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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182-199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2182-1990

中文名称: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 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0-02-01

实施日期:1990-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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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信、音频和视频技术>>33.200遥控、遥测、遥感

中标分类号:通信、广播>>雷达、导航、遥控、遥测、天线>>M53雷达、导航设备与系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0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1990-08-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0-02-0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叶德明、田建国、彭代忠、王树连

起草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国营第七八三厂

归口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和验收近程及远路各型二次监视雷达,是制订各型二次监视雷达产品标准的基本依据。 GB/T 12182-1990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 通用技术条件 GB/T12182-199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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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UDC621.396.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182—90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secondary surveillanceradarforair trafficcontrol
1990-02-01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secondary surveillanceradar for air traffic control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12182—90
本标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以下简称二次监视雷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和验收近程及远程各型二次监视雷达,是制订各型二次监视雷达产品标准的基本依据。
2引用标准
GB3784
雷达名词术语
GB3873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JB 74.2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验收规则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维修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包括相应的地面辅助设备)的要求(AI类)
2军用设备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GJB152
SJ2534.1天线测试方法天线测试场的测试设备SJ2534.2
天线测试方法天线测试场的设计SJ2534.3
天线测试方法在天线测试场测量天线辐射方向图天线测试方法极化测量
天线测试方法功率增益和方向性的测量SJ2534.10
3术语
3.1询问波瓣
发射询问模式脉冲P1、P:的天线波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2-01批准1990-08-01实施
3.2控制波瓣
GB12182—90
发射脉冲P2抑制副瓣和尾瓣询问的天线波瓣。3.3控制脉冲
指天线控制波瓣辐射的脉冲P2,用以抑制副瓣和尾瓣。4产品分类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分为两类:近程二次监视雷达;
b。远程二次监视雷达。
5主要技术要求
5.1使用性能
5.1.1作用距离
近程二次监视雷达大于150km(高度为8000m时);远程二次监视雷达大于370km(高度为10000m时)。b.
5.1.2发现概率
发现概率应不小于90%。
5.1.3分辨力
分辨力应能与配合的一次监视雷达的分辨力相适应5.1.4可靠性及可维修性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大于或等于1000h,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小于或等于0.5h。5.1.5接口
能与二次监视雷达信号处理设备或显示设备配合工作;b.
能与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配合工作,c.
二次监视雷达输出信号应包括视频信号或目标的点迹/航迹数据信号,输出方式有多路输出或混合输出两种,输出信号特性由产品标准规定。5.1.6环境条件
5.1.6.1高温
高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1中选取。并由产品标准规定。表1高温要求
使用场所
5.1.6.2低温
工作温度
低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2中选取。并由产品标准规定。表2低温要求
使用场所
5.1.6.3恒定湿热
工作温度
0,10,—20
—35,—40,—45
贮存温度
贮存温度
—40,—45,—50
GB12182—90
恒定湿热要求根据需要从表3中选取。并由产品标准规定。表3恒定湿热要求
使用场所
5.1.6.4低气压
工作在海拔2000m以下。
5.1.7使用电源
5.1.7.1独立工作
相对湿度
环境温度
三相380士19V和单相220士11V,频率50士2Hz时,应正常工作。当电源电压变化士10%,频率符合市电规定时,能坚持工作;b.耗电额由产品标准规定。
一、二次监视雷达天线合装工作5.1.7.2
单相220士11V,频率50士2Hz时,应正常工作。当电源电压变化士10%,频率符合市电规定a.
时,能坚持工作,
b.耗电额由产品标准规定。
5.1.8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按照GJB151.1、GJB151.2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产品标准中规定。5.1.9安全性
