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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216-1989

中文名称: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ssurance plans for nuclear facility effluent and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 monitor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9-03-16

实施日期:199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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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设施 环境 放射性 监测 质量保证 计划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核能工程>>27.120.30裂变物质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Z33放射性物质与放射强度分析测试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10000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3-3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宋绍仪、郭明强、李瑞香、王化民、班莹

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研院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和执行核设备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制定环境非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亦可参考使用本标准的原则。 GB 11216-1989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11216-1989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216-89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 for effluent and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 monitoring at nuclear faciliti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和执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制定环境非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亦可参照本标准原则执行。 2 名词术语 2.1 质量保证:为提供足够可信度,使监测结果达到规定要求所采取的一切有计划、系统和必要的措施。 2.2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一部分,是为控制监测过程和测量装置性能,使其达到预定质量要求所规定的方法和措施。 2.3 流出物:释放到环境中的气载或液态废物。 2.4 监测:为估计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而进行的测量,包括对测量结果的分析。 2.5 编制文件:用于叙述、定义、说明、报告或证明质量保证活动、要求、程序或结果的书面或图表资料。 2.6 不确定度:表示由于监测中存在误差或变异性而对测量值不确定程度的量,可分为系统不确定度和随机不确定度,也可分为A类分量(统计方法得到)和B类分量(其他方法估计),两者可合成为合成不确定度。 2.7 准确度:测量结果与约定真值或正确值的一致程度。 2.8 精密度:在一定条件下多次测量结果围绕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2.9 质量控制样品:用于确定和控制分析测量不确定度的样品,包括平行样品、掺标样品和空白样品。 2.10 平行样品:在同一地点同时采集、制备,具有相同组成和物理化学特性的一组样品。 2.11 空白样品:除不含被测成分外,其余条件与待测样品完全相同的样品。 2.12 掺标样品:在空白样品中加入已知量待测放射性物质的样品。 2.13 仪器本底:无待测样品时仪器的响应。 2.14 计量标准:按国家规定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的计量器具或物质。 2.15 标准源:放射性核素含量或发射率已知的放射源。 2.16 检验源:核素纯度较高但活度不必精确已知,用于检验仪器是否正常工作的放射源。 2.17 标准参考物质:在规定条件下具有稳定物理、化学或计量特性,并经批准作为标准使用的物质或材料。 2.18 刻度:确定测量系统输出值与标准特征之间数值关系的过程。 2.19 校准: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及相关性能并进行修正的工作。 2.20 检定:评定计量器具性能(如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并确定其是否合格的全过程。 2.21 检验:通过测量检验源响应判断仪器是否正常工作的过程。 2.22 能量刻度源:含有发射两条及以上已知能量射线的放射源。 2.23 质量控制图:用于判断仪器或样品性能是否处于统计控制状态的图表。 2.24 核查:通过调查、检查和评价,确认规程、标准及管理文件的适用性、完整性及执行有效性的工作。 3 样品采集、运输与贮存中的质量控制 3.1 采样计划和程序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并在分析前保持放射性核素的原始浓度。 3.1.1 应制定科学的采样计划,包括采样地点、时间、频率和方式,避免选择受干扰或代表性差的位置。 3.1.2 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采样、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操作程序,明确技术要求、操作步骤、记录内容及标签设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损失或污染,通常应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方法。 3.1.3 对流出物样品,应在物理、化学性质及数量上与实际排放流出物保持一致,并保证在各种释放条件下具有代表性。 3.2 应准确测量样品的质量、体积或流量,误差一般控制在10%以内。空气和水样采样装置的流量计至少每年校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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