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491-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6491-1999
中文名称:锯材干燥质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11-10
实施日期:2000-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50088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木材技术>>79.040木材、原木和锯材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林业>>B69木材加工材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6551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4 字数:28千字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0-04-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6-06-14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朱政贤、艾沐野、张晓峰、陈广元、龚仁梅、李晓秀
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归口单位: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和干燥质量指标及其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干燥锯材(毛料)。 GB/T 6491-1999 锯材干燥质量 GB/T6491-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6491—1999
本标准是GB/T64911986《锯材干燥质量》的修订版。GB/T6491-—1986自1987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历时11年多。它对统一我国锯材干燥质量,发展锯材干燥生产,提高锯材干燥技术,促进锯材对外贸易,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据反映内容比较全面,基本适合实际需要,为各方面所接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加上科技在进步,生产在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本标准对前版的重要技术修改和补充有:扩大了新用途的材种;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对我国南方地区的要求放宽,对二级干燥质量规定的范围加大,部分放宽了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及残余应力指标;对可见干燥缺陷质量中的弯曲指标明显放宽和干裂指标明显加严,删去不太重要或不常见的变色、炭化和皱缩质量指标;详细补充了干燥质量指标的具体检验规则和测定方法,以及干燥锯材验收的具体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放宽于燥质量要求的难干硬阔叶树材的树种、难干小径木硬阔叶树锯材等。从而加强了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使标准逐步趋于完善。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6491一1986。本标准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东北林业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政贤、艾沐野、张晓峰、陈广元、龚仁梅、李晓秀。214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rying quality of sawn timber本标准规定了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和干燥质量指标及其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干燥锯材(毛料)。2引用标准
GB/T6491
代替GB/T6491—1986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3-1995针叶树锯材
GB/T1927-~1943--1991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T4817—1995
GB/T4823—1995
阔叶树锯材
锯材缺陷
GB/T15035—1994
木材干燥术语
LY/T 1068-1992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干燥锯材含水率
