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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1-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564.1-2006

中文名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Par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tank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1-12-13

实施日期:2006-11-01

作废日期:202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29715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货物的包装和调运>>55.140粗腰桶、桶、罐等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2包装材料与容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18564-200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5页

标准价格:17.0 元

计划单号:20051030-Q-469

出版日期:2006-1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1-12-13

起草人:刘洪庆、周伟明、寿比南、马凯、孙洪利、孙太平、罗永欣、许子平、张杰、王为国、陈朝晖、邹志强、李军、刘超

起草单位:深圳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等

归口单位: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

提出单位: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该标准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第1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志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金属材料制造以及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该标准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第1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志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金属材料制造以及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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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3.080.10;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564.1—2006
部分代替GB18564—200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Part 1: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tank2006-07-1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品防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6-11-01实施
GB 18564.1—20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制造·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涂装与标志标识
出厂文件
定期检验www.bzxz.net
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及主要设计参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与罐体材料的相容性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计算
非圆形截面罐体
GB1856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本部分为GB1856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第1部分。GB18564.1—2006
本部分代替GB18564一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的金属罐体部分。
在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发布实施之前,非金属常压罐体仍执行原GB18564—2001有关条款要求。本部分与GB18564—-2001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改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增加了运输剧毒类介质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压力上限由\0.072MPa”修改为“小于0.1MP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增加了设计一章,规定了罐体材料和结构等设计要求;制造一章中,补充了罐体成型及偏差的要求;修改了出厂检验的要求;
增加了罐体定期检验一章;
增加了附录A“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及其主要设计参数”、附录C“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计算”和附录D非圆形截面罐体”;将原附录A“液体危险货物与罐体材质的相容性”改为附录B“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与罐体材料的相容性”;
取消了原附录B“危险货物常压年检结果登记表”(提示的附录)。本部分的附录B、附录C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归口。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62/SC4)组织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南通中集罐式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霍冶希诺巴克运业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洪庆、周伟明、寿比南、马凯、孙洪利、孙太平、罗永欣、许子平、张杰、王为国、陈朝晖、邹志强、李军、刘超。本部分于2001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1范围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
1.1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志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1.2本部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金属材料制造以及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1.3本部分适用于附录A中的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照本部分执行。1.4本部分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1.5对不能采用本部分进行设计的罐体,允许采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评定、认可:
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一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856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2--1996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ISO1176:1990)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9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neqISO559:1991)GB/T8163—1999
GB 9969.1—1998
GB12268—2005
GB13365—2005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2005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4976一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4711压力容器涂覆与运输包装JB4726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
