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485.1-2021
中文名称: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所属省份: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8-12
实施日期:2021-09-1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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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20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薛红伟、李明、校智慧、张小丽、崔省安、张谷庆、张攀峰。
起草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兵器工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保障性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准备、检验实施、问题整改、出具报告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重大活动中涉及的工业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在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本文档为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1485.1-2021《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规范 第1部分:总则》。该标准规定了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时,对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保障性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准备、实施、问题整改、报告出具及档案管理。适用于相关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及管理部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20.20
CCS A0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 1485.1—2021
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规范
第1部分:总则
Specification for guaranteed test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for major events—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2021-08-12发布
2021-09-12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61/T 1485—2021《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规范》的第1部分。DB61/T 1485—202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锅炉;
——第3部分: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4部分:工业管道;
——第5部分:电梯;
——第6部分:起重机械;
——第7部分:客运索道;
——第8部分:大型游乐设施;
——第9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陕西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兵器工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红伟、李明、校智慧、张小丽、崔省安、张谷庆、张攀峰。
本文件由陕西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电话:029-85418320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J24栋三楼
邮编:71004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保障性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准备、检验实施、问题整改、出具报告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重大活动中涉及的工业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在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活动 major events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赛事等活动。
3.2
保障性检验 guaranteed testing
在重大活动前对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在法定检验合格基础上,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授权部门的要求,对其安全性能等进行确认性、补充性的技术检验活动。
3.3
授权部门 authorization department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4
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 guaranteed special equipment
授权部门确定的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特种设备。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保障性检验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授权部门的要求。
4.1.2 保障性检验不能代替法定检验。
4.2 检验机构
4.2.1 从事保障性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资质;
——经授权部门授权。
4.2.2 保障性检验应至少由两名检验人员进行。从事保障性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人员资格;
——从事相应项目检验工作五年以上,且未出现过检验责任事故;
——检验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应具有检验师资格;
——经授权部门审核通过。
4.3 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4.3.1 应指定保障性检验的配合人员。
4.3.2 从事保障性检验的配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配合人员的数量、能力应满足现场检验工作的需求。
4.4 生产单位
应为保障性检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 检验准备
5.1 检验机构应根据授权部门下达的保障性检验任务,制定检验方案并报授权部门备案。检验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验范围、时间安排、组织机构、实施方法、检验要求。
5.2 保障性检验实施前,使用单位应按照TSG 08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3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确保现场条件满足检验工作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6 检验实施
6.1 资料审查
6.1.1 检验人员在开始检验前,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自行检查记录、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符合TSG 08—2017中2.6.1和2.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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