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7168-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7168-1996
中文名称:锌银扣式电池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8-22
实施日期:1997-07-01
作废日期:2006-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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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8019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29.220电池和蓄电池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4其他日用化工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3967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2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5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轻工业部苏州化学电缆所
归口单位: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锌银扣式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55V的锌银扣式电池。 GB/T 7168-1996 锌银扣式电池 GB/T7168-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zxz.net
锌银扣式电池
Zinc-silver button cells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7168-1996
代替GB7168-87
本标准规定了锌银扣式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55V的锌银扣式电池。2引用标准
GB8897原电池总则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产品分类
3.1电池型号
表示电池标称尺寸的数字标注,见表1表示圆形电池
表示锌-氧化银(Ag2O)电化学体系3.2外观和极端
3.2.1外观形式见图1。
3.2.2极端应符合GB8897中6.2条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8-22批准1997-07-01实施
图中符号意义:
一电池总高度的最大值。
GB/T 7168
B-正、负极端接触平面之间距离的最小值。M-负极端接触平面直径最小值。N正极端接触平面直径最小值
电池最大和最小直径。
技术要求
4.1外形尺寸
应符合表1的规定。
(SR736)
(SR1142)
(SR1154)
(SR936)
(SR754)
(SR1130)
(SR1121)
(SR927)
(SR721)
(SR726)
(SR621)
(SR516)
(SR521)
(SR626)
(SR921)
4.2外观
推荐尺寸
应无影响使用之锈蚀、污垢、变形、毛刺、镀层脱落和漏液,电池上的标志应清晰。51
免图1
4.3开路电压
按5.3测量,应符合表2规定的值。4.4放电容量
GB/T 7168-1996
按5.4进行试验,初始容量和贮存12个月后的容量(用放电时间表示)不得低于表2中规定的数值,最低放电时问的判定按6.2.2进行:4.5耐漏液
按5.5进行测试,不得有目视可见的变形和漏液。即电池的任何部位不得出现可见的液状电解液,电池表面或密封圈周围不得有可见到的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电池尺寸变化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4.6贮存性能
在规定的贮存期后,按5.6进行试验,电池的性能应符合4.1~4.5的要求5试验方法
5.1外形尺→
采用准确度为0.01mm以上的干分尺或具有同等精度的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防止电池短路。5.2外观
目视检查
5.3开路电压
试验电池应在温度20℃土2℃和相对湿度45%~~75%的条件下(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放置8h以十,并在该条件下进行测量。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表头内阻至少10倍了放电电阻5.4放电容量
放电容量按以下条件进行试验:开始放电时,电池应已在标准条件下放置8h以上;a.
放电时的温度和湿度:标准条件;c.
负荷电阻:按表2规定,电阻值准确到0.5%以内:放电方式:按表2规定;
终止电压:按表2规定为1.20V,当负荷电压首次低于表2规定的终止电时,即为放电终5.5耐漏液
5.5.1过放电耐漏液
按以下条件连续放电方式进行试验:开始放电时,电池应已在标准条件下放置8h以上;a.
放电时的温度和湿度:标准条件;b.
负荷电阻:按表2规定,电阻值准确到0.5%以内;d.i
试验时间:按表2规定。
GB/T716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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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高温耐漏液
GB/T 7168- 1996
试验电池在45℃±2℃和相对湿度45%~85%的条件下连续放置30日进行此项试验。5.5.3电池漏液的检查
测定开始时,无包装的电池应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4h以上,用放人倍数10倍的放大镜在良好的照明条件下(被照物体表面漫射白光光强900~11001x)检查。5.5.4耐漏液试验中的尺寸变化测试按5.1进行。5.6贮存试验
电池在标准条件下购:存12个月后(试验必须在到达12个月后的一周内进行)应进行如下各项试验a.
外形尺寸:按5.1;
外观:按5.2;
开路电压:按5.3;
放电容量:按5.4;
耐漏液:按5.5.3和5.5.4。
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6.1.1交收检验由同一型号、同-批号的产品组成检验批,按GB2828的次抽样方案,其检验的项H、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条款、检查水平(IL)以及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检验种类
初始检验
检验项目
外形尺寸
开路电压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交收检验项目中发现批不合格时,按GB2828转移规则执行。L
交收检验不合格批,电池退回生产部门逐只检查后重新验收。仍不合格,作不合格品处理6.1.4已检验入库,但未出厂的电池,存放时间超过年,必须重新做交收试验项目,合格后方可出不合格时,进行挑选后,可再次交验,仍不合格则作不合格品。6.2例行检验
6.2.1例行检验按GB2829的-次抽样方案,其检验的种类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条款、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以及判定的数组(A。、R)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检验种类
初始检验
贮存后
6.2.2放电容量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
外形尺寸
放电容量
耐漏液
外形尺寸
开路电压
放电容量
耐漏液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GB/T 7168—1996
a:从每批待检电池中随机抽样9只电池进行容量测定。计算9只电池试验结果的均值,如果平均值等于或高于表2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低于表2规定值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放电容量判为合格。
b。如果平均值低于表2规定值或多于·具电池的放电时间低于表2规定值的80%,则需要另抽9只电池重复试验,并按上述方法计算平均值。c.如果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等于或高于表2规定值,且放电时间低于表2规定值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放电容量仍为合格。d如果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仍低于表2规定值或多于只电池的放电时间低于表2规定值的80%,则放电容量判为不合格,并不得再进行重复试验。6.2.3贮存的例行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项目的例行检验每月至少-次,试验样品必须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随机抽样。
6.2.4初始试验项目任一项不合格时,该批电池不准出厂必须重新交验。仍不含格,作不合格品处理6.2.5贮存例行检验项目不合格时,生产厂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以便在生产中进行控制。已出!的电池,应及时通知订货方,双方协商解决。6.2.6例行检验合格,则该周期内经交收检验的产品合格,可包装出厂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GB8897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8使用注意事项
按GB8897中第11章的规定进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常州电池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正梁、篮秀清、杨平、郑文佳、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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