关于氟骨症的重要诊断规范。

标准内容

ICS 11.020 C61 备案号:23365—2008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192—2008 代替WS192—1999 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endemic skeletal fluorosis 2008-03-11发布 2008-09-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46号),GB16396—1996《地方性氟骨症临床分度诊断》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标准将GB16396—1996与WS192—1999《氟骨症X线诊断》合并为一个标准。 WS192—1999《氟骨症X线诊断》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标准名称改为《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 2. 以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骨关节疼痛及运动功能障碍为主要诊断与分度指标; 3. 列出临床症状及体征,并增加X线表现; 4. 明确临床与X线均可用于诊断,但不一致时以X线结果为准; 5. 简化原分度内容,将3a、3b、3c、3d统一为重度; 6. 将“骨增多”改为“骨质硬化”,“骨减少”改为“骨质疏松和骨质软化”; 7. 增加鉴别诊断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起草单位:吉林省地方病第一防治研究所等。 主要起草人:黄长青、刘运起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性氟骨症的临床和X线诊断及分度原则。 适用于地方性氟骨症的诊断、病情普查、监测及防治效果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地方性氟骨症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居民因摄入过量氟化物引起的慢性代谢性骨病,主要表现为颈、腰及四肢大关节疼痛、运动功能障碍及骨关节X线异常。 2.2 四肢大关节 指肩、肘、腕、髋、膝、踝关节。 2.3 休息痛 指在非劳动或非运动状态下仍存在的关节疼痛。 3 诊断依据 3.1 流行病学史 出生或长期居住于地方性氟中毒病区。 3.2 临床表现 3.2.1 骨和关节疼痛 颈、腰及四肢大关节持续性休息痛,不受季节影响,可伴抽搐、麻木及晨僵。 3.2.2 运动功能障碍 (1)颈部活动受限:前屈、后伸及旋转受限。 (2)上肢活动受限:肘关节、肩关节活动受限,抬举困难。 (3)腰部活动受限:前屈、后伸及旋转受限,可伴脊柱变形。 (4)下肢活动受限:行走困难,严重者可出现畸形甚至瘫痪。 3.3 X线表现 可表现为骨质硬化、骨质疏松、骨质软化、骨转换异常、软组织骨化及关节退行性改变。 4 诊断原则 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体征及(或)X线检查结果进行诊断。 当临床与X线结果不一致时,以X线结果为准。 5 诊断及分度标准 5.1 临床分度 5.1.1 轻度 仅有颈、腰及四肢大关节疼痛,可伴晨僵、麻木等症状。 5.1.2 中度 除疼痛外伴关节运动功能障碍,生活及劳动能力下降。 5.1.3 重度 关节活动严重受限,肢体变形,生活能力显著下降或丧失,可出现瘫痪。 5.2 X线分度 5.2.1 轻度 骨小梁结构异常或轻度骨质改变,可见局部骨化或硬化带。 (后续X线分度内容见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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