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9132-198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9132-1988

中文名称: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low and medium level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8-05-25

实施日期:1988-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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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水平 放射性 固体废物 地层 处置 规定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0, 字数:16000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8-04-1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核工业部二院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对处置废物的性质和包装作出了规定,对浅地层埋藏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关闭、监督及安全评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在实施中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地表或地下的、具有防护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没有工程屏障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埋处置。本标准未涉及废物在天然或人工洞穴内的处置。 GB 9132-198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2-1988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Solid Low- 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GB9132-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包装要求,并对浅地层埋藏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关闭、监督及安全评价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实施中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地表或地下、有防护覆盖层、有或无工程屏障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埋处置。本标准未涉及天然或人工洞穴内的废物处置。

2 术语
2.1 浅地层处置:地表或地下、有防护覆盖层、有或无工程屏障的浅埋处置,深度一般在地面下50米以内。
2.2 处置场:处置废物的陆地设施区,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场区组成,场区有界限,由许可证持有者控制。
2.3 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受其污染、比活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物。
2.4 暂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废物的设施。
2.5 场区控制期:处置场从投入运行至可完全开放的时期,此后场区可不受限制使用。
2.6 工程屏障:能延滞或阻止放射性核素迁移到周围环境的工程设施。
2.7 标准用词说明:"必须"或"严禁"表示严格要求;"应"或"不应/不得"表示正常情况下应遵守;"宜"或"不宜"表示允许选择。
2.8 条文中必须按相关标准、规定或其他文件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3 总则
3.1 废物处置基本要求
a. 浅地层处置的任务是在废物可能对人类造成不可接受危险的时间范围内(一般考虑300至500年),将放射性核素限制在处置场范围内,防止向环境扩散。
b. 处置场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操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应符合我国辐射防护规定,并遵循“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原则。公众个人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25 mSv。
3.2 场址选择应综合地质、水文、气象、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3.3 新建、扩建、改建处置场必须在场址最终确定前、投入运行前及关闭前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处置场运行单位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许可证,内容包括:处置废物数量和性质、放射性核素限量、环境监测计划、报送要求、事故应急计划及补救措施。国家环保部门有权修改许可证内容并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可予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3.4 处置场关闭包括正常和非常关闭,关闭后应进行有效监督和维护,所需经费包含在废物处置收费中,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核实调整。
3.5 外环境监测由地方环保部门和处置场运行单位独立实施。

4 场址选择
4.1 选址步骤包括区域调查、场址初选和场址确定,选址是连续的评价过程,不断排除不合适场址并深入调查可能场址。最终需详细评价论证其适宜性并报国家环保部门批准。www.bzxz.net
4.1.1 区域调查:确定可能建立处置场的区域,对其稳定性、地震、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及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初步评价。
4.1.2 场址初选:在区域调查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勘察和资料分析,确定3至4个候选场址。
4.1.3 场址确定:对候选场址进行详细研究和代价利益分析,论证其适宜性,并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最终批准确定1个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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