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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624-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624-1997

中文名称: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shelter lifting mechanism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7-06-17

实施日期:1997-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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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L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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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页

标准价格: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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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2355
SJ20624-97
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fting devices of military shelter1997-06-17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Jifling devices of mililary sheller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624-97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方舱手动机械式升降机构(以下简称升降机构)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升降机构的设计、生产和验收。2引用文件
GB 191—90
GJB 150.3—86
GJB 150.4—86
GIB150.9—86
GJB 150.11-86
GJB 367. 5--87
GIB 2093—94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实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军用方舱用试验方法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材料
升降机构所用的材料应其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台相应标准的规定。
3.3设计与结构
3.3.1转动系统
应采用具有自锁功能的传动系统。3.3.2承载能
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每套4只),每只升降机构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该方舱额定总重墩的二分之一。
3.3.3升降行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7-06-17发布1997-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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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20624-97
高度为1800mm以上(含1800mm)的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升降行程不少于1450mm高度为2100mm以上(含2100mm)的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升降行程不少于1650mm。3.3.4升降机构手柄操作力
每只非降机构手柄操作力不大于80N。3.3.5起升时问
高度为2100mm以下的方舱所用升降机构达到本规范3.3.3条规定行程时,起升时间不得超过10min,高度为2100mm以上(含2100mm)的方舱所用升降机构达到本规范3.3.3条规定的行程时,起升时间不得超过12min。3.3.6抗风力
用升降机构将具有最大总重量的方舱升起至最大高度时,应能承受平稳风速17m/s(阵风25m/s)的风载荷,升降构啦无久变形或摄坏。3.3.7工作稳定性
升降机构工作时,传动系统应润滑良好,灵活可靠,升降平稳连续,不充许出现下滞、下滑和跳动现象,
3.4维修性
升降机构中的易损件和常拆件应拆装方便,在维修中常拆装的紧固件、零部件一般应采用手动或通用I具即可维修。
3.5互换性
型号和规格相同的升降机构应能互换,升降机构中规格相同的零、部件应能互换。3.6安全性
3.6.1工作状态
方舱装载至最大总重量,升降机构工,上升或下降至任意位置,手柄停止转动后,方舱不得产生下滑现象。
3.6.2运输状态
舱体携带升降机构运输时,升降机构应能可靠固定。3.7环境杀件
升降机构在下列环境中不应出现永久变形、使用不灵活、润滑油失效、锈蚀和镀层脱落等现象。
3.7.1高温和低温
a,工作温度:=45~55℃;
b.储存温度:-50~70℃。
3.7.2湿热
升降机构应能承受度60士5,相对湿度95%周期性恶劣环境,3.7.3盐雾
升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防盐雾腐蚀能力。3.8重量
升降机构的重量应符合该产品规范的规定3.9外观质量
3.9.1金屑零件不应有腐蚀,链涂层脱落现象。3.9.2活动件应灵活无卡滞
3.9.3机加工件应无毛刺、飞边。SJ20624—97
3.9.4焊接件的爆接质量应附合图样规定。3.9.5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4.1.1合格赛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台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在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 检验条件
.3.1坏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应在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地面为坚实、平坦的地面。4.3.2检验设备,仪器及仪表
检验用的设备、仪器及仪表应有合格证并在定期检验的有效期内,其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标准中未作规定,其精度不低于试验参数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鉴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4.4.1检验项目及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的规定。4.4.2受检数量
受检产品数量不少于一台方舱所需的数量(4只)。4.4.3含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自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含格的项自进行分析,找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的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A.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提供合格认证。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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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转动系统
承载能力
升降行程
升降机构手柄操作力
起升时间
