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6-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钢铁 GB16487.6-1996
标准内容
GB16487.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 Iron and Steel Scraps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钢铁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及对应废物名称: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在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含废铁轨、废钢轨等);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SN0581—1996《进口废钢铁检验规程(试行)》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钢铁中,无法作为原料使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运输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或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中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万分之一:
a)医药废物;
b)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c)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d)含有机溶剂废物;
e)废乳化剂;
f)精(蒸)馏残渣;
g)感光材料废物;
h)易燃易爆性废物;
i)焚烧处置残渣;
j)含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以及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k)石棉废物;
l)临床废物;
m)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n)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废物外,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在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渣土、剥离铁锈等,但不包括铜、铝等国家允许进口的有色金属),其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2%。
4.8 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经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5 检验方法
5.1 第4.1条和第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第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第4.4条和第4.5条的检验按照SN0570—1996规定执行。
5.4 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81—199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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