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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54-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554-1998

中文名称: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Light distribution performance of automobile and trailer rear fog lamp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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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挂车 雾灯 配光 性能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中标分类号: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11554-1989;被GB 11554-2008代替

采标情况:EQV ECE No.38:199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586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7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9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8-1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所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 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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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1554—1998
本标准是参照ECENo.38的92年版本(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37/A-men.27 Sep.1992)和 EEC 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28 1977)对 GB/T 11554—89 进行修订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本标准增列了灯座的要求(上述ECE版本无此内容)。本标准与前版(GB/T1155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a)前版是参照ECENo.38法规78年版本制定的;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c)列入灯座的要求,以确保使用的互换性;d)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1554--89自行废止。本标推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1989年8月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rear fo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手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2引用标准
GB11554-1998
代替GB/T11554—89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IECPublication61-2灯头和灯座及其互换和稳定性控制量规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后雾灯
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有碍可见度的情况下,为使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发现,安装在车辆尾部,光度比后位灯更强的红色信号灯。3.2基推轴线
由制造者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推方向(H0°,V=0°)。
3.3基准中心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3.4视表面
指在特定的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3.5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4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0-19批准1999-10-01实施
GB11554-1998
4.1.2后雾灯应经受在23士5℃的环境条件下,以灯具规定使用灯泡的试验电压预热20min之后,并连续工作1h,试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的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对于上述试验电压,应检查在此电压下的功率,是否为GB15766.1规定的该灯泡的平均功率(即不带允差),若不符合应调整在该功率的电压下进行试验。4.1.3后雾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规定。检查色度特性的色度坐标应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856K)。但对于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其色度坐标在试验电压下测量。4.2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灯泡及其灯座4.2.1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其功率等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4.2.2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使用的灯泡类型应符合GB15766.1的规定。4.2.3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灯座应符合IECPublication61-2的规定。4.3配光要求
4.3.1在下述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规定:4.3.1.1通过基准轴的水平H-H线和垂直V-V线上,在基准轴上、下5°和左、右10°之间(见图1),其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50cd,
4.3.1.2在图1中的菱形区域内,如果目视检查,发光强度有明显的陡变,则除检查H-H线和V-V线上是否达到上述规定外,还应检查图中的其余部分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75cd;4.3.1.3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cd。4.3.2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出发光强度最大限值。4.3.3在基准轴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应不大于140cm2。5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5.2配光测试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对于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一般应在13.5或28.0V进行测试。5.2.2对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应采用标准灯泡,并在GB15766.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试。5.3配光测试前,应将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或灯泡以测试时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5.4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使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5.6在测量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应保证角度偏差不大于15°。5.7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由制造者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5.8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试260
GB 115541998
5.8.1对于使用非灯泡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检测机构可从制造者获得此种灯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者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检测。5.8.2对于使用灯泡更换式的:.当灯具配备的批量生产的白炽丝灯泡,在13.5或28.0V时,其产生的发光强度应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和最小限值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GB15766.1所选定该类型灯泡光通量偏差适当提高。另外,测试时允许轮流在每一灯泡位子上,使用该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之。6检验规则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注:标准灯泡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检测机构确认,并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产品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我国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1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者,则被认为是不同型式: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d)使用灯泡的类型;
e)若是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其结构、灯丝形状等。6.2型式检验
6.2.1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6.2.2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H一0°,V一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b)样灯两只(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含灯泡)。6.2.3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6.2.4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6.3产品的一致性检验
6.3.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批量产品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6.3.2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3.3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但其中4.3.1.1要求图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80%。6.3.4随机抽取样灯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上述6.3.2的规定。配光测量应符合6.3.3的规定若不符合则再随机抽取样灯五只,应至少有四只完全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否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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