抗风力
工作稳定性
维修性
互换性
安全性
高温和低温
外质量
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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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一致性检验
注:表中符号“○\为要求做的检验项目。4.5.1检验分组
质最--致性检验分为 A,B、C兰组。4.5.2A组检验
4.5.2.1检验项目及顺序
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按表1 规定。4.5.2.2抽样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验批产品百分之百进行A组检验,4.5.2.3合格判据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中第3章和第5章中A组检验顶月要求时,则判为A组检验合格。4.5.2.4重新检验Www.bzxZ.net
A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制方应对该产品予以返修,纠正其缺陷,均重新提交检验。者仍不合格,则判A组检验不合格。4.5.3B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及顺序
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按表1规定。4.5.3.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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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在A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按4%抽样,但不少于一套(4只)。4.5.3.3合格判据
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第3章中B组检验项口规定时,则判为B组检验台格。4.5.3.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产品,承制方应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B组检验不合格。4.5.4C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厚接表1规定品4.5.4.2抽样方案
在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按4%拍样,但数量不少于一套(4只)。4.5.4.3合格判据
在进行C组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则判为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判已组捡验不台格。4.5.4.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山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单莅,在香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罩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划样品数量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检验。
若董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4.5样品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变付。4.5.4.6检验问期
C组检验阁期接下列情况进行。
a.产品累计生产1000只以上;
b,结将、材料、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吋4.6包装检验
4,6,1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包装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按表1规定。4.6.2抽样方案
对每批产品百分之百进行包装检验。4.6.3合格判据
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时,则判包装检验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4.6.4不合格处理
如果产品未通过包装检验,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新进行包装,并新检验,直至合格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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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检验方法
4.7.1 材料
按3.2条规定进行检查。
4.7.2 设计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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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升降机构安装在具有最大总质量的方舱之上,接下列方法进行检验。4.7.2. 1 传动系统
用目测和手工操作方法检验传动系统功能。4.7.2.2承载能力
按GJB2093中第506条规定进行。4.7.2.3开降行程
按规定的速度勾速从最低点开始起升,直至升到规定的位置,测量行程高度。4.7.2.4升降机构手柄操作力
方舱置于最低位置,将力矩板手一端固定在升降机构手柄上,然后匀速起升,在起升全过程中记录指示盘读数。
4.7.2.5 起升时间
方舱置于最低位置,按设计规定的人数同时操作,手柄转速不得低于25t/min。用计时表计时,直至升到规位叠,记录所需时间。4.7.2.6抗风力
按GJB2093中第209条规定执行。4.7.2.7工作稳定性
按GJB2093中第506条规定执行。4.7.3维修性
按3.4茶规定进行检查。
4.7.4互换性
将型号和规格相同的升降机构中可拆卸的零部件任意配套组合,均应配合良好,安装方便。
4.7.5安全性
按GJB2093中第506条规定执行。4.7.6环境条件
4.7.6.1高温和低温
按GJB150.3和GJB150.4规定执行。试验后的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4.7.6.2热
按GIB150.9规定执行。试验后的检验项月由产品规范规定。4.7.6.3盐雾
按GJB150.11规定执行。试验后的检验项日由产品规范规定。4.7.7重量
用相应的标惟衡器称产品重量。4.7.8外观质量
用目或手动等方法检查产品外观质量。4.7.9包装检验方法
4.7.9.1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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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目测的方法检查产品包装的完好性。4.7.9.2装箱
用目测或简单工具检查产品装箱质量。5交货准备
5.1封存与包装
产品完成后,应将表面擦洗干净。有关部位涂润滑脂和防锈油,采用简易防潮包装。5.2装箱
包装好的产品可装入花格木箱内待运输,本箱的尺寸应根据升降机构的长、宽及装箱数量而定。木箱内表面及包装好的产品应铺垫防振动防碰撞的缓冲材料。木箱制造质量应符合GJB367.5中有关规定。
5.3运输与贮存
装箱后的产品可用一般运输工具运输。产品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严禁与化学物品接触。5.4标志
除另有规定外,其余按GB191中有关规定。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规范由国营第七○五厂负贵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车凤英、刘薇、吴秋菊。计划项目代号:B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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