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171-1996

中文名称: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ke oven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18.13 KB

相关标签: 大气污染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7-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3-07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ke Oven GB16171—1996 1 范围 本标准按不同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气体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非机械化炼焦炉 指以洗精煤为原料,具有配煤工艺,成焦率不低于70%,炉体严密,采用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烟囱高度不低于25 m的炼焦炉。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对应GB3095规定的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4.2 排放标准 4.2.1 对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其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标准(mg/m³) 一级:颗粒物≤1.0,苯并[a]芘≤0.0010,可溶物(BSO)≤0.25; 二级:颗粒物≤3.5,苯并[a]芘≤0.0040,可溶物(BSO)≤0.80; 三级:颗粒物≤5.0,苯并[a]芘≤0.0055,可溶物(BSO)≤1.20。 4.2.2 对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其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标准(mg/m³) 二级:颗粒物≤2.5,苯并[a]芘≤0.0025,可溶物(BSO)≤0.60; 三级:颗粒物≤3.5,苯并[a]芘≤0.0040,可溶物(BSO)≤0.80。 4.2.3 对1997年1月1日之前已投产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办审批时间,执行表1或表2的相应标准。 4.2.4 对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林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排放标准 一级:颗粒物≤100 mg/m³(1.2 kg/t),二氧化硫≤240 mg/m³(8.0 kg/t),苯并[a]芘≤1.00 mg/m³(0.010 kg/t),林格曼黑度≤1级; 二级:颗粒物≤300 mg/m³(3.5 kg/t),二氧化硫≤500 mg/m³(5.5 kg/t),苯并[a]芘≤2.0 mg/m³(0.020 kg/t),林格曼黑度≤1级; 三级:颗粒物≤350 mg/m³(4.0 kg/t),二氧化硫≤600 mg/m³(6.5 kg/t),苯并[a]芘≤3.0 mg/m³(0.025 kg/t),林格曼黑度≤1级。 4.2.5 对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非机械化炼焦炉,其排放标准按表4执行。 4.2.6 对1997年1月1日之前已投产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办审批时间,执行表3或表4的相应标准。 4.3 其他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荒煤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于1998年1月1日前在放散管顶部安装自动点火装置。 5 监测 5.1 采样点应设置在具有代表性的位置,监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