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1-199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骨废料 GB16487.1-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16487.1-1996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骨废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骨废料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Wasteanimal bone as raw materialGB16487.1—1996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本标推规定了进口督废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0506.9010的骨废料的进口。2引用标准
SN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废料检验规程(试行)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非骨废料杂质
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胫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3.2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4.2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4.3骨废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4.4骨废料中总β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Bg/kg4.5进口骨废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鼠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a)临床废物;
b)医药废物;
c)废药品:
d)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7-29批准1996-08-01实施
e)易燃易爆性废物;
f)石棉废物;
g)各种液态废物;
h)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等。
GB16487.1-1996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骨度料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木块及渣土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百分之二。4.7骨废料中非骨废料杂质总重是不得超过骨废料的百分之三。5检验
5.1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5.2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3--199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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