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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223-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223-1996

中文名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1-01

作废日期:200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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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火电厂 大气污染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3223-1991;被GB 13223-2003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能源部电力环保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标准简介

GB 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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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3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GB13223一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一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1、I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一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致。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亚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Ⅱ时间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最与各烟窗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氨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一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
代替GB13223--91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免费标准bzxz.net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技术内容
4.1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1时段一—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I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
亚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4.2烟尘排放标准
4.2.1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α为1.7(第1、Ⅱ时段)或1.4(第亚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4.2.2第1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
电除尘器13
其他除尘器2)
GB13223—1996
表1第1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充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Aars10
10202530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2)其他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35Aar>40
4.2.3第「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2规定执行。表2第1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670t/h及以
上、或在县及县
以上城镇规划
区内的火电厂
670t/h 以下且
在县规划区以
外地区的火电
广锅炉
Aars10
2530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表3第Ⅱ时段的火电」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分
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钢炉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类
第1时段的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
1)剩余寿命二设计寿命一累计运行时间。Aar>40
烟气林格
曼黑度
(级)
烟气林格
曼黑度
(级)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5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1至表3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4中的炉型折算系数K,再作为该种炉型锅炉的烟尘浓度的标准值。表4炉型折算系数
煤粉炉
固态排渣
腋态排渣
旋风炉
流化床锅炉
沸腾炉及低循环倍率
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为过量空气系数α为1.7或1.4时的浓度值:4.2.6
高循坏倍率
GB13223—1996
式中:α-—实测的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一标准值对应的过量空气系数,对第1、1时段,Q=1.7,对第I时段,α=1.4;C'尘
C湘生
实测的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mg/m;换算到α为1.7或1.4时的实测烟尘排放浓度,mg/m。4.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4.3.1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确定:Q0,=PUH×10-6
H.-H.+AH.
式中:Qso
一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t/h;一全厂烟窗数;
烟肉序号(i1,2,N);
U—-各烟窗出口处风速的平均值,m/s,U
第i座烟窗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2)
(3)
(4)
(5)
(6)
地面10m高度处平均风速,m/s,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10m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U<1.3m/s时,取U。=1.3m/s;全厂烟窗等效单源高度,m;
第i座烟图的儿何高度,m;
第座烟窗的有效高度,m;
第i座烟窗烟气抬升高度,m,按附录A规定计算;排放控制系数,按表5查取;
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5查取。表5排放控制系数
丘腋及其他\”
「时段
1)其他地区指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1.0m/s的地区,P
「时段
Ⅱ时段
4.3.2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窗高度以240m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窗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m计算。4.3.3第Ⅱ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组排放控制系数一律采用第I时段P值计算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因扩、改建引起的全厂氧化硫排放量超标,应予削减,实现全厂排放量达标;当超标量大于扩、改建机组二氧化硫产生量的90%时,以削减产生量的90%为最低限。4.3.4使用含硫分小于等于1%的煤炭,全」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时,是否在该机组装设烟气脱硫装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执行。GB13223-—1996
4.3.5第Ⅱ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除执行4.3.1条、4.3.2条、4.3.3条和4.3.4条的规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各烟窗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还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当第Ⅱ时段扩、改建机组与第1、I时段老机组合用一根烟窗排放时,表6中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扩、改机组的(平均)排放浓度。表6第耳时段火电厂各烟窗SO.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燃料收到基硫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3.6实测的SOz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Cso,C\
式中:&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实测的SO,排放浓度,mg/m*;
换算到α=1.4时的实测SOz排放浓度,mg/m。4.4氨氧化物排放标准
4.4.1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7规定执行。表7第I时段火电厂锅炉氨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锅炉额定蒸发量1》
≥1000t/h
1)锅炉额定蒸发量低于1000t/h的暂不要求。4.4.2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液态排渣
煤粉编炉
4.4.2.1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CNo
式中:α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或uμL/L;Cho,
换算到α为1.4时的实测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或αL/L。>1.0
...(7)
固态排渣
(8)
4.4.2.2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NO.计,按1mL/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氮氧化物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4.5第Ⅲ时段新建火电厂厂址规定第亚时段新建火电厂一律不得建在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在上述地区以外的火电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证实不会对上述地区产生直接影响。
5监测
5.1烟气监测参照GB/T16157执行。5.2第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监测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第I时段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标准实施
GB13223-1996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6.3火电厂污染物连续监测装暨标准和运行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经认定合格的,其监测数据为法定监测数据。A1烟气抬升高度按下列公式计算GB13223-—199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烟气抬升高度计算方法
当Qm≥21000kJ/s,且△T=35K时:城市、丘陵:AH=1.303QH室/Us
平原农村:AH=1.427QH/Us
当2100≤Q≤21000kJ/s,且AT≥35K时:城市、丘陵:AH=0.292QH/Us
平原农村:AH=0.332QI塔/Us
当Q<2100kJ/s,或△T<35K时:
AH=2(1.5V,d+0.010Q)/Us.
式中:AT
烟窗出口处烟气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K,计算方法见A1.1条;烟气热释放率,kJ/s,计算方法见A1.2条;Us—一烟气抬升计算风速,m/s,计算方法见A1.3条;Vs
一肉出口处实际烟速,m/s;
烟窗出口内径,m。
其他符号意义同本标准4.3.1条。A1.1烟图出口处烟气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T按式(A6)计算:AT-T.-T, ..
式中:T.
(A2)
烟肉出口处烟气温度(K),可用烟入口处烟气温度按一5C/100m递减率换算所得值;
T。一烟窗出口处环境平均温度(K),可用电\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定时观测最近五年地面平均气温代替。
A1.2烟气热释放率QH按式(A7)计算:QH-CVAT
式中:C。
烟气平均定压比热,1.38kJ/(m2,K);(A7)
排烟率,m*/s。当座烟图连接多台锅炉时,该烟窗的V。为所连接的各锅炉该项数值之和。
其他符号意义同A1条。
A1.3烟气抬升计算风速按式(A8)计算:Us=U
式中:Us-
一意义同A1条。
其他符号意义同本标准4.3.1条。计算U。时规定:当Ut<2.0m/s时,取Ul一2.0m/s。(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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