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2169.2-2012
中文名称: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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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1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出口蔬菜备案基地的生产管理规范,包括组织管理、基地条件、环境要求、人员配置及质量管理等内容,适用于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蔬菜种植基地。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B11
备案号:36369-201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169.2—201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Edible Agriculture Products Recorded Farm—Vegetable
2012-12-10发布
2012-12-30实施
发布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
DB/T 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包括:
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3.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品
4.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畜禽产品
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蜂产品
6.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米制品
7.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紫菜
8.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茶叶
9.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果制品
10.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乳制品
本部分为DB/T 2169的第2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起草。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常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起草人:吴萍兰、汪建敏、袁芳、孙国防、蔡倩、孙亮、张连军、支金华、胡月珍、夏慧、张晓斌、施东华。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蔬菜备案基地的组织管理、备案基地条件、布局与设施、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07.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6715 瓜菜作物种子
DB32/T 2169.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隔离带(网)
指靠近备案基地边缘,或在两个不同控制要求区域之间设置的过渡区域或隔离设施。
3.2 有效成分
指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具有杀虫、杀菌、除草或调节植物生长等作用的活性成分。
4 组织管理
4.1 人力资源
4.1.1 质量管理人员
备案基地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且应具有相应的种植管理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管理基地的能力。
4.1.2 植保人员
备案基地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应具备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培训,持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4.1.3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种植技能,了解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并经过操作技能培训合格。
4.1.4 人员健康卫生
直接接触即食保鲜蔬菜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4.2 培训和考核
备案基地应制定培训与考核计划,对质量管理人员、植保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保存相关记录。
4.3 沟通
备案基地应建立并保持内部与外部沟通的程序、方法和渠道。
4.3.1 内部沟通
备案基地应确保管理人员、植保人员和操作人员获得充分且相关的信息与数据;操作规程及可选农业化学投入品清单等应张贴在便于查看和学习的区域;应公布管理人员和植保人员联系方式,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
4.3.2 外部沟通
备案基地应建立与检验检疫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口加工企业及农业投入品供应商等相关方的沟通渠道。
农业化学投入品应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使用;蔬菜原料检测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出口加工企业。
5 备案基地条件
5.1 合法性及管理权限
备案基地使用土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备案主体应拥有对基地的管理权。
5.2 规模要求
备案基地应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少于100亩。大棚种植、室内种植或小品种山野菜、食用菌基地的备案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3 环境要求
备案基地应适宜作物栽培,远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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