干燥锯材含水率即锯材经过干燥后的最终含水率,按用途和地区考虑确定。以用途为主,地区为干燥锯材含水率按用途确定见表1。表1我国不同用途的干燥锯材含水率含水率
干燥锯材用途
电气器具及机械装置
铅笔板
精密仪器
钟表壳
乐器制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10批准干燥锯材用途
文具制造
机械制造木模
采暖室内用料
飞机制造
纺织器材
织机木构件
含水率
5~10
2000-04-01实施
干燥锯材用途
室内装饰用材
工艺制造用材
枪炮用材
体育用品
玩具制造
家具制造
胶拼部件
其他部件
细木工板
缝纫机台板
建筑门窗
精制卫生筷
乐器包装箱
运动场用具
火车制造
客车室内
客车木梁
含水率
GB/T 6491—1999
表1(完)
干燥锯材用途
6~12
6~12
6~11
6~11
汽车制造
实木地板块
船舶制造
农业机械零件
军工包装箱
框架滑枕
指接材
室外建筑用料
普通包装箱
电缆盘
弯曲锯材
铺装道路用料
远道运送锯材
3.3干燥锯材含水率按地区确定可参照附录A中图A1内无圆圜阿拉伯数字。含水率
10~15
15~20
9~14
12~17
16~22
3.4于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低2%~3%。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附录A中表A1及图A1圆圈内阿拉伯数字。该值可以作为确定干燥锯材含水率的依据。4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规定为四个等级:一级指获得一一级干燥质量指标的锯材,基本保持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植、鞋跟、工艺品、钟表壳等生产。二级指获得二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抗剪强度及冲击韧性降低不超过5%)。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实木地板、细木工板、缝纫机台板、室内装饰、卫生筷、指接材、纺织木构件、文体用品等生产。三级指获得三级干燥质量指标的于燥锯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料、普通包装箱、电缆盘等生产。四级指气干或室于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木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道运输锯材、出口锯材等。
5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
GB/T 6491—1999
5.1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包括平均最终含水率(W,)、干燥均匀度[即木堆或干燥室内各测点最终含水率与平均最终含水率的容许偏差(△W)、锯材厚度上含水率偏差(△W),残余应力指标(Y)和可见干燥缺陷(弯曲、干裂等)。5.2各项含水率指标和应力指标见表2。表2含水率及应力质量指标
厚度上含水率偏差
平均最终
干燥质量等级
含水率
12~15
干燥均勾度均方差
不检查
锯材厚度
20以下21~4041~60
不检查
残余应力指标
(叉齿相对变形)
不超过2.5
不超过3.5
不检查
不检查
、三级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指标可放宽1%~2%。对于我国东南地区,
我国东南地区概念指附录A图A1中无圆圈阿拉伯数字为13%及14%的地区。2
平衡处理
必须有
必须有
按技术要求
不要求
平衡处理的概念见GB/T15035,即在干燥过程结束时使木堆中各部位木材含水率和木材内外层含水率趋于3
均衡的热湿处理。热湿处理为初期处理(预热)、中期(间)处理、终期(了)处理、平衡处理的总称。5.3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见表3。
叶树材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
阔叶树材
针叶树材阔叶树材
不许有
不许有
不许有
不许有
5.4干燥锯材干燥质量等级的划分,与GB/T153及GB/T4817对特等锯材和普通锯材(分--、二、三等)的分等在依据上有重大区别,二者只在弯曲指标上能联系。本标准顺弯和横弯指标的一、二、三级可与上列两项标准的特、一、二等相对应,其他指标难以等同。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各项含水率,除分层含水率外,其余均指干燥锯材断面上的平均含水率。6.2干燥锯材的各项含水率指标,采用烘干法和电测法进行测定。以烘干法为准,电测法为辅。6.2.1烘干法按照GB/T1931进行。对于干燥锯材,具体方法如下。含水率试片制取后迅速将试片上217
GB/T6491—1999
的毛刺、碎屑清除干净,并立即用感量为0.01g的天平称重,准确至0.01g,得出试片的初始重量(G.)。然后将试片放人烘箱内,在(103士2)C的温度下进行烘干。在烘干过程中定期称量试片重量的变化,至最后两次重量相等或二者之差不超过0.02g时,试片即认为达到绝干,得出试片的绝干重量(G。)。试片的含水率(W)用式(1)计算,以百分率计,准确至0.1%。G= G × 100
w(%)-
