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7-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 GB16487.7-1996
标准内容
GB16487.7-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及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有色金属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及对应废物名称:
7401.1000 铜锭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 铜废碎料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 铝废碎料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1000 钼废碎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
SN0571.1-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
SN0571.2-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限值的夹带废物。
4.2 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规定限值的废物。
4.3 禁止混有浸出液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的夹带废物。
4.4 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GB8703-88中关于物体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千分之一:
a)医药废物;
b)农药及除草剂废物;
c)含木材防腐剂的废物;
d)含废乳化剂的废物;
e)蒸馏残渣;
f)感光材料废物;
g)易燃易爆性废物;
h)石棉废物;
i)含铬(六价)、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以及含氟、氰、酚类化合物的废物;
j)各种液态废物;
k)临床废物;
l)厨房及卫生间废物;
m)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废物外,其他在加工利用过程中不能直接作为原料使用的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渣土及剥离铁锈等),其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4%。
4.8 曾盛装液体或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口,进口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原盛装化学物质的名称。
4.9 进口沉积铜(泥铜)的含水率不得超过25%。
5 检验
5.1 第4.1和4.3条的检验按GB/T15555.1~15555.12-1995执行。
5.2 第4.2条的检验按GB13015-91执行。
5.3 第4.4和4.5条的检验按SN0570-1996执行。
5.4 其他条款的检验按SN0571.1-1996和SN0571.2-1996执行。
6 其他
进口混合废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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