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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T 79-2011

中文名称: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

标准类别:卫生行业标准(WS)

英文名称:Assessment for therapeutic efficacy on Kashin-Beck diseas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47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WS/T 79-1996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2-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郭雄、王治伦、邓佳云、徐刚要、夏传涛

起草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系地方病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提出单位: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临床治疗效果的判定原则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骨节病患者临床治疗的效果判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T79—1996《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WS/T79—1996废止。
本 标准与WS/T79—1996《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判定原则”;
———删除了原标准依据“自觉症状,畸形,关节功能,判定治愈、好转和无效”的辅助相关条目;
———删除了“对综合判定治疗效果者,如临床效果与X 线效果不相一致,以X 线效果为主”的判定原则;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指数评分”及评分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系地方病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雄、王治伦、邓佳云、徐刚要、夏传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T79—199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207 大骨节病诊断

标准内容

WS/T79—2011 ICS 11.020 C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 Assessment for therapeutic efficacy on Kashin-Beck disease 发布:2011-11-22 实施:2012-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临床治疗效果的判定原则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骨节病患者临床治疗效果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WS/T 207 大骨节病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3.1 干骺端(metaphysis) 骺板软骨下距临时钙化带及临时钙化带形成的软骨内成骨区。 3.2 骨端(distal end of phalanx) 干骺闭合前掌指(跖、趾)骨无骨端骨性关节面关节软骨下缘。 3.3 关节休息痛(arthralgia during nocturnal rest) 晚间卧床休息时一个或多个关节出现间歇性或持续性疼痛。 3.4 关节运动痛(arthralgia on walking) 步行或上下楼、上下坡时一个或多个关节出现间歇性或持续性疼痛。 3.5 晨僵(morning stiffness) 早晨睡醒后受累关节及周围肌肉出现发紧、僵硬、酸痛、活动不灵或受限。 3.6 最大步行距离(maximum distance walked) 因关节疼痛而停止步行前的最长距离。 3.7 下肢活动能力(activities of lower limb) 下肢主要关节(髋、膝、踝关节)的屈伸活动能力。 4 判定原则 根据WS/T 207诊断的大骨节病患者,经治疗后: 骨骺与干骺闭合前患者,根据治疗前后掌指骨X线征象变化判定治疗效果; 骨骺与干骺闭合后临床I度及以上患者,根据治疗前后关节功能障碍指数评分判定治疗效果。 5 判定 5.1 掌指骨X线征象 5.1.1 治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判定为治愈: a)干骺端原凹陷、硬化增宽征象消失,仅留部分生长障碍线,并出现新的平整先期钙化带; b)骨端原病变X线征象消失,骨性关节面恢复光滑平整。 5.1.2 有效 具备以下任一项判定为有效: a)干骺端凹陷变浅,或硬化增宽变窄、密度减低; b)骨端原模糊不整处出现硬化,或凹陷变小变浅、密度减低,或缺损处出现致密阴影,或囊样变缩小或边缘硬化并出现致密阴影。 5.1.3 无效 具备以下任一项判定为无效: a)干骺端凹陷加深加宽或硬化增宽密度增高,且治疗1年后持续存在; b)原正常骨端在治疗2年后出现病变,或原病变持续加重; c)干骺端改变治疗1年后及/或骨端改变治疗2年后无变化。 5.2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评分 5.2.1 显效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综合评分改善率≥70%。 5.2.2 有效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综合评分改善率≥30%且<70%。 5.2.3 无效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综合评分改善率<3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关节功能障碍指数评分方法 A.1 评分标准包括关节休息痛、关节运动痛、晨僵、最大步行距离及下肢活动能力,各项按0~2分评分。 A.2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综合评分之和计算方法: 关节功能障碍指数综合评分之和 = 关节休息痛得分 + 关节运动痛得分 + 晨僵得分 + 最大步行距离得分 + 下肢活动能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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