6.2.2电测法用含水率电测计进行测定,电测计本身的测定方法见其所附说明书。采用电阻式含水率电测计测定时,探针(电极)插入锯材的深度(D)应为锯材厚度(S)的21%处(距锯材表面),可按式(2)计算:
6.2.3使用电阻式含水率电测计测定干燥锯材含水率,锯材厚度不宜超过30mm。(2)
6.3同室干燥一批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W)、干燥均勾度(△W)、厚度上含水率偏差(AW)及残余应力指标(Y)等干燥质量指标,采用含水率试验板(整块被干锯材)进行测定。当锯材长度≥3m时,含水率试验板于干燥前的一批被干锯材中选取,要求没有材质缺陷,其含水率要有代表性。锯材长度≤2m时,含水率试验板于干燥结束后的木堆中选取。6.3.1对于用轨车装卸的干燥室,锯材长度≥3m,采用1个木堆、9块含水率试验板进行测定。9块含水率试验板放在木堆的位置见图1。位于木堆上、下部位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放在自堆顶向下、或自堆底向上的第3或4层。位于木堆边部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放在自木堆左、右两边向里的第二块。位于中部的含水率试验板,放在木堆的中部。如干燥室的长度可容纳三个木堆或以上,可增测1~2个木堆,方法同前。测定木堆在干燥室的放置为前后(单轨室)或对角线位置(双轨室)。测定以木堆为单位。统计干燥质量指标则包括全部测木堆。2
B—木堆宽度;h—木堆高度
6.3.2对于用叉车装卸小堆的干燥室,锯材(毛料)长度≤2m,采用27个小堆、27块含水率试验板(每堆1块)进行测定。含水率试验板选自位于干燥室空间上、中、下,左、中、右,前、中、后部位的27个小堆内。位于上、下部位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选自位于空间上、下层小堆内自堆顶向下或自堆底向上的第3或4层。位于边部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选自位于空间左、右两边小堆内自堆边向里的第二块。位于中部的含水率试验板,选自位于空间中部位置的小堆中部。如干燥室装载小堆的数量不足27个,可按27个测点分布的位置在某些小堆内选取2块含水率试验板。218
GB/T6491—1999
6.3.39块含水率试验板(长度≥3m)采用烘干法进行测定,按图2所示锯解。每块含水率试验板锯解最终含水率试片3块,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应力试片各1块。计得最终含水率试片27块,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应力试片各9块。
单位:mm
最终含水率试片
分层含水率试片
应力试片
L一含水率试验板长度
6.3.427块含水率试验板(长度≤2m)采用烘干法进行测定。可按图2中部所示锯解,即在每块含水率试验板的中部锯解最终含水率试片、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应力试片各1块。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应力试片只在位于于燥室长度中部位置的9块含水率试验板上锯解。计得最终含水率试片27块,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应力试片各9块。
6.3.5采用电测法辅助测定时,只能检测一批同室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W)及用均方差(c)验算的干燥均匀度(△W,)。含水率试验板的选取、数量及其在木堆或干燥室内的部位,与6.3.1或6.3.2规定相同,只是9块(长度≥3m)含水率试验板也可在干燥后木堆中的规定部位选取。检测时是在9块(见6.3.3)或27块(见6.3.4)含水率试验板上标明最终含水率试片部位的中部,用含水率电测计逐一测定。每块含水率试验板取3(9块)或1(27块)个测点,计得27个最终含水率数值。据此算出平均最终含水率(W)及均方差(o),用士2α验算干燥均勾度(AW,)。如果测出的W及△W,超过等级规定的指标,应再按规定部位选取9或27块干燥锯材(预留),再行检测一次。如再不合要求,则须再干。可用6.8.3测定的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平均值(△Wh)、残余应力指标平均值(Y)对电测法进行补充。6.3.6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可用含水率试验板的平均最终含水率来检查。含水率试验板的平均最终含水率(W)用式(3)计算:ZW
式中:Wz——每块试片最终含水率,%;试片数量。
6.3.7干燥均勾度(AW,)可用均方差来检查。均方差(a)用式(4)计算,精确至0.1%:(W W)2
当土2α大于干燥均勾度(AW,)时(见表2),锯材必须进行平衡处理或再于。6.4干燥锯材厚度上含水率偏差(△Wh)用分层含水率试片测定。(3)
·(4)
6.4.1分层含水率试片的锯解方法见图3。锯材厚度(S)小于50mm时按图3中a),厚度等于或大于50mm时按图3中b)。
GB/T 6491 1999
B一板材宽度;S-一板材厚度
6.4.2干燥锯材厚度上含水率偏差(△W.)按式(5)计算:AWn - W. - W.
式中:W。及Wb-
心层及表层含水率,%。
