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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83-200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1883-2002

中文名称:电子吊秤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03-05

实施日期:2002-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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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38112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100力、重力和压力的测量

中标分类号: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与控制装置>>N13机械量仪表、自动秤重装置与其他检测仪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T 11883-1989

采标情况:OIML R76:1996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8501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4, 字数:23千字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2-09-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12-0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徐平均

起草单位:南京衡器制造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称重传感器、机械传力机构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组成的电子吊秤。 GB/T 11883-2002 电子吊秤 GB/T11883-200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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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11883—2002
本标准是对原国家标准GB/T11883--1989《电子吊秤》的修订。本标准是等效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76号国际建议(OIMLR76)《非自动衡器》对GB/T11883-1989《电子吊秤》进行修订的。本标准与GB/T11883-1989相比较,主要变动的内容有:标准内容等效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76号国际建议(OIMLR76)。一对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参照有关起重机的国家标推增加了相关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1883-1989。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电子秤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平均。
GB/T 11883---2002
OIML前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政府间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国计量机构或有关组织适用的各种规程及计量管理。OIML的主要出版物有两类:
1)国际建议(OIMLR),是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规定测量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典型规程。OIML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地行这些国际建议。2)国际文件(OIMLD),这些国际文件实质上是提拱资料旨在提高促进各计量单位的工作。OIML建议及文件由各成员国和有关的国际及地区性组织组成的委员会及各分会共同参与制定。OIML和某些组织间的合作,例如ISO和IEC之间的合作,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使计量器具的制造厂、用户以及测试实验室等可同时应用QIML和其他组织的出版物。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用法文(P)和英文(E)出版,定期加以修改。OIML的出版物可以从该组织总部获得:国际法制计量局
11,rue Tuegot--75009法国巴黎电话:330)148781282和42852711传真:33(0)142821727
本出版物—-OIMLR76-1,1992E)版本和OIMLR76-2,1992(E)版本,是由SP7—Sr4\非自动衡器”、SP7质量测量”工作组的“北欧工作组”制定的,并附加上SP7,附录A和定型鉴定报告(R76-2),最终文本于1991年经国际法制委员会认同之后,于1992年提交给国际法制计量代表会议正式批准,并取代1988年版本。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吊无
Electronic hanging scale
GB/T11883—2002
代替GB/T 11883—1989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称重传感器、机械传力机构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组成的电子吊秤。.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yISO780:1997)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negISO4301:1980)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587.1-1986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GB/T7551—1997称重传感器(eqvOIMLR60:1991)GB/T7724—1999称重显示控制器(eqvOIMLR76-1:1992)GB/T10051.1-1988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egvDIN15400)GB/T10051.2--1988起重吊钩直柄吊钩技术条件(eqvDIN15401)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4249.1—1993
GB/T14250--1992
电子衡器安全要求
衡器术语
QB1563-1992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3术语
术语应符合GB/T6974.2和GB/T14250的规定。4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
4.1型号
根据QB1563的规定编制,含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3-05批准110
2002-09~01实施
4.2规格
GB/T 11883—2002
型式代号(QB1563—1992中附录A7)修改序号(以A、B、C.·表示)规格(以吨为单位)
示值形式(数字)
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QB1563—1992中表2)类别(吊秤)
