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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2850-2023

中文名称: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1-28

实施日期:2023-02-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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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20.01

中标分类号:C8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规范,涵盖标志和标线管理、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和档案建立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畅通有效。

部分标准内容

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规范 DB15/T285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和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刘杨、武清华、冯宇波、刘珠峰、石永强、庞集华、傅强、刘丹宇、王晓东、穆嘉、吴迪、李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标志和标线管理、日常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及档案建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但不适用于城乡道路兼作建筑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的必不可少的条款: -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需求,在紧急情况下供消防救援使用的专用通道。 3.2 统一管理单位:由产权方、使用方确定或委托的单位,负责多产权建筑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共用消防车通道:由两个或多个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使用的消防车通道。 4 总则 4.1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畅通和有效,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需要。 4.2 消防车通道应由产权方、使用方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如无统一管理的共用消防车通道,应明确各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和统一管理责任者。 4.3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方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由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确的,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和使用人进行管理。 4.4 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包括标志和标线管理、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和档案建立等工作。 5 标志和标线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消防车通道应实施标志和标线管理,提示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5.1.2 消防车通道应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指示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旁停放车辆,标线的长度应表示禁停范围。 5.1.3 在单位或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应施划网状线标示禁止停车的区域,且宽度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5.1.4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转弯处应设置禁止停车和警示标志。 5.1.5 消防车通道上方的障碍物下边沿应设置高度警示标志。 5.2 标志要求 5.2.1 标志的几何形状、颜色、公称尺寸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常用的公称尺寸为型号5及以上。 5.2.2 禁止和警示标志可以与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使用,具体标志做法见图1所示。 5.2.3 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应采用标志杆固定,其内边缘距离路面(或路肩)不应小于0.25米,标志牌下边缘距离路面高度应在1.8米至2.5米之间,标志牌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呈80°至90°角。 5.2.4 标志牌应使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5.3 标线要求 消防车通道的标线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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