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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663-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2663-1995

中文名称:酸性粒子元青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英文名称: Acidic particl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5-04-05

实施日期:1996-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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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涂料和颜料工业>>涂料配料>>87.060.10颜料和填充剂

中标分类号:化工>>涂料、颜料、染料>>G57染料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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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663—95
酸性粒子元青
1995-04-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bZxz.net
1996-01-01实施
W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酸性粒子元青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HG/T2663—95
本标准规定了酸性粒子元青(又名:水溶性苯胺黑)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醇溶苯胺黑在浓硫酸中进行磺化,再经离析、中和而制得的酸性粒子元青。2引用标准
GB2374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GB/T2386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方法3技术要求
酸性粒子元青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项
强度,分
水分含量,%
灰分含量,%
4试验方法
4.1外观
采用目视测定。
4.2色光、强度的测定
4.2.1比色法
4.2.1.1仪器和试剂
黑色带有闪光的粒状物
与标准品近似~微
为标准品的100
比色管:50mL具塞标准比色管1套,要求直径、高度、壁厚相等。甲酸(HG/T3—1296):1%溶液(V/V)。4.2.1.2分析步骤
试液的制备。
称取试样和标准样品各0.5000g(精确至0.0005g),分别置于250mL烧杯中,以少许蒸馏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4-05批准1996-01-01实施
Wbzsoso,cOHG/T2663—95
调浆,续加入沸蒸馏水200mL,充分搅拌使之完全溶解(必要时在水浴上加热使之溶解),冷却后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比色液的制备。
按表2规定分别在干净的比色管(4.2.1.1)中配制标样和试样的比色液。表2
比色管编号
0.500.0g/1000mL标准样品,mL
0.5000g/1000mL试样,mL
1%甲酸溶液,mL
加蒸馏水至,mL
比色液配制完毕,盖上塞、摇匀,然后放在比色管架上备用。比色
比色时,比色管以白纸为背景,采用正视比色法日测确定样品的色光和强度。(也可采用分光比色法测。入max=560nm。)
色光和强度的评定
色光、强度的评定按GB237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4.2.2染色法
染色深度:0.5%
浴比:1:100
织物:羊毛织物2g
4.2.2.1织物前处理
将已称准的织物放入蒸馏水中沸煮15~20min,取出织物,均勾挤干,备用。4.2.2.2试剂
甲酸(HG/T3—1296):1%(V/V)4.2.2.3染液的配制
准确称取试样和标准样品各0.5000g(精确至0.0005g),分别置于400mL烧杯中,以少许蒸馏水调浆,续加沸蒸馏水200mL,充分搅拌,使之完全溶解(必要时放在水浴上加热使之溶解),冷却后移入5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4.2.2.4染浴的配制
染浴的配制按表3规定进行。
染缸编号
0.500.0g/500mL标准样品染液,mL0.5000g/500mL试样染液,mL
1%甲酸溶液,mL
加蒸馏水至,mL
4.2.2.5染色操作
W.bzsoso,cOnHG/T2663—95
将染液加热至40℃,即将预先处理好的织物投入染色,于30min内升温至沸,续染45min,将温度降至50~60℃取出染样,充分水洗后,于50~60℃的烘箱中烘干,取出染样冷却至室温备用。4.2.2.6色光和强度的评定
色光、强度的评定按GB23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3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2386中第2条的规定进行。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差值不大于0.10%,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4灰分含量的测定
4.4.1试剂
硫酸(GB/T625);
硝酸(GB/T626)。
4.4.2操作步骤
称取经研细的试样约1g(精确至0.0005g),置于瓷中,在电炉上加热至完全炭化后,取下冷却至室温,加入数滴硝酸和数滴硫酸,再置于电炉上小心加热以排出过量的酸,然后放入炉温为600650℃的马弗炉中,升温至800℃灼烧至恒重。4.4.3分析结果的表述
灰分含量以质量百分数(X)表示,按下式计算:X
式中:m2——瓷及灼烧残渣的质量,g:m1——瓷埚的质量,g;
m—一试样的质量,g。
5检验规则
本标准表1中所列的全部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中色光、强度按4.2.1比色法检验出厂。5.1取样方法
5.1.1以批为单位随机取样。对于生产厂以一次拼混的均匀产品为一批,对用户则以收到的同一生产N
厂相同批次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取样数不得小于√2,,(N为每批产品的桶数)。如遇有小数时,则进为整数。小批量取样单元数不得少于3桶。5.1.2取样时,打开桶盖和塑料袋,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内,用不锈钢(或铝、铜管亦可)取样管分别从上、中、下部取样,每次从探管下端取10~15cm高的样品,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匀后,从中约取2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用石蜡密封,贴上标签。写明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取样日期。一瓶供检验,一瓶保存备查。5.2生产厂检验
酸性粒子元青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酸性粒子元青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5.3用户验收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对所收到的酸性粒子元青的质量进行验收。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5.4复验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3
W.HG/T2663—95
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5.5仲裁
需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方法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中:色光、强度的检验方法可由双方协商选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6.1包装桶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产品规格、产品毛重、产品净重,并在包装桶内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6.2酸性粒子元青应装于内衬塑料袋的铁桶中,塑料袋应扎口,加盖密封,每桶净重25kg,其它包装可与用户协商。
6.3运输时应小心轻放、防火、防晒、防雨,切勿损坏包装。6.4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青岛染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荣章、王雪琴。4
W.bzso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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