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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118-2022

中文名称: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12-28

实施日期:2022-12-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4.96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35.020

中标分类号:L7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介绍了泰州市发布的《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DB3212/T1118—2022),规范了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以及数据供应链管理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212/T1118—2022 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 发布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28 实施日期:2022-12-2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泰州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泰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归口,泰州市大数据管理局、泰州市标准化院共同起草。 主要起草人:赵文涛、刘小芳、梁鑫晨、陈书剑、孙慧、王小冬、许鑫、施驰乐、吴薇、陈蓝生、李海鹏、张婧娴、王友成、郭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的总则、基本要求、组织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等要求。适用于泰州市政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注:日期标明的引用文件仅适用于该日期版本;未标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22239 - GB/T25058 - GB/T31722 - GB/T35273 - GB/T36073 - GB/T36344-2018 - GB/T39295-2017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政务数据 各级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政务数据一般包括可共享政务数据、可开放公共数据及不宜开放共享政务数据。 3.2 政务数据共享 各级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3.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规范的元数据描述,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信息集合。一般用于描述政务信息资源的特征,以便对数据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3.4 政务数据开放 政务部门在安全保密、公共利益导向前提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非排他形式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3.5 数据安全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的有效保护与合法利用,并保障其持续的安全状态。 4 总则 4.1 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应采取主动防御和综合防范方针,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促进应用发展相协调,实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政务数据管理相关方的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4.2 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组织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安全。各参与方应根据自身角色和责任遵照执行。 4.3 支撑政务数据共享的平台基础设施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基本要求 5.1 数据安全策略与规程 - 应制定满足业务需求的安全策略,明确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 - 基于安全策略,建立相关的制度规程,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体系化数据安全制度体系。 - 明确制度和规程的分发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获得信息。 - 建立策略和规程的评审与发布流程,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 5.2 数据供应链管理 - 应建立数据提供者、数据使用者、数据运营者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监督审核机制。 - 与数据提供者、数据使用者、数据运营者签署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目的、供应方式与保密约定。 - 委托独立的运行监管方,对数据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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