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生产设备>>K90电工生产设备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宋俊发、陈佳善
起草单位: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
提出单位: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的要求、热处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以下简称“铸钢件”)。 JB/T 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4328.2-1999
标准内容
JB/T 4328.2-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1999-08-06发布
2000-01-01实施
国家机械工业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JB 4328.2—86《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 4328.2—86。
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沈阳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俊发、陈佳善。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12月1日,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的技术要求、热处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电工专用设备用铸造碳钢件(以下简称“铸钢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可能被修订,使用时应采用最新版本: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方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198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19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等效ISO 148:1983)
GB/T 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等效ISO 3755:1975)
JB/T 4328.1—1999 电工专用设备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3 要求
3.1 铸钢件的牌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应符合规定。
3.1.1 化学成分
各牌号铸钢件的化学成分最高含量如下(质量分数%):
ZG200—400:C≤0.20,Si≤0.50,Mn≤0.80
ZG230—450:C≤0.20,Si≤0.60,Mn≤0.90
ZG270—500:C≤0.40
ZG310—570:C≤0.50
ZG340—640:C≤0.60
此外:
S、P含量均不大于0.04%;
Ni≤0.30%,Cu≤0.30%,Mo≤0.20%,V≤0.05%;
残余元素总量不超过1.00%(如需方无要求,可不进行分析)。
说明:
(1)当碳含量上限降低0.01%时,允许锰增加0.04%。ZG200—400的锰最高可达1.00%,其余牌号最高可达1.20%。
(2)当采用酸性炉生产时,硫、磷含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2 机械性能
各牌号铸钢件的最小机械性能如下:
ZG200—400:屈服强度≥200 N/mm²,抗拉强度≥400 N/mm²,伸长率≥25%,收缩率≥40%,冲击功≥30 J
ZG230—450:屈服强度≥230 N/mm²,抗拉强度≥450 N/mm²,伸长率≥22%,收缩率≥32%,冲击功≥25 J
ZG270—500:屈服强度≥270 N/mm²,抗拉强度≥500 N/mm²,伸长率≥18%,收缩率≥25%,冲击功≥22 J
ZG310—570:屈服强度≥310 N/mm²,抗拉强度≥570 N/mm²,伸长率≥15%,收缩率≥21%,冲击功≥15 J
ZG340—640:屈服强度≥340 N/mm²,抗拉强度≥640 N/mm²,伸长率≥10%,收缩率≥18%,冲击功≥10 J
注:上述性能适用于壁厚不大于100 mm的铸件。当壁厚超过100 mm时,屈服强度仅供设计参考。
3.2 试样制备
机械性能试样应从单独浇注的试块或附铸试块中制取。如需方未提出要求,试块的铸造方式由制造厂确定。
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及试样切取位置应符合GB/T 11352的规定。
3.3 化学成分要求
铸钢件中磷、硫含量应分别控制在0.04%以下,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11352的规定。
3.4 尺寸公差
铸钢件尺寸公差应符合JB/T 4328.1—1999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3.4.1 当尺寸大于25 mm时:
湿砂型选用CT13~CT15级;
自硬砂型选用CT12~CT14级。
3.4.2 当基本尺寸小于10 mm时:
湿砂型选用CT10~CT12级;
自硬砂型选用CT9~CT11级。
3.4.3 当基本尺寸大于10 mm且不大于16 mm时:
湿砂型选用CT11~CT13级;
自硬砂型选用CT10~CT12级。
3.4.4 当基本尺寸大于16 mm且不大于25 mm时:
湿砂型选用CT12~CT14级;
自硬砂型选用CT11~CT13级。
3.4.5 铸钢件壁厚尺寸公差允许在基本尺寸公差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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