JB4727
JB4728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
JB/T4730.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GB18564.1—2006
JB/T4730.3
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元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JB/T4734
铝制焊接容器
JB/T4735
JB/T4746
JB/T474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QC/T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T20678—2000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T3730.1、GB/T3730.2、JB/T4734、JB/T473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压力pressure
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3.2
计算压力calculatingpressure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罐体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和动载荷等。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则可忽略液柱静压力,单位为MPa。3.3
罐体tankbody
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3.4
安全附件safetyattachments
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排放系统ventingsystem
系指用于紧急泄放因罐体内部介质的聚合、分解等反应所引起的超压而设置的保护装置。3.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7
液体liquid
系指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0.3MPa(绝压)或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0.1013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3.8
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liquidgoods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2
标准钢referencesteel
系指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为370MPa,断后伸长率(A)为27%的碳素钢。4总论
4.1总则
GB18564.1—2006
4.1.1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志标识及定期检验项目等安全技术要求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1.2设计、制造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条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进行罐体的设计和制造。4.1.3配装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罐体的罐车应符合GB20300的有关规定。4.2职责
4.2.1设计单位
4.2.1.1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2.1.2罐体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设计计算书(包括罐体强度计算、罐体容积计算、支座局部应力计算等);a)
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图、管路图等);b)
设计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
4.2.1.3设计总图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
b)底盘型号、发动机功率、满载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最大充许充装质量、罐车外廊尺寸、罐体尺寸、罐体设计总容积及分仓容积等主要技术特性参数;罐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充装介质、焊接接头系数、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质量等主要设计c
参数;
罐体安全附件的规格和性能要求;d)
罐体气密性试验要求;
罐车产品铭牌的位置。
4.2.1.4罐体图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充装介质、焊接接头系数、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质量等设计参数;罐体主体材料牌号、规格及要求;几何尺寸、设计总容积及分仓容积;封头和简体设计厚度;
制造要求;
热处理要求;
无损检测要求;
防腐蚀处理要求;
耐压试验要求。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进行制造,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原设4.2.2.1
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4.2.2.2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部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对罐体(车)进行各项具体检验、检测和试验,出具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
GB18564.1—2006
制造单位至少应保存下列文件备查,且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7年。4.2.2.3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材料证明文件及材料表;
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记录;
安全附件的检验记录;
标准中规定制造厂选择项目的记录;e)
射线检测底片、报告和其他无损检测报告;f)
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g
设计图和工图(至少包括总图、罐体图和管路图等);产品使用说明书;
j)产品质量证明书。
5设计
5.1基本要求
5.1.1—般要求
5.1.1.1应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型底盘,定型底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且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1.1.2罐体材料和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装配时应选用经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5.1.1.3罐体设计时,应根据底盘、罐体和附件等参数,计算整车在空载和满载两种工况下的轴载质量,且不大于底盘或半挂车允许的总质量和轴载质量。5.1.1.4装运三氯化磷等剧毒类(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以下略)介质的罐体,其有效容积等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1.1.5附录A以外的液体危险货物,其罐体设计可参照本章执行,但需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5.1.2防火和防静电要求
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罐车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应配备不少于2个与载运介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或有效的灭火装置;a)
b)发动机排气装置应采用防火型或在出气口加装排气火花熄灭器,且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到车身前部,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c)非金属衬里的罐体,应有防静电放电措施;d)罐体及其附加设备的防静电要求应符合GB20300的有关规定。5.2材料
5.2.1一般要求