用以吨(t)为单位的最大秤量表示。对于最大秤量小于1t的吊秤,型号中的规格用去掉小数点的小数表示。例如0.5t用05表示,5kg用0005表示。4.3基本参数
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有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和工作级别。4.3.1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和符号见表1。
准确度等级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
4.3.2检定分度值e
e=d,d为实际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字之一表示:1×10*、2×10*.5×10*
(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4.3.3与秤准确度等级有关的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秤量(见表2)表2
检定分度数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最小\
n=Max/e
1)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其最小检定分度数对,n=1 000;对@,n=400。4.3.4工作级别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按GB/T3811—1983中4.1.3确定其工作级别。最大秤量大于或等于1t的电子吊秤应按工作级别不低于M5级设计。5计量要求
5.1最大允许误差
5.1:1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见表3。最小秤量
最大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0m≤500
5002 0005.1.2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表3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5.1.3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5.1.3.1影响因子
50200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5.1.3.3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5.1.4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5.1.5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检定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5.2称量结果间的允许差值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5.2.1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量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5.2.2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规定。5.2.3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规定。5.2.4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或指示装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5.3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标准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5.4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码时,原来的示值应改变,
5.5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电子吊秤应在满足5.5.1、5.5.2的条件下,符合5.1、5.2、5.4、5.5.3的要求。5.5.1温度
5.5.1.1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一10℃~40℃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
特殊指定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5.5.1.2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5.5.2供电电源
GB/T 11883-2002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a)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一15%~十10%;b)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士2%。使用电池供电的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使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5.5.3时间
5.5.3.1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示值与其后30min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0.5e。且在15min与30min时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0.2e。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秤加载后立即读到的示值与其后4h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5.3.2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示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5.5.4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千扰时,千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应不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6技术要求
6.1结构的一般要求
6.1.1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符合GB/T3811、GB/T10051.1和GB/T10051.2的有关要求。
6.1.2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能承受表4所列次数最大秤量载荷的加载而不损坏。表4加载次数
工作级别
6.1.3封记
8×103
「1.6×10*
1 3.2×10*
1.25×1052.5×105
影响计量性能的调整部件应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记。6.2称量结果的示值
电子吊秤的称量结果应以数字形式指示。6.2.1读数的质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称量结果的读数应可靠、易读、清楚。6.2.2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应符合JJG555—1996中5.2.2规定。6.2.3示值的极限
超过Max+9e应无示值。
6.2.4读数稳定时间
5×105
电子吊秤自载荷垂直起吊离地且起重设备停止运转到称重显示器读数平衡稳定所需的时间,不大于10s。
6.2.5细分指示装置
