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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2169.1-2012

中文名称: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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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1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文件管理、组织管理、生产与质量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江苏省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的规范化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B11 备案号:36368-2013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2169.1-201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Recorded Farm - General Requirements 2012-12-10发布 2012-12-30实施 发布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DB32/T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包括: 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3.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品; 4.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畜禽产品; 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蜂产品; 6.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米制品; 7.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紫菜; 8.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茶叶; 9.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果制品; 10.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乳制品。 本部分为DB32/T2169的第1部分。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起草。主要起草人:陈忘名、张连军、袁芳、蔡宝亮、乔华林、蔡倩、沙天慧、张学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环境条件、布局与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及诚信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出口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包括蔬菜、水产品、畜禽产品、蜂产品、米制品、紫菜、茶叶、水果制品、乳制品等原料的种植、养殖备案基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14.1—20014.11 良好农业规范 GB/T 26407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 NY/T 1761 初级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除GB/T 20014、GB/T 26407、NY/T 176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备案基地 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用于出口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原料种植场或养殖场。 3.2 收获 在备案基地内对食用农产品原料实施采收、捕捞、出栏等作业及其过程。 3.3 农业投入品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膜、农机工程设施设备、植保机械、畜牧兽医器械等工程物资,也包括不按规定用途非法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物质。 3.4 农业化学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中的农药、兽药、鱼药、化学肥料、农膜、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在农产品收获、储运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化学物质。 3.5 文件 指备案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体系文件、记录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统称,包括电子档案。 4 文件管理 4.1 备案基地应建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确保其符合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4.2 应确保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依据的有效性。 4.3 应保存各项质量活动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4.4 应建立人员查阅相关文件的途径。 5 组织管理 5.1 组织机构和职责 备案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管理制度,并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资质的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5.2 人力资源 5.2.1 质量管理人员 应具备满足要求的种植或养殖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5.2.2 技术人员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证明。 5.2.3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应经过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2.4 人员健康卫生 a)应建立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制度; b)进入基地的人员如有特殊健康或防疫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c)需持健康证明的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鲜食农产品的人员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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