6.4.3厚度上含水率偏差按其平均值(△W)来检查,用式(6)计算:W
式中:n
—分层含水率试片数。
6.4.4心层含水率(W.)按图3的分层含水率试片2(S<50mm)或3(S≥50mm)的含水率确定。6.4.5表层含水率(W.)按图3中a)的分层含水率试片1和3(S<50mm)或图3中b)的分层含水率试片1和5(S≥50mm)的含水率平均值确定。6.5干燥锯材的残余应力指标用含水率试验板锯解应力试片确定。6.5.1应力试片按图2锯解后,放入烘箱内在103℃土2℃温度下烘干2~3h,取出放在于燥器中冷却,或在室温下放置24h。然后划线定位,用卡尺测量每块试片的S及L尺寸。用小带锯或钢丝锯按图4所示将试片锯出叉齿,等叉齿变形或固定后,测量S,尺寸,均精确至0.1 mm。图4中a)用于S50mm,图4中b)用于s≥50mm。
GB/T64911999
6.5.2残余应力指标即叉齿相对变形(Y)按式(7)计算:Y(%) =
式中:S及St——应力试片在锯制前及变形后的齿宽,1——齿的长度。
单位:mm
·(7 )
取残余应力指标的算术平均值(Y)为确定干燥质量合格率的残余应力指标。6.6锯材宽度B≥200mm时,应力试片可按锯材宽度的一半(B/2)锯解,见图5。应力试片的齿根取在板材宽度的边部,齿尖取在宽度的中部。至于含水率试片和分层含水率试片,必要时也可如图5所示按宽度的一半(B/2)锯解。
6.7最终含水率、分层含水率及残余应力指标等测定数据,可按表4进行统计与计算。单位:mm
应力试片
分层含水率试片
最终含水率试片
B≥200
250~500
企业名称:
锯材树种:
木堆或室
高度方向
GB/T 6491—1999
表4最终含水率、分层含水率及残余应力指标测定数据统计表干燥室编号:
干燥时间:
锯材规格:长
最终含水率
本堆或室
宽度方向
(门)
mmx宽
木堆或室长度方向
平均最终含水率W
均方差α
注:括弧内填写试片(材)的编号。后端
mm×厚
斌片编号
分层含水率
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平均值
残余应力指标
试片编号
平均值
6.8一批同室被干锯材的最初含水率、于燥过程中锯材含水率的变化以及最终含水率,按LY/T1068—1992第5章的规定进行检测。6.8.1采用烘干法时,用4块含水率检验板(一般长1m)进行测定。其中2块为含水率较高的弦切板,放在木堆干燥较慢的部位,用作调节干燥基准的含水率依据。另2块中的1块为含水率较低的弦切板,1块为含水率较高的径切板,分别放在木堆干燥较快和较慢的部位,用作平衡处理的含水率依据。含水率检验板均放在木堆便于取出的部位。6.8.2采用电测法时至少用4块含水率试材插人探针(电极)进行测定。含水率试材选用整块被于锯材,选择条件和在木堆中的位置与6.8.1同,但不要求方便取出。测点离材端应不小于0.5m;如材长不足1m时,测点可在材长中部。干燥室装配自动控制系统,用探针测定干燥过程中的锯材含水率时,应定期3个月)用烘干法进行对比测试,检验电测法的精度和可靠性,必要时进行校正或更换。6.8.3为6.3.5电测法进行补充,并用以检验对比,在干燥结束后可将4块含水率检验板(6.8.1烘干法)或在至少4块含水率试材(6.8.2电测法)上探针测点附近按图2中部所示逐一锯解,每块锯出最终含水率试片、分层含水率试片、应力试片各1块(计各4块),用烘干法测算出平均最终含水率(W)、干燥均匀度(AW,)、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平均值(△W)及残余应力指标平均值(Y)。6.9干燥锯材的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按GB/T4823-1995中4.5及4.8规定检算。采用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后普检的方法进行检测。222
GB/T 6491 --- 1999
6.9.1可见缺陷试验板于干燥前选自一批被干锯材,要求没有弯曲、裂纹等缺陷,数量为100块,并编号、记录,分散堆放在木堆中,记明部位,并在端部标明记号。干后取出,逐一检测、记录。6.9.2干后普检是在干后卸堆时普遍检查干燥锯材,将有干燥缺陷的锯材挑出,逐一检测、记录,并计算超过等级规定和达到干裂计算起点的有缺陷锯材。6.9.3翘曲的计算bzxz.net
翘曲包括顺弯、横弯及翘弯,均检量其最大弯曲拱高与曲面水平长度之比,以百分率表示,按式(8)计算:
式中:WP---翘曲度(或翘曲率),%;h--最大弯曲拱高,mm,
[--内曲面水平长(宽)度,mm。6.9.4扭曲的计算
× 100
检量板材偏离平面的最大高度与试验板长度(检尺长)之比,以百分率表示,按式(9)计算:TW=
式中:TW.---扭曲度(或扭曲率),%;h-最大偏离高度,mm;
L—试验板长度(检尺长),mm。n
(8)
6.9.5干裂指因干燥不当使木材表面纤维沿纵向分离形成的纵裂和在木材内部形成的内裂(蜂窝裂)等。纵裂宽度的计算起点为2mm,不足起点的不计。自起点以上,检量裂纹全长。在材长上数根裂纹彼此相隔不足3mm的可连贯起来按整根裂纹计算,相隔3mm以上的分别检量,以其中最严重的-根裂纹为准。内裂不论宽度大小,均予计算。6.9.6干燥锯材裂纹的检算,一般沿材长方向检量裂纹长度与锯材长度相比,以百分率表示,按式(10)计算:
式中:LS
纵裂度(纵裂长度比率),%;
1---纵裂长度,mm;
L锯材长度,mm。
.( 10 )
