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09-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509-1989
中文名称: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9-03-25
实施日期:1990-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57916
相关标签:
职业性
急性
四氯化碳
中毒
诊断
处理
原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3-2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GB 11509-1989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9-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tetrachloride poisoningGB 11509-89
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接触四氯化碳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氟化碳中毒。2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较高浓度的四氯化碳接触史,较快出现的中枢神经系统麻醉和(或)肝、肾损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观察对象
接触四氯化碳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者,可列为观察对象。3.2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乏力等症状外,有恶心、呕吐及食欲不振,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步态螨珊或短暂意识障碍;
肝脏增大、肝功能异常;
蛋白尿,也可有管型尿。
3.3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昏迷,
严重肝功能异常;
急性肾功能衰竭。
4治疗原则
4.1立即脱离现场,按一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4.2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肪饮食。4.3抢救治疗原则同内科,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以早期积极防治神经系统及肝、肾功能损害,密切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为主。忌用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及巴比妥类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3-25批准1990-02-01实施
5劳动能力鉴定
5.1轻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GB11509-89
5.2重度中毒,根据病情妥善处理。治愈后应调离有害作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四氯化碳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及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体检内容应包括内科、神经科和血、尿常规及肝功能等检查。
职业藥忌症
明显肝、肾疾病,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GB11509—89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A2四氮化碳遇热可分解为光气等有害气体,故在四氮化碳遇热情况下(如用含四氯化碳灭火剂时),出现以呼吸系统为主的症状时,应注意与光气中毒作鉴别。A3观察对象应观察3~4天,注意早期肝、肾损害征象。根据临床实践及动物试验资料,国内以 SALT(SGPT)及 SAST(SGOT)作为肝功能损害的主要诊断A4
指标。
A5严重肝功能异常系指SALT(SGPT)、SAST(SGOT)升高,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凝血酶元时间超过正常一倍;血清白蛋白低于2. 5 g%;血清胆红素大于5 mg%。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贵起草,由中山医科大学卫生学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化工厂、重庆天原化工厂职工医院参加起草。本标推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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