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83仓储设备、装卸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5-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瑞平、李善为、彭兴华
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桂林包装机械厂
提出单位: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的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可热封复合薄膜及单膜作为裹包材料,裹包块状固体物料,包装呈枕型的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 JB/T 7544.2-1994 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 技术条件 JB/T7544.2-1994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7544.2-94 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技术条件 1994-12-09 发布 1995-10-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以下简称裹包机)的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可热封复合薄膜及单膜作为裹包材料,裹包块状固体物料,包装呈枕型的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7311 塑料薄膜包装袋热合强度测定方法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50011 型号编制
ZBY28004 裹包机的型号编制应符合GB7311的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裹包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裹包机的裹包速度应能无级调节,裹包尺寸范围应达到设计要求。裹包机的可用度不得小于95%。
3.3 在正常条件使用下,裹包机至第一次大修前的使用时间不得少于7000小时。
3.4 裹包成品袋及其封口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于色标定位的包装袋,其切断位置与预定位置的误差不大于±3mm;封口处应平整、牢固、压纹清晰,不得有灼化和压穿现象;
b. 纵封和横封封口强度应不小于5.9N/15mm;
c. 成品袋封口部位不应出现漏气现象,无气密性要求除外。
3.5 裹包机应运转平稳,运动零部件无卡阻现象,动作灵活、协调、准确,控制操作机构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节。
3.6 用于包装食品或药品的裹包机,与裹包物料及包装材料接触部分应采用不锈无毒及化学性能稳定的材料制成,并应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
3.7 裹包机电气控制应安全、可靠,带电部件与机体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机器还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措施,在主接地端子和绝缘破坏可能带电的任何金属零件之间电阻不应大于0.1Ω。
3.8 裹包机空运转噪声应不大于80dB(A)。
3.9 裹包机的零部件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装配,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3.10 裹包机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外露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明显凹凸不平等缺陷,并应作防锈蚀处理;
b. 电镀件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得有起泡、起层等现象;
c. 表面涂漆质量应符合ZBJ50011的规定,漆层光泽度不小于75%;
d. 各门、盖、罩等配合缝隙应均匀。
3.11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用户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不包括易损件)。
4 试验方法
4.1 每台裹包机均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1小时。运转时应从低速至高速依次进行,在最高速度时,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并应符合3.6、3.9条要求。
4.2 在裹包机正常工作条件下,分别测试裹包机的最大和最小裹包速度。在连续试验裹包成品中(允许不包实物),每隔1分钟抽样一次,每次抽样1分钟,各进行3次,并分别计算其平均值,应达到3.2条相应要求。
4.3 分别调整成型器及其他相应调节机构,裹包尺寸范围应能达到3.2条相应要求。
4.4 裹包成品袋及其封口质量合格率试验:
4.4.1 在裹包机正常工作速度下,从连续裹包成品中(允许不包实物),等间隔断续抽样120袋,抽样分4次进行,每次连续抽样30袋。最后将抽取的样品任意分成4组。
4.4.2 取试样中任意一组,测量切口位置,应符合3.4a条规定,并统计合格品数。
4.4.3 取试样中任意一组,目测袋的封口质量,应符合3.4b条规定,并统计合格品数。
4.4.4 取试样中任意一组,每个袋在任意封口部位截取试样1条,取样方向及尺寸按ZBY28004中3.1及3.2条进行,并按ZBY28004中第4章规定进行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4c条规定,并统计合格品数。
4.4.5 取试样中任意一组,分别将每袋置于水中,用手挤压,袋内空气不从封口处排出即为合格(其他处除外),并统计合格品数。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裹包机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3、3.4、3.5、3.6、3.9条。
5.2 型式检验:
5.2.1 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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