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骨废料 GB16487.1-1996
标准内容
GB16487.1-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骨废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0506.9010的骨废料进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SN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废料检验规程(试行)》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非骨废料杂质:指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腱等)以及进口骨废料以外的其他骨类。
3.2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限值的夹带废物。
4.2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的夹带废物。
4.3 骨废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骨废料中总β比活度不得大于600 Bq/kg。
4.5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a)临床废物;
b)医药废物;
c)废药品;
d)农药及除草剂废物;
e)易燃易爆性废物;
f)石棉废物;
g)各种液态废物;
h)卫生间废物及厨房废物等。
4.6 除上述废物外,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木块及渣土等),其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2%。
4.7 骨废料中非骨废料杂质总重量不得超过骨废料重量的3%。
5 检验
5.1 第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执行。
5.2 第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执行。
5.3 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3-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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