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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706.15-1996

中文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afe skin and hair care applianc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3-31

实施日期:1997-01-01

作废日期:200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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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用途 电器 安全 皮肤 毛发 护理 器具 特殊要求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70人体保健器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4706.15-1986;被GB 4706.15-2003代替

采标情况:IEC 335-2-23-1986 IDT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标准价格:17.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15-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
GB4706.15-1996
idt IEC335-2-23:1986
代替GB4706.15-86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335-2-23(1986年第三版)及其第1增补件(1990年)。本标准应与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标准中标注“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标注“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标准条文为准;标注“增加”的部分表示除符合GB4706.1相关条文外,还须符合本标准新增条文。
1 范围
除下述内容外,GB4706.1相关章节适用。
1.1 本条代替原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用于个人或动物皮肤及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也适用于带有非电装置的皮肤或毛发护理电加热器。带有蒸气或喷雾装置的电器亦在本标准范围内。器具示例包括:干发器、干手器、毛发定型器、卷发器、电热梳及面部桑那等。
不作为一般家用的电器,但在公共场所使用仍存在危险的电器亦适用,例如商店、轻工业、农场中不熟悉用电知识的人使用的美发器。本标准未考虑托儿所及无人照管的老幼病残等特殊场所,使用时需附加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
- 设计用于工业用途的电器;
-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如尘埃、蒸汽或可燃气体)下使用的电器;bzxZ.net
- 剃须刀、理发推子及类似器具(由其他标准规定);
- 医用电器。
用于车辆、船舶和飞机的器具需附加要求;用于热带地区的器具可能需特殊要求。卫生与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卫生及劳动保护部门规定。
2 术语
GB4706.1相关章节适用。
2.2.29 条代替内容:
充分放热条件是指电器在如下条件下工作:头盔式干发器试验时,头盔中心轴线倾斜60°,若设计不能达到该角度,可尽量接近。用直径200mm木制球放入头盔,其中心线与头盔中心轴线重合,球表面与防护栅最小距离5cm。带非刚性罩帽附件的干发器,将附件装在金属防护装置上工作,防护装置由32根直径1.4mm金属丝组成并弯成弧形保持均匀间距。对于第11章试验,头盔式或带非刚性罩帽附件的干发器工作时,带球或不带球以最严酷条件为准。罩帽附件不得叠合。手持式干发器在气流向下吹状态下工作,气流不受限制,可拆卸喷嘴应处于最不利状态。卷发器在静止空气中工作。带非电装置的电加热器按说明书置于正常使用位置工作,卷发器、电热梳及类似器具在静止空气中工作,主轴处于水平面内。带蒸气或喷雾装置的电器空容器或充满水工作,除非电器标注必须充满水。面部桑那器按说明加满水运行,必要时补充水。头盔式干发器遵循带非刚性罩帽附件干发器的规定。
增加条款:
2.2.101 非刚性罩帽附件(hood attachment):柔软并可套在头发上的附件。
2.2.102 头盔式干发器(helmet-type hair-dryer):带坚固刚性结构,使用者头部在开口内,可为落地式或固定式。
2.2.103 带非电装置的电加热器(electric heater for nonelectric devices):用于加热非电装置的电器,如带卷发器夹的加热器。
2.2.104 卷发器(curler):电热卷发器或毛发定型器具中与头发接触的部件,不包括卷发器手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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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图片预览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5-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