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199-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4199-1993
中文名称:盒式助听器总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2-02
实施日期:1993-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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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声学和声学测量>>17.140.50电声学
中标分类号:通信、广播>>广播、电视设备>>M72印象、电声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9955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4, 字数:24千字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07-24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2-2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天津助听器厂
归口单位: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导盒式助听器的基本电声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测试条件、环境试验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气导盒式助听器。 GB/T 14199-1993 盒式助听器总技术条件 GB/T14199-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UDC681.84.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199—93
盒式助听器总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ocket hearing aids1993-03-20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盒式助听器总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ocket hearing aid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4199—93
本标准规定了气导盒式助听器的基本电声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测试条件、环境试验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气导盒式助听器(以下简称助听器)。2引用标准
7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
GB6657
GB6658
GB6659
GB6660
GB2421
GB2422
GB2423
GB2424
GB2828
GB2829
具有感应拾音线圈输入的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的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助听器及其有关设备的符号与标记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方法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导则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SJ/Z9150(IEC711)测量耳塞机用阻塞耳道腔模拟器。3术语
3.1气导盒式助听器
是指个人佩戴使用的气导式助听器(单耳机或双耳机),传声器通常与放大器一起装在盒内,佩戴于人体驱干,耳机由导线引出经耳塞或耳模耳塞插入耳甲腔或外耳道口。3.2其他术语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其他术语解释见GB6657。4测试条件
见GB6657中第6章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技术参数采用SJ/Z9150(IEC711)标准规定的耳模拟器进行测量。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使用2cm的声耦合腔进行测量,但在测量结果中应给予说明。有争议时仍以耳模拟器的结果为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3-20批准1993-10-01实施
5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
GB/T14199—93
本标准规定下列七项基本电声参数为助听器的主要技术参数。a.
最大饱和声压级,
满档声增益;
基本频响曲线;
总谐波失真;
等效输入噪声级;
额定电源电流消耗;
电源电压变化对满档声增益的影响。注:①f和g两项只在产品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时进行考核。②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附加功能及其技术指标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测量方法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
5.1最大饱和声压级
5.1.1参数要求
额定值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允许偏差不大于士4dB。5.1.2测量方法
按GB6657中第7.1条规定进行。
5.2满档声增益
5.2.1参数要求
本标准推荐助听器额定满档声增益分为4档:低增益:35~50dB;
b。中增益:51~65dB;
c高增益:66~80dB;
d.特高增益:大于等于81dB
额定值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允许偏差不大于士5dB。注:本条分档的目的是为不同听力损失者选配助听器时提供方便,不作为衡量水平的依据。5.2.2测量方法
按GB6657中第7.3条规定进行。测试频率的推荐值为1600Hz或2500Hz。5.3基本频响曲线
5.3.1参数要求
典型频响曲线及额定频率范围,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基本频响曲线和典型频响曲线之间的偏差在2000Hz以下允许士5dB,在2000Hz以上允许士6dB。注:典型频响曲线和额定频率范围的确定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5.3.2测量方法
按GB6657中第7.4.1条规定进行。5.4总谐波失真
5.4.1参数要求
本标准规定助听器在额定频率范围内,频率小于1000Hz时,失真度不大于15%:频率大于等于1000Hz时,失真度不大于10%。
注:①在任何测试频率点与比其大一个倍频程的频率点之间的频响曲线上升大于等于12dB时,该点的失真可不考核。
②在个别(不超过三个)频率处,其失真超过规定值,而频带宽度小于三分之一倍频程时,该点的失真可不考核。5.4.2测量方法
GB/T14199—93
按GB6657中第7.12.1条规定进行。5.5等效输入噪声级
5.5.1参数要求
本标准规定助听器的等效输入噪声级不大于32dB(A)。5.5.2测量方法
按GB6657中第7.14条规定进行。5.6额定电源电流消耗
5.6.1参数要求
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在规定中应给出助听器的静态电流及动态电流的极限值。5.6.2测量方法
动态电流的测量方法按GB6657中第7.11条规定进行。当无声压输入时,所测得的电流为静态电流。