装有细分指示装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小于e应是:在按住细分指示键期间,或在发出手动指令后的5s内,均不能打印质量。6.2.6打印装置
打印应清晰、持久。打印的数字高度至少为2mm。所打印的计量单位名称或符号,应在数值之后或一一组纵列数值的上方。当平衡不稳定时,禁止打印。
GB/T 11883—2002
平衡稳定是指打印完成后5s内,指示不多于两个相邻的值,其中一个是打印值。6.2.7记忆存储装置
平衡稳定之前,对后续指示、数据传输、累计等主要示值不进行存储。6.3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
电子吊秤应具有半自动置零装置。电子吊秤只能有一个零点跟踪装置。6.3.1最大效果
任何置零装置的效果,应不改变秤的最大秤量。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4%,初始零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20%,
半自动置零与除皮用同一装置操作除外。6.3.2准确度
置零后,零点误差应不超过士0.25e。6.3.3置零装置的控制
半自动置零装置应在下述情况才可起作用。a)当秤处于平衡稳定时;
b)任何预置皮重运行均已清除时。6.3.4零点跟踪装置
零点跟踪装置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运行。a)示值为零;
b)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c)1 s 之内的修正量应不大于 0.5 e时。6.4除皮装置
电子吊秤应有除皮装置,且在最大秤量的0%~100%范围内有效。6.4.1准确度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除皮装置准确度达到土0.25e时才能运行。6.4.2运行范围
除皮装置不得运行于零点或零点之下和最大秤量之上。6.4.3运行的可见性
除皮装置的运行,应在秤上清楚地指示出来。净重值用“净重”(N或NET)标志。6.4.4扣除皮重装置
皮重与净重之和大于Max十9e时应无质量指示或报警。6.4.5称量结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带任何标志进行打印。若带标志,应使用“毛重”(G或B)标志。若只打印净重值,应使用“净重”(N或NET)标志。若净重值与相应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则净重值与皮重值应有相应的标志符号“N”与“T”识别。
6.5预置皮重装置
6.5.1分度值
无论怎样向除皮装置输人皮重值,其分度值应等于或自动地化整到秤的分度值。6.5.2运行的指示
预置皮重装置运行的指示,应符合6.4.3、6.4.5,但预置皮重值用\预置皮重”(PT)标志。6.6安全要求
6.6.1极限载荷
GB/T 11883--2002
电子吊秤应能够承受最大秤量4倍的极限载荷而不出现断裂或使电子吊秤丧失承载能力的变形。6.6.2电子吊秤中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应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关要求。6.6.3吊钩、吊环等承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其制造厂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认可证。6.7机械零部件
铸件、焊接件、锻件、机械加工、装配、油漆等均应符合图样有关规定。6.8称重显示控制器
6.8.1称重显示控制器应符合GB/T7724中有关规定。6.8.2电子吊秤应能经受GB/T6587.1规定的环境试验而不损坏。与秤体组成一体的控制仪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携式仪表环境分组为耳组,在室内使用的称重显示控制器部分环境分组为组。6.8.3无线数传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机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要求。6.8.4称重显示控制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最大允许误差的0.5倍。6.9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T7551有关规定。传感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最大允许误差的0.7倍。
7试验方法
7.1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7.1.1测试环境要求
一般测试应在稳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测试过程温度变化不大于5℃,变测试时不大于2℃,并且温度变化速率不大于每小时5℃。7.1.2调整
所有调整只允许在第一项测试前进行。7.1.3恢复
每项测试后,接下次测试前,允许秤充分的恢复。7.1.4预加载荷
每项称量测试前,秤均应预加一次载荷到最大秤量或确定的最大安全载荷。7.2零点检查
7.2.1风零范围
7.2.1.1初始置零
有初始置零功能的电子吊秤检查其初始置零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20%。7.2.1.2半自动邀零
有独立除皮功能的电子吊秤检查其半自动置零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4%。7.2.2置零准确度
7.2.2.1不带零点跟踪装置的秤
将秤置零,用附加小码的方法检测零准确度,应符合6.3.2的要求。7. 2.2.2带零点跟踪装置的秤
将秤置零并使秤摆脱零点跟踪范围,检测零点附近的误差,应符合6.3.2的要求。7.3称量性能
7.3.1称量测试
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中测定初始固有误差时,至少选定10个不同的秤量;其他测试时,至少选定5个秤量,先按从小到大,再按从大到小的次序进行称量试验。选定的秤量中应包括接近最大秤量、最小秤量、二分之一最大秤量以及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那些秤量。测试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145
GB/T 11883—2002
消除化整误差的方法,可按JJG555—1996中11.4.1.6或11.4.4.3的方法。7.3.2旋转测试
将五分之四左右最大秤量标准载荷放置在承载器上,顺时针转360°,每90°记录一次示值,然后逆时针方向重复上述操作。示值误差应不超过最大允许误差。7.3.3偏载试验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参照JJG555--1996中11.4.7规定进行。7.3.4除皮测试
7.3.4.1除皮称量测试
至少应对2个不同的皮重进行称量测试,按7.3.1要求进行测试。测试至少选定5个秤量,其中应包括接近最小秤量、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那些秤量和可能的最大净重值。
7.3.4.2除皮准确度
使用除皮装置将示值调整为零,然后用附加小码方法检测除皮准确度。7.3.5鉴别力测试
在三个不同的秤量进行测试,最小秤量、二分之一最大秤量和最大秤量。在承载器上放置定量的标准载荷和10个0.1e的小磁码,然后依次取下小磁码,直到示值1确实地减少了个实际分度值而成为1一e。再放上一个0.1e的小码,然后再轻缓地放上1.4e的码,示值应为I+e。
7.3.6重复性测试
在约二分之一最大秤量和接近最大秤量进行两组测试,最大秤量小于1t的秤,每组测试10次,其他至少测试3次。每次测试不测定零点误差,可重新置零。如果秤有零点跟踪装置,测试时应运行。测试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7.3.7与时间有关的测试
7.3.7.1蠕变测试
在秤上加放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标准载荷。示值刚一稳定即记下读数。随即将标准载荷在秤上保持4h,按时记录示值。测试期间温度变化不应大于2℃。测试结果应符合5.5.3.1的要求。如果第一个30min内,示值变化不大于0.5e,而其中第15min至30min之间的示值变化不大于0.2e,则此项测试即可结束。
