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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554-1998

中文名称: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Light distribution performance of automobile and trailer rear fog lamp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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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车 挂车 雾灯 配光 性能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中标分类号: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11554-1989;被GB 11554-2008代替

采标情况:EQV ECE No.38:199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586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7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9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8-1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 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

标准内容

GB11554—1998 前言 本标准参照ECE No.38 1992年版本(E/ECE/324E/ECETRANS/505 Rev.1/Add.37/A-men. 27 Sep.1992)和EEC指令(77/538/EEC Announced on Jun.28 1977)对GB/T 11554—89进行了修订。在主要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本标准与上述法规等同,同时增列了灯座的要求(ECE版本无此内容)。 本标准与前版GB/T11554—89主要改变情况如下: a) 前版参照ECE No.38 1978年版本制定; b) 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 c) 列入灯座要求,以确保使用互换性; d)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54—89废止。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为周国坪。首次发布于1989年8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M、N、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后雾灯。英文名称为: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ar fo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考虑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GB 15766.1—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 IEC Publication 61-2 灯头和灯座及其互换和稳定性控制量规 3 定义 3.1 后雾灯: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为使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发现而安装在车辆尾部,光度比后位灯更强的红色信号灯。 3.2 基准轴线:由制造者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3 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 3.4 视表面:特定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 3.5 单灯:一种装置或装置部件,具有单一功能、一个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及一个或多个光源。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要求。 4.1.2 后雾灯应经受23±5℃环境条件下,以规定灯泡的试验电压预热20分钟后连续工作1小时,试验后灯具不得出现明显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应检查功率是否符合GB15766.1规定的平均功率,如不符合,应调整电压后进行试验。 4.1.3 后雾灯的光色及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检查色度特性时应使用相当于GB/T3978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2856K),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应在试验电压下测量。 4.2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灯泡及灯座 4.2.1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功率及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 4.2.2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所用灯泡类型应符合GB15766.1规定。 4.2.3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灯座应符合IEC Publication 61-2规定。 4.3 配光要求 4.3.1 在规定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发光强度应满足: 4.3.1.1 通过基准轴的水平H-H线和垂直V-V线上,基准轴上下5°、左右10°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为150cd。 4.3.1.2 在上述区域内若目视检查发光强度有明显陡变,除检查H-H线和V-V线外,还应检查其他部分发光强度,最小值为75cd。 4.3.1.3 所有可见方向上发光强度最大值为300cd。 4.3.2 对单灯配备多个光源时,任一光源失效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要求,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得超过最大值。 4.3.3 在基准轴观察方向上的视强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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