5.2.1.1罐体用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及其他工艺性能,并能满足罐体的制造、检验及安全使用等基本要求。5.2.1.2罐体用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2.1.3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钢板时,应在制造前进行复验,复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应按批号抽取2张钢板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的规定选取,且应不大于一20℃,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的规定。奥氏体不锈钢可免做低温冲击试验;
当钢厂未提供经超声检测合格的钢板质量保证书时,制造厂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合格等级b)
不低于JB/T4730.3中规定的Ⅱ级要求。GB18564.1—2006
5.2.1.4与介质接触的罐体材料(包括衬里材料)不应与装运介质发生危险化学反应,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强度或形成危险化合物。
5.2.1.5罐体用材料应与罐内装运介质相容,其腐蚀速率应不大于0.5mm/年,且满足罐车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种工作和环境条件。5.2.1.6对于装运附录A中介质的罐体,其材料可参考附录B选用。5.2.2钢制材料选用规定
5.2.2.1GB150、JB/T4735所列的钢材及其适用范围均适用于本部分。5.2.2.2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应具有良好的塑性,常温下的屈服强度应不大于460MPa,抗拉强度上限值应不大于725MPa,且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值之比应不大于0.85,断后伸长率应不小于20%。5.2.2.3当对罐体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注明。5.2.3铝制材料选用规定
铝及铝合金材料应符合JB/T4734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应不小于12%。5.2.4非金属衬里材料
非金属衬里材料的应不小于罐体金属材料的弹性。5.2.5锻件
锻件应符合JB4726、JB4727及JB4728的规定,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用锻件应不低于Ⅲ级,装运其他类介质罐体用锻件应不低于Ⅱ级。5.2.6管材
5.2.6.1罐体用碳素钢、低合金钢钢管应符合GB/T8163的规定,不锈钢钢管应符合GB/T14976的规定。
5.2.6.2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应选用按相关标准进行涡流或超声检测的钢管。未进行检测的钢管,制造厂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6MPa。5.2.7焊接材料
5.2.7.1焊接材料应符合JB/T4747或JB/T4734的规定,且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5.2.7.2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的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5.2.8保温和保温层外壳材料
5.2.8.1罐体用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应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火灾时不应大量逸散有毒气体,并能满足工作温度的要求。5.2.8.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5.2.8.3保温层外壳材料应选用金属或玻璃纤维加强的塑料材料。5.3连接要求
5.3.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除符合相应底盘改装手册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设计时应避免上装部分的布置对底盘车架造成集中载荷,并尽可能将其转化为均布载荷,以改a)
善受力状况;
当车架需加长时,加长部分用材料应考虑其可焊性;应避免在车架应力集中的区域内进行钻孔或焊接;c)
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之间的最大偏移量应不大于6mm。5.3.2半挂车按罐体受力情况及连接方式可分为半承载式和承载式两种,其连接应满足以下要求:a)半承载式半挂车,应对半挂车车架进行强度校核。b)
承载式半挂车,应按JB/T4735或JB/T4734的规定,对罐体进行整体强度和刚度的校核。5
GB18564.1—2006
5.4设计方法
5.4.1一般规定
5.4.1.1罐体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最高工作压力。5.4.1.2·确定计算压力时,除应考虑罐体所装运介质的工作压力外,还应考虑罐体在正常的运输和装卸时所产生的静态、动态和热负荷等最大综合载荷。5.4.1.3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全焊透对接结构。
5.4.1.4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其人孔、接管、凸缘等与筒体或封头焊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
5.4.1.5罐体的横截面一般宜采用圆形,其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对于非圆形截面罐体,其设计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罐体横截面形状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a)装运剧毒类介质或附录A中试验压力不低于0.4MPa的罐体应采用圆形截面;b)装运其他介质,且试验压力低于0.4MPa的罐体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或带有一定曲率的凸多边形截面。
2载荷
罐体的设计应考虑下列载荷:
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装载量达到最大装运质量时的液柱静压力;运输时的惯性力;
支座与罐体连接部位或支承部位的作用力;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罐体自重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装运介质的重力载荷;f
附件及管道、平台等的重力载荷;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冲击力,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作用力等。i
设计时,罐体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静态力按下列原则确定:5.4.2.2
纵向:最大充装质量乘以两倍的重力加速度a)
横向:最大充装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垂直向上:最大充装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c)
垂直向下:最大充装质量(包括重力作用的总负荷)乘以两倍的重力加速度。注:上述载荷施加于罐体的形心,且不造成罐内气相空间压力的升高。5.4.3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
5.4.3.1罐体的设计压力取下列工况中的较大值:a)设计温度时介质的饱和蒸汽压与封罐压力之和;充装、卸料时的操作压力。
5.4.3.2罐体的计算压力应取下列a)、b)、c)的最大值或a)、b)、d)的最大值:设计温度时介质饱和蒸汽压与封罐压力,以及由于5.4.2.2所列载荷产生的等效压力之和,等a)
效压力应不小于0.035MPa;
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已规定的试验压力;b)
当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第二部分为G时,表示盛装50℃时饱和蒸汽压不超过0.01MPa的c
介质,其计算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采用重力卸料的,应取罐体底部装运介质的两倍静态压力或两倍静态水压力的较大值;采用压力充装或压力卸料的,应取充装压力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6
GB18564.1-—2006
d)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第二部分已给定最小计算压力的数值时,其计算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对装运50℃时饱和蒸汽压超过0.01MPa,但不大于0.075MPa的介质,计算压力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且取其与0.15MPa的较大值。对装运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075MPa,但小于0.1MPa的介质,计算压力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且取其与0.4MPa的较大值。5.4.4外压校核