为了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二次监视雷达设计应符合GJB74.5中1.9条规定的有关安全性要求。
5.1.10连续工作能力
应具有连续工作能力。
5.2天线分系统
5.2.1工作频率范围
a.发射时:1030±3MHz;
b.接收时:1090士5MHz。
5.2.2天线波瓣
天线应具有询问和控制两种波瓣,控制波瓣应覆盖询问波瓣的副瓣电平。5.2.3极化方式
天线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
5.2.4驻波比
天线驻波比由产品标准规定。
5.2.5增益
天线增益由产品标准规定。
5.2.6波瓣宽度
天线波瓣宽度由产品标准规定。5.2.7副瓣及尾瓣电平
天线的副瓣及尾瓣电平不大于一24dB。5.2.8天线转速
天线转速在5~15r/min范围内选用。3
5.2.9抗风
GB12182—90
当风速不大于22m/s时,天线应能可靠工作,a.
当风速不大于33m/s时,天线应能坚持工作(当天线结冰时,能经受的风速为18m/s);b.
当风速不大于45m/s时,天线应不损坏。c
5.2.10防雨
天线应具有防雨性能,淋雨环境条件要求按GJB74.6中的14.1条规定。5.3发射分系统
5.3.1发射中心频率1030MHz。
5.3.2发射频率容差必须为士0.2MHz。5.3.3在发射机末级输出的脉冲峰值功率为5001500W,视所使用的天线系统的增益而定。5.3.4发射重复频率在150~450Hz范围内选用。5.3.5外同步脉冲重复频率小于或等于1350Hz。5.3.6询问模式有1、2、A、B,C和D六种。询问模式由P1和P3之间的时间间隔确定,规定如下:1模式:3士0.2μs;
2模式:5±0.2us,
A模式:8±0.2μs;
B模式:17士0.2μss
C模式:21±0.2μs,
D模式:25±0.2μs。
注:每种模式的主要用途如下:8.1模式和2模式供军方使用;
b.A模式用于引发机载应答机对识别和跟踪的应答;c。B模式和D模式用于该系统今后的开发,以满足可能被国际民航组织同意的工作要求;d。C模式用于引发机载应答机对气压高度自动发送的应答。5.3.7在发射P1脉冲的2士0.15μs之后紧接着发射一控制脉冲P2。5.3.8发射脉冲P1、P2和P3相互间幅度的差值应小于1dB。5.3.9P1、P2和P3脉冲的持续时间在幅度的50%处均为0.8士0.1μS。5.3.10P1、P2和P3脉冲的前沿上升时间在幅度10%至90%区间为0.05~0.1us。5.3.11P1、P2和Ps脉冲的后沿下降时间在幅度的90%~10%区间为0.05~0.2μs。5.4接收分系统
5.4.1本振频率1030±0.2MHz。
5.4.2工作频率范围1090士3MHz。5.4.3接收机预选器输入端的正切灵敏度优于-85dBmW。5.4.43dB带宽大于或等于10MHz。5.4.5动态范围大于或等于50dB。6试验方法
6.1使用性能试验
6.1.1作用距离及发现概率
作用距离及发现概率按GJB74.8中第3章和第5章规定进行检飞现场考核,检飞结果应符合5.1.1和5.1.2条要求。
6.1.2分辨力
分辨力试验应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3条要求。4
6.1.3可靠性及可维修性
a。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GB12182—90
试验应按GJB74.7规定(试验环境应力为雷达整机调试场的自然环境应力条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4a条要求,
b。平均无故障修复时间
试验应按GJB74.10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4b条要求。6.1.4接口
试验应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5.1.5条要求。6.1.5环境条件
6.1.5.1试验通用要求
试验通用要求应符合GJB74.6第3章的规定。6.1.5.2高温
高温工作试验和高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的4.2.5条和4.2.4条规定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检测、中间检测、最后检测项目和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6.1.5.3低温
低温工作试验和低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的7.2.4条和7.2.5条规定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检测、中间检测、最后检测项目和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6.1.5.4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试验应按GJB74.6中的6.2.1~6.2.4条规定进行,试验持续时间为48h。试验过程中的初始检测、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6.1.5.5低气压试验
低气压试验应按GJB74.6中的5.2.5条规定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检测、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6.1.6使用电源
试验方法符合5.1.7条规定改变电源的频率和电压时,二次监视雷达应正常工作。性能测试由产品标准规定。
6.1.7电磁兼容性
试验应按GJB15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8条要求。6.1.8安全性
试验应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5.1.9条要求。6.1.9连续工作能力
连续工作能力试验:交收检验连续工作为24h,例行检验连续工作为72h。试验过程中的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6.2天线分系统
6.2.1工作频率范围
进行6.2.26.2.6条试验时,应同时检查工作频率范围,试验结果应符合5.2.1条要求。6.2.2天线波瓣
试验应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5.2.2条要求。6.2.3极化方式
试验应按SJ2534.9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3条要求。6.2.4驻波比
天线驻波比采用点频法或扫频法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2.4条。6.2.5增益
GB12182—90
天线增益按SJ2534.10的规定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2.5条要求。6.2.6波瓣宽度、副瓣及尾瓣电平波瓣宽度、副瓣及尾瓣电平按SJ2534.1~2534.3的规定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2.6、5.2.7条要求。
6.2.7天线转速