7.3.7.2回零测试
在秤上加放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标准载荷,测定加载30min前后的零点示值之差。示值刚一稳定立即读数。测试结果应符合5.5.3.2的要求。如秤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测试时不能运行。7.3.8平衡稳定性测试
具有打印或数据存储装置的秤进行平衡稳定性测试。在秤上加放50%最大秤量的标推载荷,手动打破平衡,尽快地启动和开启打印或数据存储功能,读出打印后5$的指示值,应符合6.2.6的要求。7.3.9影响因子试验
7.3.9.1预热时间
在秤断电至少8h后,接通电源和开机,待示值刚一稳定后立即置零并测定和计算零点误差,再加放接近最大秤量的标准载荷测试。在5min、15min、30 min后重复测试。每次测试均应对那时的零点进行修正。测试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7.3.9.2静态温度
按JJG555--1996中11.5.3.1、11.5.3.2要求进行,称量误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温度对空载146
示值的影响应符合5.5.1.2的规定。GB/T11883—2002
测试时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不应运行。7.3.9.3稳态湿热试验
按JJG555--1996中12.2.2要求进行,称量误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7.3.9.4电压变化
对电网电源供电部分的测试按JJG555--1996中11.5.4要求进行。对电池供电的部分,逐渐降低供电电压,直到出现欠压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主作之前,秤的全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称量误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7.3.10抗干扰性能测试
7.3.10.1短时电源电压降低
对电网电源供电部分的测试按JJG555—1996中12.3.1要求进行。7.3.10.2脉冲串
对电网电源供电电源线的测试按JJG555--1996中12.3.2要求进行。7.3.10.3静电放电
按JJG555—1996中12.3.3要求进行。7.3.10.4抗电磁场辐射
按JJG555—-1996中12.3.4要求进行。7.3.11量程稳定度测试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按JJG555--1996中12.4要求进行。7.3.12功能试验
按产品说明书逐项检查电子吊秤的其他功能,应与说明书一致。7.3.13环境试验
参照GB/T6587.1进行振动、冲击和倾斜跌落试验。试验后进行称量试验,称量误差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
7.3.14基本安全性能试验
7.3.14.1电安全性能试验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的安全性能试验按JJG555-1996中12.5和GB14249.1规定进行。
7.3.14.2机械安全性能试验
钩头式或钩头悬挂式电子吊秤应进行机械安全性能试验。a)最大秤量不大于20t
按6.1.2规定的载荷和循环次数进行脉动载荷疲劳试验,作用力最小值大于零小于3kN,作用频率不大于25Hz。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或断裂。疲劳试验后,施加4倍最大秤量的极限载荷,电子吊秤不应出现断裂或使电子吊秤丧失承载能力的变形。
注:本试验是破坏性试验,试验后的产品应报废。b)最大秤量大于20t
可用计算的方法验证电子吊秤的疲劳寿命和极限载荷,应符合6.1.2和6.6..1的要求。8检验规则
8.1出厂检验
出厂前或首次使用前电子吊秤应做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项目按7.2.2、7.3.1、7.3.2、7.3.3、7.3.4、7.3.5、7.3.6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使用。147
8.2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GB/T 11883--2002
8.2.1在下述情况下的电子吊秤需进行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
b)设计、工艺、元件有重大改变后首批产品必须进行,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必须进行。8.2.2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为抽样检验,抽样的数量一般为三台,大型产品可提供一台。8.2.3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时,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试验。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9.1.1说明性标志
产品上必须具备下述标志:
a)制造厂名及商标;
b)采用标准号;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e)产品主要参数: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检定分度值e,f)准确度等级;
g)产品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h)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i)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还应标识其工作级别。9.1.2检定标志
9.1.2.1位置
秤上应留出检定标志的位置。这个位置应当是:a)不破坏标志,就无法将其拆下,b)标志容易固定,而又不会改变秤的计量性能;c)在使用中,不移动秤就可看见标志。9.1.2.2固定
采用自粘型检定标志,应保证标志持久保存,并留出固定位置。固定位置的直径至少为25mm。9.1.3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除按GB191.GB/T6388涂印有关的标志外,还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制造厂名;
c)毛重;
d)体积。
9.2包装
9.2.1电子吊秤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要求。9.2.2随同产品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a)使用说明书;
b)合格证;
c)装箱清单;
d)检定证书。
9.3运输
GB/T11883--2002
运输、装卸电子吊秤时应小心轻放,禁止抛扔碰撞和倒置,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9.4贮存
kar ka
9.4.1电子吊秤的主要部件如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控制器应存放在温度范围为一25℃~50℃,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通风室内,室内空气中不得含有腐蚀性气体。9.4.2产品在贮存保管和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9.4.3贮存期超过六个月,出厂前应重新检定。9.4.4电子吊秤使用的电池应按其制造商的要求定期充电。1 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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