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2169.4-2012
中文名称: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禽产品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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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1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出口禽产品备案基地的生产管理规范,包括组织管理、基地条件、养殖管理、防疫要求及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禽类养殖场。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B11
备案号:36371-201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169.4—201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禽产品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Edible Agriculture Products Recorded Farm—Poultry Product
2012-12-10发布
2012-12-30实施
发布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
DB/T 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包括:
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3.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品
4.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畜禽产品
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蜂产品
6.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米制品
7.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紫菜
8.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茶叶
9.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果制品
10.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乳制品
本部分为DB/T 2169的第4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起草。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吴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起草人:唐伟、夏慧、袁芳、吴萍兰、乔华林、余兵、施东华、郁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禽产品备案基地的组织管理、基地条件、布局及设施、养殖管理、防疫要求及质量管理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可食用禽产品原料的禽类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32/T 2169.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3 组织管理
3.1 组织机构和职责
出口禽产品备案基地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3.2 人力资源
3.2.1 备案基地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兽医,负责禽类饲养及卫生防疫工作。
3.2.2 基地内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2.3 饲养人员应掌握动物防疫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执行各项防疫制度。
3.3 信息沟通
3.3.1 内部沟通
备案基地应确保专职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人员获得充分、相关的信息与数据。操作规程、养殖投入品清单、允许使用药物清单及禁用药物清单等应张贴在便于查看和学习的区域,并公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3.3.2 外部沟通
备案基地应在引进禽只后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其来源及分舍情况,包括品种、数量和密度等信息;应将使用的饲料、养殖投入品、兽药及疫苗等报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使用;如在使用或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疫情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相关客户。
4 备案基地条件
4.1 环境要求
4.1.1 备案基地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符合GB/T 18407.3的规定。
4.1.2 养殖场周边应无其他禽类养殖场或屠宰加工场,并应设置隔离设施,以利于动物防疫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4.1.3 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
4.2 水源要求
禽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养殖用水应无污染且水量充足,满足生产需要。
4.3 养殖规模
4.3.1 肉鸡年出栏量应不低于20000羽,肉鸭等其他禽类年出栏量应不低于10000羽。
4.3.2 蛋鸡年存栏量应不低于10000羽,蛋鸭等其他禽类年存栏量应不低于5000羽。
5 布局及设施
5.1 备案基地布局
备案基地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满足养殖、防疫及生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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