天线转速用秒表进行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5.2.8条要求。6.2.8抗风
试验应按GJB74.6中的16.2.5条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9条要求。6.2.9防雨bZxz.net
试验应按GJB74.6中的14.2条规定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2.10条要求。6.3发射分系统
6.3.1试验方框图
发射分系统试验方框图见图1。
数宇题率让
二次监视南达
6.3.2试验方法
6.3.2.1发射中心频率
收发机
检服器
发射分系统试验方框图
振丰计
时间问晰
谢试议
发射中心频率用相应频段的频率计进行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5.3.1条要求。6.3.2.2发射频率容差
发射频率容差用相应频段的频率计测出实际的发射频率与中心频率的差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3.2条要求。
6.3.2.3发射脉冲峰值功率
用功率计测试发射脉冲峰值功率,应符合5.3.3条要求。6.3.2.4发射重复频率
用数字频率计测试发射重复频率,应符合5.3.4条要求。6.3.2.5外同步脉冲重复频率
试验方法同6.3.2.4条,应符合5.3.5条要求。6.3.2.6询问模式时间间隔
用时间间隔测试仪测试询问模式时间间隔,应符合5.3.6条要求。6.3.2.7发射脉冲波形参数
用示波器测试发射脉冲波形参数,应符合5.3.7、5.3.8、5.3.9、5.3.10和5.3.11条要求。6.4接收分系统
6.4.1试验方框图
接收分系统试验方框图见图2。
版宰计
6.4.2试验方法
6.4.2.1本振频率
GB12182—90
二改监规审达
收发机
超高频信号
变生器
示被器
图2接收分系统试验方框图
用频率计测试本振频率,应符合5.4.1条要求。6.4.2.2工作频率范围
进行6.4.2.3~6.4.2.4条试验时,应同时检查工作频率范围。试验结果应符合5.4.2条要求。6.4.2.3正切灵敏度
按图2连接。将超高频信号发生器置于脉冲工作状态,频率为1090MHz,输入二次监视雷达接收机,旋转信号发生器的衰减度盘,使接收机输出到示波器上的信号幅度等于噪音的高度。此时衰减度盘所指示的值,即为正切灵敏度,试验结果应符合5.4.3条要求。6.4.2.43dB带宽
试验方法同上。在正切灵敏度的基础上,使示波器上的信号幅度增加3dB,记下幅度值。将信号幅度再增加3dB后,左右偏调信号发生器的频率,使示波器上的信号幅度等于第一次增加3dB时的幅度,此时的频率间隔即为3dB带宽。试验结果应符合5.4.4条要求。注:上述方法为推荐方法。
6.4.2.5动态范围
试验方法同6.4.2.3条。输入到接收机的信号幅度从灵敏度增加到接收机刚出现饱和时信号的变化值,即为动态范围。试验结果应符合5.4.5条要求。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7.2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项目见表4。
检验项目
作用距离
发现概率
分辨力
环境条件
使用电源
电磁兼容
安全性
恒定湿热
连续工作能力
工作额率范围
天线波瓣
驻波比
波瓣宽度
副瓣及尾瓣电平
天线转速
发射分系统
接收分系统
2—90
检验分类
定型检验交收检验例行检验
注:必作项目,O根据条件选作。5定型检验
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进行定型检验。技术要求条款
定型检验由制造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检验后应提交检验报告。定型检验样品数为一部。
试验方法条款
7.3.4检验中出现故障时或某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消除故障后重新进行检验。
7.4交收检验
7.4.1产品提交用户前的每一部产品都要进行交收检验。8
GB12182—90
7.4.2交收检验由制造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检验后应提交检验报告。7.4.3检验中出现故障时,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后继续进行检验。重新检验两次不合格时,可拒收。拒收产品的处理按GJB74.9中的5.2.2条规定执行。7.5例行检验
7.5.1每个投产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7.5.2例行检验由制造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检验后应提交例行检验报告。7.5.3例行检验的样机,应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为10%,但不少于一部。7.5.4检验中出现故障时,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后,按7.5.3条规定抽样,进行第二次检验。重新进行例行检验时,与其无关的例行检验项目可不再进行检验。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判为该批例行检验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按GJB74.9中的5.2.2条规定执行。7.6检验后样机的处理
经过定型检验和例行检验的产品,在更换短寿命的元器件和确属受损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交收检验,性能满足产品标准的规定,可作为合格产品出厂。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
c.生产批号,
d.生产日期。
8.1.2包装箱面标志
应符合GB3873中的4.1条规定。
8.2包装
8.2.1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按GB3873中的2.1条规定。8.2.2产品包装防护要求按GB3873中的2.2条规定。8.2.3包装箱容器的类型与要求按GB3873中的2.3.1条规定。8.2.4随机文件应符合GB3873中的4.3条规定。8.3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在不受雨、雪和烈日的直接影响下,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空中等单一运输或上述任一组合运输。
8.4贮存
包装好的产品应购存在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酸碱腐蚀,无强烈机械振动,无强磁场作用和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贮存期不超过三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国营第七八三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德明、田建国、彭代忠、王树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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