5.7电源电压变化对满档声增益的影响5.7.1参数要求
本标准规定助听器在电源电压从额定值下降25%时,其满档声增益允许下降12dB;当电源电压下降33%时,助听器仍能工作。
5.7.2测量方法
按GB6657中第7.8条规定进行。
6环境试验
6.1环境试验项目
环境试验包括气候试验和机械试验。6.2环境试验顺序
低温负荷、贮存试验;
高温负荷、贮存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
振动(正弦)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
6.3试验程序
样品预处理;
初始检测;
条件试验;
恢复,
最后检测。
6.4样品预处理
当样品原来所处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第4章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又可能对其产生影响时,应对其进行预处理。Www.bzxZ.net
6.4.1预处理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86106kPa。
6.4.2预处理方法
将无包装的样品放入符合规定预处理条件的试验箱(室)内,放置1h以上。3
6.5样品检测及恢复条件
GB/T14199—93
样品的初始检测和试验后的恢复、检测条件,均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6.6环境试验设备要求
环境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和GB2424系列标准中有关各项试验设备的要求。6.7低温负荷、贮存试验
6.7.1样品应在不包装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试验室环境温度的试验箱(室)内。若另有规定时,则应在企业标准中加以说明。注:“正常工作位置指除电源暂不接通外,样品的各部分均按使用状态连接,音量控制调至参考测试增益位置。本章中第6.8.1条、6.9.1条和6.10.1条的\正常工作位置”的含义均同本注。6.7.2试验箱(室)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下降至一10士3℃时,将助听器电源接通,连续工作1h后,切断电源,继续降低试验箱(室)的温度至一25士3℃,当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持续2h。注:平均速率是指每5min的平均值。本章中第6.7.3条,6.8.2条和6.8.3条的\平均速率”的含义均同本注。6.7.3试验箱(室)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第4章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范围的某-数值。
6.7.4为了避免样品表面出现凝露,允许将样品放在塑料薄膜袋内进行试验,必要时还可在袋内放置吸湿剂。
6.7.5样品从试验箱(室)内取出,放在第6.5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6h。6.7.6检查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并按第5章的有关规定测量各项技术参数。6.8高温负荷、贮存试验
6.8.1样品应在不包装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试验室环境温度的试验箱(室)内。若另有规定时,则应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说明。6.8.2试验箱(室)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40士3℃时,将助听器电源接通,连续工作2h后切断电源,继续升高试验箱(室)的温度至50士2℃,当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持续2h。6.8.3试验箱(室)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降低至第4章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范围的某数值。
6.8.4样品从试验箱(室)内取出,放在第6.5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2h。6.8.5检查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并按第5章的有关规定测量各项技术参数。6.9恒定湿热试验
6.9.1样品应在不包装、不通电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试验室环境温度的试验箱(室)内。若另有规定时,则应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说明。6.9.2试验箱(室)的温度首先调至40土2℃,样品经预热达到温度稳定后,再加湿至相对湿度为93%,持续48h。
6.9.3在0.5h内先将试验箱(室)的相对湿度降低到75士3%,然后,在0.5h内把试验箱(室)的湿度、温度调到第4章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范围的某一数值。6.9.4样品从试验箱(室)内取出,放在第6.5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24h。6.9.5检查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并按第5章的有关规定测量各项技术参数。6.10振动(正弦)试验
6.10.1样品应在不包装、不通电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被紧固在振动台上(样品和夹具的公共重心的垂线应尽量通过振台面中心附近的某个位置),应使激振力直接传给样品,而不要经过任何减振。缓冲装置、紧固样品的所有螺钉、压板、衬垫等均应避免在试验过程中产生自身共振。6.10.2将振动台的扫频振动频率范围调至10~5510士1Hz,振幅值调至与2g振动量级相同的值。6.10.3样品分别在三个互相垂直的每一轴线上依次连续扫频循环振动5次,三个方向的振动试验应连续进行。
GB/T14199—93
6.10.4为了减少试验过程中装卸样品的次数,允许将样品分为相等数量的三组,分别按三个互相垂直的方向固定在同一振动台上进行试验,但试验的扫频循环次数应为15次。6.10.5样品从振动台上取下,放在第6.5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1h。6.10.6检查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并按第5章的有关规定测量各项技术参数。6.11自由跌落试验
6.11.1样品置于大包装箱内,按表1规定的质量和高度进行5个面跌落试验。表1
大包装箱质量M
M≤10
10跌落高度
6.11.2跌落面的顺序为3C底面】-2-5-4-6(四个侧面)。每个侧面跌落一次。跌落面
6.11.3将大包装箱提升至规定的跌落高度(跌落面向下并与试验台面平行),在保证各向初速度为零的情况下,突然释放,自由跌落于平整的水泥地面上。大包装箱与地面的接触状态不受限制,5个面的跌落应连续进行。
6.11.4试验样品数小于大包装箱所含数量时,应将样品置于包装箱的各角(首先放置底面4角);包装箱未被占满的部分应以同类型的助听器填满(试验后不作检查)。6.11.5样品从大包装箱内取出,放在第6.5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1h。6.11.6检查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并按第5章的有关规定测量各项技术参数。6.12试验后检查
每项环境试验的最后检测程序,应在样品的恢复程序结束时立即开始,其持续时间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便保证在这个时间间隔内试验样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没有明显的变化。7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包括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7.1交收检验
