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518-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6518-1996
中文名称: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6-09-09
实施日期:1997-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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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314127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200文娱活动设备
中标分类号: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计算机>>L66受计算机控制的器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4078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5, 字数:22千字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0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9-0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电子工业部电视电声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键盘式电子琴音乐性能的主观评价,其内容包括音乐功能评价、音质评价、手感和外观评价三个部分。 GB/T 16518-1996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规范 GB/T16518-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518—1996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ssessment formusicalperformance on electronic organ1996-09-09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5-01实施
GB/T16518—1996
目前国内外尚无有关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的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将为国内电子琴生产、检测单位以及用户提供有效的、正确的音乐性能评价方法,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我国电子琴产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打入国际市评均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标准制定的水平首先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在的技术水平,既允许有提高的过程,又明确提高方向,以达到技术先进、生产可能和经济合理。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声学与视听设备标委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子工业部电视电声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学
范宝元等同志。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ssessment for musicalperformance on electronic organGB/T16518—1996
本标准适用于键盘式电子琴音乐性能的主观评价,其内容包括音乐功能评价、音质评价、手感和外观评价三个部分。
音乐功能评价和音质评价应在试听室内进行,对于手感和外观评价的声学环境条件不作硬性规定。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3785—83
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收音机、录音机听音试验
GB9375—88
9扬声器听音试验
GB12058—89
GB12105—-89
GB12107—89
3分组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键盘乐器键宽尺寸系列
产品分类按GB12105规定,音乐性能评价分为四组,具体分组见表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09批准1997-05-01实施
4听音条件
GB/T16518—1996
电子琴的音乐功能和音质评价应在试听室内进行。对于落地式电子琴也可以在符合一定声学性能要求的录音棚内进行,当有争议时仍在试听室内进行。4.1试听室
4.1.1试听室尺寸
见表2,其中的推荐值为GB12058中的推荐尺寸。表2试听尺寸的推荐值和允许范围推荐值
体积,m
高,m
宽,m
长,m
充许范围
60~150
电子琴用试听室的尺寸可以适当加大,但最好不超过允许范围的上限,试听室高、宽、长之间尺寸比应避免整数倍关系。对于现有不符合上述尺寸的试听室,应满足4.1.2~4.1.6规定的技术要求。4.1.2混响时间
250Hz4000Hz之间,试听室听音区内各点混响时间T60的平均值应在0.3s~0.6s范围内,最好为(0.4土0.05)s,同时T60在各点频率(包括4000Hz以上)的测量值偏离平均值不应大于25%。在250Hz以下,允许T60偏离上述平均值25%以上,但不应超过0.8s。4.1.3试听室内声频响曲线应尽量平滑,且无明显染色声。在可闻频率范围内,室内不应有任何异常共鸣声和颤动回声。
4.1.4空场(无评价人员)时,在试听室的听音区测得本底噪声应小于35dB(A计权,慢档)。4.1.5环境条件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压:86kPa~106kPa。
注:若试验用仪器设备不受影响,评价人员无不舒适感觉时,环境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当有争议时,仍以4.1.5条规定为准。
4.1.6室内灯光、色彩、座椅等应使评价人员感觉舒适。4.2样琴的放置位置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演奏时,便携式电子琴离地面(指白键离地面)的高度一般在1.1m~1.2m范围内,便携式电子琴也可在标准立架上演奏。落地式电子琴以自身高度为准。进行音乐功能及音质评价时,被评样琴在试听室内离地面后墙和侧墙的距离应大于1.5m,一般处在房间的中心轴线附近(见图1)。落地式电子琴其扬声器辐射面的参考轴一般应指向评价人员听音区(见图1)的中央。对于外接声器系统,扬声器的安放方式同GB9375—88中2.2.2的规定。音乐功能及音质评价时,被评样琴必须置于透声幕布后面(见图1)。幕布应是透声性能好且不透光的,在8000Hz以下的频率范围内,声传输损失小于1dB(测量声传输损失时,扬声器与传声器相距2m,幕布置于中间位置)。
4.3评价人员的位置
进行音乐功能及音质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坐在图1规定的听音区内,最近的评价人员离被评样琴的距离约1.5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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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价人员距侧墙至少0.6m,距后墙至少1m。评价人员之间的间隔至少0.6m。试听室内评价人员的座位安排应使前后排位置错开,以免影响试听效果。评价人员的座椅应是软椅,并且座椅靠背应不高于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托点!
