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037-2017
中文名称:化妆品中乌头碱及其盐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1-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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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71.100.70
中标分类号:Y42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及次乌头碱及其盐的定性确证与定量分析方法,适用于化妆品安全检测,检出限为2.0 μg/kg。
部分标准内容
ICS 71.100.10
Y4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037—2017
化妆品中乌头碱及其盐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Determination of aconitines and aconitine salts in cosmetics by liquid chromatography-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2017-10-25发布
2017-11-2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莉莉、崔玉花、李丽、高勇、邹惠玲、许世明、张卉、祝建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及其盐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及其盐的定性确证和定量测定。
本方法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检出限均为2.0 μg/kg。
2 原理
试样用少量浓氨水溶解后,以乙腈提取,经冰水浴超声处理并离心分离,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外标法定量。
3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二次去离子水或重蒸水。
3.1 乙腈:色谱纯。
3.2 氨水。
3.3 0.05%(v/v)氨水溶液:取0.5 mL氨水,用超纯水稀释并定容至1 L。
3.4 乌头碱标准品(aconitine,CAS号302-27-2,C34H47NO11),纯度≥98%。
3.5 新乌头碱标准品(mesaconitine,CAS号2752-64-9,C33H45NO11),纯度≥98%。
3.6 次乌头碱标准品(hypaconitine,CAS号6900-87-4,C33H45NO10),纯度≥98%。
3.7 标准储备溶液:分别称取标准品,用甲醇溶解配制成100 μg/mL标准储备液,-18℃避光保存。
3.8 混合标准中间溶液(1 μg/mL):分别取1.00 mL标准储备液于10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
3.9 混合标准工作溶液:用初始流动相稀释混合标准中间溶液,现用现配。
3.10 0.22 μm有机相过滤膜。
4 仪器和设备
4.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配电喷雾ESI源)。
4.2 分析天平(感量0.1 mg和0.01 g)。
4.3 涡旋混合器。
4.4 超声波提取器。
4.5 离心机(≥3000 r/min)。
5 样品制备
称取化妆品试样0.5 g(精确至0.01 g)于离心管中,加入1 mL浓氨水振摇,涡旋1 min后加入10 mL乙腈,在冰水浴中超声提取10 min,3000 r/min离心5 min,取上清液过滤至刻度管中。
氮吹浓缩至少于5 mL后,用乙腈定容至5.0 mL,再用0.05%氨水溶液定容至10.0 mL,涡旋混匀,经0.22 μm滤膜过滤后供仪器分析。高含量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样。
6 测定
6.1 标准工作曲线制备
以空白基质提取液配制不同浓度混合标准溶液,按规定条件测定并绘制标准曲线。
6.2 液相色谱条件
色谱柱:C18柱(50 mm×2.1 mm,1.7 μm)或等效柱;
流速:0.3 mL/min;
柱温:40℃;
进样量:5 μL;
流动相及梯度洗脱条件如下:
0.00–1.00 min:A 50%,B 50%;
1.00–3.00 min:A 50%→80%;
3.00–4.00 min:A 80%;
4.00–4.10 min:A 80%→50%;
4.10–6.00 min:A 50%。
6.3 串联质谱条件
参见附录A。
6.4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
在相同条件下测定样品与标准溶液,按保留时间及特征离子进行定性确证,并采用标准曲线进行定量分析。样品保留时间与标准溶液偏差应在±2.5%以内,同一化合物应满足母离子及至少两个子离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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