7.1.1适用范围
交收检验适用于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对生产车间提交批的检查,同时适用于商业部门对制造厂交货时的连续提交批的检查。
注:非连续提交批的检查,由制造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7.1.2检查内容及方法
交收检验的检查内容见表2。
检查项目
大包装
单件包装
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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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交收检验的检查内容及不合格判据不合格判据
包装箱与助听器型号不符
包装箱内助听器数量短缺
包装箱内无装箱单
包装盒与助听器型号不符
包装盒内缺少合格证、说明书、配件包装盒内缺少规定的备件
包装盒破损
符号与标记错误
助听器外壳有毛刺或一般划痕
文字、符号或标记不清晰
耳机、插座与导线接插严重失效耳机、插座与导线接插不可靠
电源正、负极接触严重失效
电源正、负极接触不可靠
电位器、可调电阻调节失灵
机壳损坏、零件短缺影响正常使用传声器拾音档无声
感应拾音档无声
最大饱和声压级大于第5.1条规定的允许正偏差值最大饱和声压级小于第5.1条规定的允许负偏差值满档声增益不符合第5.2条的规定基本频响曲线不符合第5.3条的规定总谐波失真不符合第5.4条的规定等效输入噪声级不符合第5.5条的规定(其他技术参数的不合格判据由制造厂的产品标准规定)A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包装、外观、结构和功能等用直观方法检查,技术参数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7.1.3检查批的构成
原则上应由同一生产线单班生产的产品构成一个检查批(也可以分成两个以上的检查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将生产条件不同的产品并为一个检查批。7.1.4抽样方案
7.1.4.1抽样方案按GB2828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检查项目的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和抽样方案6
类型见表3。
GB/T14199—93
交收检验抽样检查项目的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和抽样方案类型表3
检查项目
技术参数
检查水平
-般检查
水平1
-般检查
水平1
A类不合格品
合格质量水平(AQL)
B类不合格品
7.1.4.2抽样检查的严格度按GB2828第4.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7.1.4.3样本抽取方法:
样本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7.1.5不合格的分类与判定标准
7.1.5.1不合格的分类
C类不合格品
抽样方案
一次抽样
一次抽样
a。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产品实用性能严重降低,为用户不可接受,称为A类不合格。
b.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产品实用性能降低,但能为一般用户接受,称为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属于制造不精细的轻微不符合规定,对产C
品的实用性能无影响,称为C类不合格。7.1.5.2不合格的判定标准
样品检查不合格的判定标准见表2。7.1.6不合格品的分类
a。A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B类和(或)C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A类不合格品。
b.B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B类不合格品。c.C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或B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C类不合格品。
7.1.7检查批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7.1.7.1检查项目的判定:
根据每项检查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检查批的该项目检查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检查批的该项目检查不合格。
7.1.7.2全部检查项目都合格的检查批应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1.8检查结果处理
a。对检查合格的检查批,应予接受。b。对检查不合格的检查批,应拒收。制造厂应对该批产品返工,经全数自验合格后再重新提交抽验,如仍被拒收,则再返工,直至被抽验合格接收。7.1.9样品的处理
经过交收检验的样本,凡合格的样品,重新包装后可按合格品交付使用,凡不合格的样品,可由制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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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返修,并经复验合格后才能包装交付使用。7.2例行检验
7.2.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续正常生产的产品,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或上级质量监测部门为确定生产过程a.
能否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而进行的抽样检查。b。:也适用于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产品,其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在恢复生产时进行的抽样检查c.
也适用于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操作和原材料(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批量生产的第一批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查。
还适用于在新产品生产定型时,对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查。7.2.2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的项目和方法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按表4规定的内容检查样品的外观、结构、功能和技术参数。表4例行检验的检查内容及不合格判据检查项目
技术参数
不合格判据
与表2第3项规定判据相同
与表2第4项规定判据相同
与表2第5项规定判据相同
最大饱和声压级与其初始检测值之差的绝对值>3dB满档声增益与其初始检测值之差的绝对值>4dB基本频响曲线不符合第5.3条的规定,其超出允许偏差界线部分的声压级的绝对值>1dB
总谐波失真比第5.4条的规定值大2%以上等效输入噪声级比5.5条的规定值大3dB以上额定电源电流消耗不符合第5.6条的规定电源电压变化对满档声增益的影响不符合第5.7条的规定(其他技术参数的不合格判据由制造厂的产品标准规定)A
不合格分类
每项环境试验的条件试验后,如在检测中发现样品有A类或B类不合格,并可能影响到对下c.