计人员
图1试听室内样琴区和评价人员听音区的平面示意图5评价人员和演奏员应具备的条件5.1评价人员
电子琴音乐功能及音质评价人员,应是熟悉电子乐器的专业音乐工作者和具备一定音乐知识的有关科技人员。
评价人员在125Hz~8000Hz的频率范围内,听力级应符合GB4854的要求,低于20dBHL,且两耳的听力曲线基本一致。虽然不需要把听力损伤超过上述范围的人员排除在外,但他们的评价结果应分别进行分析,看是否与正常听力人员的数据吻合,以决定取舍电子琴手感和外观评价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乐理知识和演奏技能,特别是乐器感官评价方面的能力。
正式评价时,评价人员至少5人,人数较多时可分组进行,要求各评价人员独立给出评价意见。在人员的组成中还应考虑专业面和年龄的分布。5.2演奏员
要求演奏员具有一定的演奏能力,并且熟悉被演奏样琴的功能。6评价内容与要求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包括音乐功能评价、音质评价、手感和外观评价三个部分。具体要求见表3表4、表5。bZxz.net
演奏要求
中速弹奏样琴全音域音阶、半
音阶和各调音阶
分别演奏样琴的全部节奏
按下低音键
按样琴规定的单指和弦演奏方
法,演奏样琴所具备的和弦
按多指和弦演奏方法演奏各种
按下琶音键
脚踩低音键
脚踩音量踏板
分别检查余音颤音、存储等附
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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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功能评价
评价要求
音程关系的准确性,各键发音
声级是否均勾
各种节与所标名称是否相
符,打击乐配置是否合理、丰
富,音量、速度调节是否适宜
低音进行是否与节奏相符
单指和弦是否完备,和弦结构
是否正确,与节奏是否相符
演奏效果与所按多指及节奏是
否相符
琶音演奏的和弦结构是否正
确,与节奏、低音和弦是否相符演奏效果与所标功能是否相符
能否充分表现渐强、渐弱的变
功能是否合理,效果与所标性
能是否相符
(1)关闭其他功能键;
(2)必要时可重复几次
(1)关闭其他功能键;
(2)必要时可重复几次
和单指
弦多指
加脚控低音
功附加效果
综合性能
演奏要求
用各种音色演奏乐曲片断,并
在全音域内中速弹奏音阶
按样琴规定的单指和弦演奏方
法,演奏样琴所具备的和弦
按音乐功能评价中演奏要求演
用自动伴奏系统的全部功能演
奏乐曲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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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音质评价
评价要求
评价样琴各种音色的效果和模
拟所标乐器声的真实程度
评价自动伴奏系统中节奏、低
音和弦和琶音的音质效果
评价脚控低音和附加效果的音
评价样琴演奏的整体音乐效
果、协和程度和音质总印象并
检查样琴的本底噪声及机震
表5手感和外观评价
外观设计
7评价原则
演奏要求
评价人员亲自弹奏样琴琴键和拨动各功能键钮、开关等
评价人员亲自弹奏、触摸
(1)乐曲片断不超过半分钟;
(2)关闭其他功能键。
(1)关闭其他功能键
(2)必要时可重复几次
(1)关闭其他功能键;
(2)必要时可重复几次
(1)乐曲片断应包括多种音色;
(2)乐曲片断演奏时间不超过
评价要求
考察样琴琴键和各功能键钮开关等操作是否灵敏舒适,有无弹触噪声考察各功能控制键钮开关等的布置是否符合演奏规律的要求
本标准采用绝对评价法。在评价样琴的音乐功能及音质时,要求评价人员根据记忆中的原声或理想声以及其音乐艺术的表现功能来评价电子琴。对样琴的手感和外观的评价,要求评价人员根据个人的经验,亲自弹奏、触摸和外观审评等凭感官方式评价电子琴。为了某种特殊自的,也可使用相对比较法,方法是将被评琴与参考样琴相互比较评判。参考样琴是比较评价的依据,选择应十分慎重。最好是同类被评琴的中等水平的琴。为了某种目的,也可采用优质6
琴作为参考样琴。
8评定尺度与评分方法
8.1评定尺度
GB/T16518—1996
在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中,要求评价人员按0~10的尺度对电子琴的各项评价内容给出评价结果。0表示最坏的质量,10表示最理想的质量,把0和10看作是评定尺度的两个极限标志,实际评价时不使用0和10,评分最小间隔为0.5。另外沿着评定尺度附以言词说明“优、良、中、差、劣”(或换成其他语言),这将帮助评价人员对电子琴的音乐性能质量进行评分。评定尺度表示如图2所示。1
评定尺度
8.2评分方法
正式评价中,要求评价人员对每一台样琴的各项评价内容(见表1),按图2的评定尺度逐项进行记分。然后由评委会汇总进行平均和适当的加权处理,最后得出该样琴音乐性能评价总得分(见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和表A4)。
有关各项加权系数,将根据各类电子琴音乐性能的不同要求分别予以确定。9评价程序
9.1预备工作
首先将样琴按表1分组,经开机预热(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正式评价。正式评价前,评价人员和演奏员必须明确评价目的、方法和要求,特别是要理解评定尺度的定义及怎样用它表示,并且建议进行预备训练。9.2方法
正式评价中,电子琴音乐性能一般按表3和表4规定的内容分三个部分进行评价。对音乐功能和音质评价,在试听室内应将被评样琴和参考样琴置于幕后,使评价人员看不见样琴的生产厂家和商标牌号。演奏员在幕后按规定的要求演奏。进行手感和外观评价时,应遮盖样琴的生产厂家和商标牌号。注:
1当需要评价样琴电路部分的音乐功能和音质时,可配置高质量的放声系统进行评价,此方法适用于具备线路输出外接扬声器接口的电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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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绝对评价法时,有时为了比较被评样琴与其同类产品质量的差异,或比较两次不同评价的评价结果,在评价中可掺入一台或几台预先指定的样琴,用同样的方法和条件同被评样琴一起进行评价,然后比较分析评价结果,指定样琴的质量水平应根据预定目的确定。9.3试听声级
电子琴音乐功能和音质评价中,同一类的被评样琴的试听声级应基本相同。采用相对比较法时参考样琴的试听声级应同被评样琴一致。下面给出试听声级的参考数据:便携式电子琴:70dB~80dB(线性);落地式电子琴:80dB~90dB(线性)。试听声级的测量应符合GB3785规定的二级声级计(线性、慢档)距样琴1m处测量。9.4音乐性能不及格的判定
经评价判定下列情况之一时,该琴音乐性能评价应判为不及格。音程关系明显不准(当有争议时,以客观测量为准)。自动伴奏功能(节奏、低音及脚控低音、和弦、琶音)设置错误。自动伴奏和弦设置不完备。
音质低劣。
功能开关设置严重不符合演奏要求。9.5评价持续时间
评价人员和演奏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太长,包括工作和休息在内一次评价活动时间不能超过4h其中休息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9.6评价结果的表示方法
正式评价时对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应作记录。对每一台被评样琴,除对样琴各项内容记分外(见第8章),还应给出相应的评语(见第11章)和被评样琴的总印象。10评价基本用语
为便于分析评价结果,要求评价人员对电子琴音乐性能的各项内容给出评语,并给出被评样琴的总印象,所采用的用语应尽可能统一,本标准建议采用表6所列的基本用语。表6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基本用语项目
音乐功能评价
音质评价
手感评价
外观评价
11评价报告内容
准一不准;
相符一不相符,
完备一不完备,
纯净一不纯净;
明亮一灰暗;
清晰—模糊;
柔和一尖、硬,
舒适一不舒适,
合理一不合理,
评价基本用语
合理一不合理;
适宜一不适宜;
正确一错误
悦耳一不悦耳;
丰富一单薄、干瘾;
平衡一不平衡;
真实一不真实
灵敏一不灵敏
适宜一不适宜
对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的结果应写出报告,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8
可以使用中间等级
的基本用语
a)评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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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评样琴的生产厂家、商标、型号、类型、出厂号及出厂日期;c)试听室及其特性(尺寸、混响时间、本底噪声、气候条件等);d)采用绝对评价法还是相对比较法(在相对比较法中参考样琴的生产厂家、商标、型号、类型、出厂号、出厂日期等);
e)评价人员和演奏员(数量、姓名、性别、听力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f)被评样琴的得分及其音乐性能的总评语;g)评价结果的分析;
h)评价地点和日期。
被评样琴编号:
评判内容
脚控低音
脚控音量
附加效果
(余音、颤
音等)
评价总印象
评价人员签名
被评样琴编号:
评价内容
脚控低音
附加效果
(余音、颤
音等)
综合性能
音质总印象
评价人员签名
座位号
座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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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表
电子琴音乐功能评价表
多评价日期
电子琴音质评价表
多评价日期
被评样琴编号:
评价内容
总印象
评价人员签名
被评样琴编号:
评价内容
,评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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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电子琴手感和外观评价表
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得分加权处理表分项平均分
自动伴奏
附加功能
自动伴奏
附加功能
综合功能
被评样琴
音乐性能
评价总得分
在分项平均分中,表示评价人员总人数,P,表示一个评价人员在分项中评价分数,P表示个评价人员对该分1
项评价的平均分数;
2在进行加权处理之前,必须先对各评价人员的音乐功能评价表、音质评价表、手感和外观评价表进行小项分数平均,如在音乐功能评价表中,音阶评价的分数算为一个分项分数,自动伴奏中是将节奏、低音、单指、多指、琶音五个小项记分进行算术平均值,求出的结果作为自动伴奏分项分数,附加功能也用此方法求出其分项分数,然后再将以上三个分项分数按表A4规定求分项平均分数以及进行加权处理。音质评价、手感和外观评价二个单项,在加权之前的分数处理方法与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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