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679-2016
中文名称: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所属省份: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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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
中标分类号:Z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邓力 郭志顺,朱明吉 罗财红等
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归口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乙硫醇的测定。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适用于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多种VOCs的检测,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19种物质,并规定了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及质量控制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 ×××××××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679—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Determination of exhaust gas of stationary sourc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2016—07—20发布
2016—10—0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包括邓力、罗财红、邹家素、朱明吉、郭志顺、龚玲、余轶松。本标准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警告:本方法所使用的部分化学药品对人体健康有害,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所有药品应密封储存于低温阴凉处,防止泄漏污染。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包括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1,2,3-三甲苯、苯乙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异丁醇、甲基异丁酮、乙酸异丁酯等。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验证亦可适用。本方法在进样量100.0 mL时,检出限范围为0.0008 mg/m³~0.03 mg/m³,测定下限为0.0032 mg/m³~0.12 mg/m³,详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73 固定源废气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罐采样,经预浓缩系统富集后进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通过保留时间及特征离子定性,采用内标法定量。
4 试剂和材料
4.1 VOC标准气体:浓度100.0 mg/m³,高压钢瓶保存,可使用有证标准气体或定制混合标准气体。
4.2 内标标准气体:1,4-二氟苯、氯苯-d5,浓度100.0 mg/m³。
4.3 4-溴氟苯(BFB):浓度50 μg/mL,用于GC-MS性能检验。
4.4 高纯氢气(>99.999%)。
4.5 高纯氮气(>99.999%)。
4.6 液氮。
4.7 甲醇:农残级或等效级。
5 仪器和设备
5.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具电子流量控制及程序升温功能,质谱采用70 eV电子轰击离子源,具全扫描与SIM扫描功能。
5.2 毛细管色谱柱:60 m×0.25 mm,膜厚1.4 μm(6%腈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或等效色谱柱。
5.3 气体冷浓缩仪:具自动进样及内标添加功能,至少两级冷阱,最低温度可达-180℃。
5.4 自动进样器:用于采样罐自动进样。
5.5 罐清洗装置:可抽真空、加温、加湿及加压清洗。
5.6 气体稀释装置:具备可调稀释倍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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