5.4.4.1当末装真空阀、呼吸阀或排放系统时,罐体外压稳定性校核压力至少应高出罐体内压力0.04MPa。
5.4.4.2当装有真空阀,但未安装呼吸阀或排放系统时,罐体外压稳定性校核压力至少应高出罐内压力0.021MPa。
5.4.4.3当装有呼吸阀或排放系统时,可免罐体外压稳定性校核。5.4.5设计温度
罐体的设计温度应按以下要求确定:罐体结构为裸式或带遮阳罩的,其设计温度为50℃;a)
罐体结构有保温层的,设计温度应不小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b)
温度,设计温度应不大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c)罐体设计温度的确定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5.4.6许用应力
5.4.6.1当罐体承受内压载荷时,钢材的许用应力应按JB/T4735选取,铝和铝合金材料的许用应力应按JB/T4734选取。
5.4.6.2当罐体承受5.4.2.2所列载荷时,车架与罐体的连接处以及罐体的应力应不大于JB/T4735或JB/T4734中规定的相应材料的许用应力值。5.4.7腐蚀裕量
5.4.7.1材料的腐蚀裕量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或由用户提供,且满足下列要求:a)有腐蚀或磨损的零件,应根据预期的罐体设计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b)
罐体各组件的腐蚀程度不同时,可采用不同的腐蚀裕量;c)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罐体,其腐蚀裕量一般应不小于1mm。5.4.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考虑材料的腐蚀裕量:a)介质对材料无腐蚀作用;
b)有耐腐蚀衬里或涂层。
5.4.8介质
5.4.8.1危险货物分类应符合GB6944的规定;5.4.8.2介质的品名及编号应符合GB12268的规定;5.4.8.3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的划分应符合HG20660的规定。5.4.8.4常见介质见附录A。
5.4.9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
5.4.9.1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式(1)计算:W=Φ.V
式中:
W—一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单位为吨(t);Φ,一一单位容积充装量,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按下列原则确定:a)轻质燃油类介质按QC/T653确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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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类介质应按罐体设计温度下,其罐内至少留有5%,且不大于10%的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来确定。
V-罐体设计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5.4.9.2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5.4.10罐体计算厚度
罐体计算厚度按式(2)计算:
=pD,/(2[o)
式中:
9——罐体计算厚度,单位为毫米(mm);P。—计算压力,单位为兆帕(MPa);D.
一罐体内直径,单位为毫米(mm);一设计温度下,罐体材料许用应力,单位为兆帕(MPa);LaJt
一焊接接头系数。
.(2)
5.4.11罐体焊接接头系数
钢材的焊接接头系数应按JB/T4735选取,铝和铝合金材料的焊接接头系数应按5.4.11.1
JB/T4734选取。
5.4.11.2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钢材的焊接接头系数取1.0,铝和铝合金材料的焊接接头系数取0.95。
5.4.12支座及其局部应力校核
5.4.12.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罐体与底盘的支座连接的结构形式可采用V形支座或鞍式支座等。
5.4.12.2罐体上的支座、底座圈及其他型式的支撑件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且能承受不小于纵向2mg、垂直向下2mg、横向1mg、垂直向上1mg惯性力的作用(其中m为罐体、附件与装运介质的质量之和)。
5.4.12.3罐体与支座连接的部位应进行局部应力校核,其许用应力按5.4.6.2的规定。5.4.13罐体最小厚度
5.4.13.1在任何情况下,罐体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4.13.2~5.4.13.3规定,其不包含材料厚度负偏差、腐蚀裕量以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减薄量。5.4.13.2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采用标准钢材料的罐体:当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当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b)对采用其他钢材的罐体,其最小厚度可由式(3)求出;c)对采用铝或铝合金材料的罐体,其最小厚度可按式(4)求出。8
式中:
所用材料的罐体最小厚度,单位为毫米(mm)a)或5.4.13.3中a)所列的标准钢的罐体最小厚度,单位为毫米(mm);Rml
所用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单位为兆帕(MPa);所用材料的断后伸长率,%。
·(3)
.(4)
5.4.13.3在横向冲击或翻倒情况下,当装有防止罐体破坏的保护装置时,在符合5.4.13.4规定的条8
件下,最小厚度可适当减小,且按下列规定选取:GB18564.1—2006
a)对采用标准钢的罐体:当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当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4mmb)对其他金属材料制作的罐体,其最小厚度分别按式(3)或式(4)求出,且不小于表1的规定。表1罐体最小厚度
罐体的直径
奥氏体不锈钢
其他钢材
铝合金
99.60%纯铝
5.4.13.4防止罐体破坏的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800
单位为毫米
a)罐体内装有加强部件,加强部件由隔仓板、防波板、外部或内部加强圈等组成,加强部件的垂直截面,连同罐体的有效加强段,其组合截面模量至少为10mm,外部加强件的棱角半径不应低于2.5mm;
b)加强部件的布置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相邻二个加强部件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750mm;相邻二个隔仓板或防波板之间的罐体几何容积不大于7.5m,隔仓板或防波板的厚度不小于罐体壁厚;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至少为罐体横截面积的70%。对固体保温层(如聚胺脂)厚度至少为50mm的双壁罐,当保温层外壳采用低碳钢时,厚度应c
不小于0.5mm,采用玻璃纤维加强的塑料材料时,厚度应不小于2mm。5.4.13.5封头、隔仓板的形状应为碟形,其深度应不小于100mm,也可采用波状或其他具有相同强度的结构。
5.4.13.6封头、隔仓板不应采用无折边结构,其最小厚度不小于罐体最小厚度。5.4.14罐体设计厚度
罐体设计厚度应取下列情况的较大值:罐体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a)
罐体最小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b)
防波板设置
5.4.15.1罐体均应设置防波板。5.4.15.2除用于罐体加强件的防波板应满足5.4.13.4b)中的要求外,其余防波板有效面积应大于罐体横截面积的40%,且上部弓形面积小于罐体横截面积的20%,相邻防波板之间的罐体几何容积应不大于7.5m。
5.4.15.3防波板设置应考虑操作或检修人员方便进出。5.4.16人孔设置
罐体至少应设置一个人孔,一般可设在罐体顶部。5.4.16.1
5.4.16.2人孔宜采用公称直径不小于450mm的圆孔或500mm×350mm的椭圆孔。5.4.16.3对多仓罐体,人孔设置还应考虑检修人员方便地进出各仓。5.4.17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5.4.17.1罐体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对因结构或介质等原因,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体,可按设计图样要求采用气压试验。5.4.17.2罐体耐压试验压力按如下规定:a)罐体的液压试验压力应按附录A中表A1的规定选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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