6.9.7锯材干燥前发生的弯曲与裂纹,干前应予检测、编号与记录,干后再行检测与对比,干燥质量只计扩大部分或不计(干前已超标)。这种锯材干燥时应正确堆积,以矫正弯曲;涂头或藏头堆积以防裂纹扩大。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发生的端裂,经过热湿处理裂纹闭合,锯解检查时才被发现(经常在锯材端部100mm左右处),不应定为内裂。6.9.8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可按表5进行统计与计算。6.10F燥锯材的力学强度按照GB/T1927~1943确定。6.11锯材干好卸出后,般应在干材仓库存放2~7天,平衡木材的含水率。各项含水率指标,以平衡223
GB/T6491-—1999
后的测定值为准。必要时也可在干燥过程结束时进行测定。干材仓库应有空气温、湿度调节设施,保持木材的最终含水率不变。
6.12对于难干阔叶树厚材(栎属、锥属、稠属、青冈属等),硬阔叶树小径木,以及应力木、髓心材、迎风背材、水线材、斜纹理材等特殊材种,干裂质量指标允许放宽,由供需双方商定。6.13对于易生皱缩并带有内裂的锯材,包括杨木、按木、栎木等,内裂缺陷允许放宽,由供需双方商定。6.14锯材上的节子干燥后开裂或脱落,属于锯材的材质缺陷,不计人干燥质量指标。6.15难干易裂硬阔叶树锯材,从生材开始进行常规室干难以保证于燥质量时,宜采取先将锯材低温预干(≤40℃)至25%~20%含水率、再常规室干至最终含水率的措施,以保证干燥质量。6.16短毛料干燥如易发生严重端裂,宜用长板干燥,干后截成毛料,以保证于燥质量。6.17对于新建、改造或大修后重新启用的干燥室、探索新材种的新于燥工艺、检查对比、科学试验等情况,均应按6.3.1~6.3.4采用9(材长≥3m)或27(材长≤2m)块含水率试验板和按6.9.1采用100块可见缺陷试验板按有关规定检验各项干燥质量指标。含水率的测定均采用烘干法。按表4及表5进行统计。按6.8、6.8.1规定检测干燥过程中锯材含水率的变化。6.18对于设备性能良好、干燥工艺健全、具有生产经验等正常生产情况,可按6.3.5、6.8.2、6.8.3等条规定,检测含水率及应力干燥质量指标。按6.9.2干后普检方法确定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6.19于燥质量合格率按平均最终含水率(W)、干燥均勾度(AW.)、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平均值(△W)及残余应力指标平均值(Y)四项干燥质量指标,和按顺弯、横弯、翘曲、扭曲、纵裂、内裂六项可见干燥缺陷指标达标的可见缺陷试验板材积与100块总材积之比的百分率或六项缺陷指标达标的于燥锯材材积与干燥室容量之比的百分率确定。干燥质量合格率不应低于95%。要求四项含水率及应力指标(按平均值)全部达到等级规定,六项缺陷指标(其中有一项均予计算)超标的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锯材的材积与100块总材积或干燥室容量之比的百分率不超过5%。
6.20干燥锯材降等率根据GB/T153和GB/T4817不同等级锯材有关缺陷(弯曲、裂纹)允许限度的规定,以及5.4相应的缺陷指标和等级,对照检查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分项计算超标的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据材的材积与100块总材积或干燥室容量之比的百分率,求出总的降等率。如一块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锯材兼有几项超标指标,则以超标最大的指标分项。6.21干燥锯材的验收每批同室被干燥锯材于于燥结束后均应对干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以保证干燥锯材的质量。干燥锯材的验收是以于燥质量指标为标准,以锯材的树种、规格、用途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为条件。验收标准和条件可分下列几种,由供需双方具体商定。6.21.1按照6.17进行检验,根据干燥质量合格率和干燥锯材降等率进行验收。6.21.2按照6.17进行检验,根据干燥质量合格率进行验收。6.21.3按照6.18进行检验,根据干燥质量合格率和干燥锯材降等率进行验收。6.21.4按照6.18进行检验,根据干燥质量合格率进行验收。6.21.5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干燥质量指标并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有关检验规则进行验收。6.22对于将干燥锯材横断截开,或将探针钉入材心,用电测计测定断面中心部位的含水率作为干燥锯材最终含水率的检查验收方法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应予禁止。6.23供需双方签订于燥锯材干燥质量合同(协议),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合同(协议)中应详细说明于燥质量要求及其检验规则、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避免验收时发生质量纠纷。224
GB/T649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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