-项环境试验结果的判定时,应在记录和分析不合格情况后予以修复,该样品仍可继续进行下一项环境试验如该样品不能修复,则可换另一合格样品替代。对不合格样品的修复,只限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部分。
7.2.3周期划分
每半年为一周期。
7.2.4抽样方案
GB/T14199—93
7.2.4.1抽样方案按GB2829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检查项目的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方案类型和判定数组见表5。
例行检验抽样检查项目的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方案类型和判定数组判
不合格质量水平
A类不
合格品
7.2.4.2样本抽取方法:
B类不
合格品
抽样方案
抽样数
二次抽样
三次抽样
不合格品
判定数组
不合格品
样本从本周期正常制造的经过交收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进行环境试验的样品,除外观、结构和功能应无A类、B类不合格外,常温条件下的技术参数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抽取的样品中有不合格品,应以本周期正常制造的经过交收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的产品替换,并将此情况记入例行检验报告,但不作为判断例行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二次抽样方案的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要同时抽齐,并抽取适当数量的替代样品7.2.5不合格的分类与判定标准
7.2.5.1不合格的分类同第7.1.5.1条。7.2.5.2不合格的判定标准见表4。7.2.6不合格品的分类
不合格品的分类同第7.1.6条。
7.2.7例行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7.2.7.1环境试验项目的判定
在每一环境试验项目的最后检测中,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A1,则判a.
该试验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R1,则判该试验项目不合格。b。在每一环境试验项目的最后检测中,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A1,同时又小于R1,则对第二样本进行试验若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最后检测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的总和小于或等于A2,则判该试验项目合格;相反,若不合格品数的总和等于或大于R2,则判该试验项目不合格。当全部环境试验项目都按照第7.2.7.1条判定合格时,则判定本例行检验合格,否则判为不7.2.7.2
合格。
7.2.8例行检验不合格产品批的处理7.2.8.1制造厂接到例行检验不合格的通知后,生产线的产品应立即暂停交收检验,已交付的产品可由交收双方协商解决,已入库的产品不得继续交付使用。7.2.8.2制造厂应对不合格产品批进行分析并在工艺上采取纠正措施后才允许恢复生产。对恢复生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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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批产品再次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检查,直到该检验项目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和交收检验。
7.2.8.3库存本周期生产的全部产品批必须经过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检查,直到该检验项目合格后才允许继续交付使用。7.2.9样品的处理
经例行检验后的样品,一律不能按合格品入库或交付使用。8符号与标记
8.1助听器及其附件的符号与标记应符合GB6660的有关规定。8.2助听器的外壳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标记和产品注册商标。9包装、运输和贮存
9.1经检验合格的助听器应有合格标志(如产品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批号(或日期)、检验批号(或日期),标志上应有检验人员的印章。9.2助听器的包装形式和数量,可由制造厂根据产品特点自行设计,但应能保证产品经过一般运输方式和正常装卸后完整无损。包装应有齐套性要求(如说明书、附件、备件)。9.3有包装的助听器可以采用一般货物运输方法运输,但应防曝晒、雨、雪的直接淋袭或机械碰撞。9.4助听器长期贮存,应放在038℃、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具有通风条件并且没有影响助听器性能的腐蚀性气体存在的仓库内。10
A1基本要求
GB/T14199—93
附录A
典型频响曲线和额定频率范围的确定(补充件)
A1.1典型频响曲线应是若干该型号助听器实测频响曲线的平均值。A1.2可以将该典型频响曲线分别用不多于三种不同斜率的线段连成的近似折线表示。A2频率范围的确定
从典型频响曲线上找出对应于1600Hz、2000Hz、2500Hz三个频率点助听器输出声压级,并求出其平均值,在低于该平均值20dB处,画一平行于频率座标轴的直线,该直线与典型频响曲线相交的两个相邻点,分别为该助听器频率范围的下限和上限频率f1和f2。A3允许偏差界限的确定
A3.1从1.25f1到2000Hz频率之间,在典型频响曲线士5dB处,分别画两条与该典型频响曲线相应平行的折线。
A3.2从2000Hz到0.8f2频率之间,在典型频响曲线士6dB处,分别画两条与该典型频响曲线相应平行的折线。
A3.3从频率为1.25f1到0.8f2之间以及由上述两条折线所构成的区域,定为频响曲线的允许偏差界限。
A4考核要求
制造厂产品的测量结果,其基本频响曲线不应超出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界限,见图A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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