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528-199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食用油和脂肪、含油种子>>67.200.10动物和植物的脂肪和油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14油脂加工与制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5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5-11-0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归口单位: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包括真空烘箱法,空气烘箱法,电热板法。本标准适用于植物油脂。 GB/T 5528-1995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5528-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5528-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andVolatilematter in vegetableoil and fatGB/T5528-1995
代替GB5528-8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包括真空烘箱法,空气烘箱法,电热板法。
真实烘箱法是基准法,适用于不干性油、半干性油和干性油;空气烘箱法适用于不干性油;电热板法是快速测定法。本标准适用于植物油脂。
2原理
在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对试样进行干燥,使水分和可挥发物质挥发出去,干燥前、后的重量差即为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含量。3引用标准
GB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4仪器、试剂
4.1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2真空烘箱:恒温土1℃。
4.3减压装置:由真空泵(抽气量10L/min)、干燥瓶(内装无水氯化钙)、玻璃三通组成。
4.4空气烘箱:恒温土1℃。
4.5电热板:平板型或槽型、恒温土2.0℃。4.6干燥器:Φ300mm(内装无水高氯酸镁)。4.7称样血:铝质(直径50mm,高20mm)或100mL烧杯。4.8干燥剂:无水高氯酸鲜(化学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1-01实施
GB/T5528-1995
5试样制备
5.1取样、分样:按GB5524执行。5.2试样:按GB/T15687执行。
6测定
6.1真空烧箱法(基准法)
6.1.1在已恒重的称样皿(4.7)中(m)称取当即摇匀的5g试样(m),准确到0.001g。
6.1.2把试样放入75土1℃的真空烧箱(4.2)中,旋紧箱门的旋钮。6.1。3开动减压装置(4.3)的真空泵,使真实烘箱中的真空压力达到13.3KPa(100mmHg)时需再旋紧箱门,然后开始记时,烘干1h。烘干过程中,真、空压力保持在12.0~13.3kPa(90~100mmHg)之间。6.1.4真空烘干结束后,旋松真空烘箱门上的所有旋钮,小心地旋动玻璃三通,让空气缓缓地通过干燥瓶进入真空烘箱中(约5min),使箱内真空压力缓慢地恢复到常压。恢复压力时,应避免试样从称样血中溅出。6.1.5取出试样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30min以上),称量烘后的重量(m2),准确到0.001g。6.1.6重复6.1.2~6.1.5进行复烘,复烘时间为30min,直到前后两次重量差值小于0.001g为止。
6.2空气烘箱法
6.2.1在已恒重的称样血(4.7)中(m)称取当即摇匀的10g试样m,准确到0.01g。
6.2.2把试样放入103土2℃的烘箱(4.4)中,烘干60min。6.2.3取出称样血,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30min以上),称量烘后重量(m2),准确到0.001g。6.2.4重复6.2.2~6.2.3进行复烘,复烘时间为30min,直到前后两次重量差值小于0.002g为止。如果后一次重量大于前一次重量,以前一次重量为准。6.3电热板法(快速法)
6.3.1在一个100mL烧杯中注入约20g试样,插入温度计,放在电热板(4.5)上,调节电热板温度使油温达到并保持在103土2℃范围内。6.3.2在两个已恒重带有玻璃棒的100mL烧杯(4.7)中(m)称取当即摇匀的约20g试样(m),准确到0.001g。6.3.3把试样放在103土2℃的电热板上,烘干20min,烘干过程中用玻璃棒缓缓搅拌。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1-01实施
GB/T5528-1995
6.3.4把烘干后试样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约1h),称量烘后重量(m2)准确到0.001g。7结果计算
7.1按下式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含量:ml-m2×100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式中:m烘干前称血和试样重量,g;m2—烘干后称样血和试样重量,g;mo称样血重量,g。
7.2取符合重复性要求的双实验结果加以平均,以平均值表示试样的水分及挥发物的含量。
7.3测定结果应注明所采用的测定方法7.4重复性:同一实验室,同时或连续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超过0.0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承襄。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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